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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会计制度》的几点意见

来源: 谢维校 编辑: 2002/06/03 15:04:56  字体:
    《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已在一些企业实施,笔者仅就自己学习和实践中的几点疑义就教于同行,以期提高自己对新制度的理解和认识水平。

  1、模糊了会计行为约束系统的层次关系。按照传统的理论界定,会计行为的约束系统主要由以下两个方面组成:以《会计法》、基本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组成的强制约束体系和以会计职业道德为核心的自我约束体系。在强制性约束体系中,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实际作用和理论界限比较分明,但是从新制度的内容规定来看,它既包括了属于会计准则层次应予规范的内容,又包括了属于会计制度约束层次应予规范的内容。也就是说,新制度执行了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双重约束功能,而且用新制度规范和指导会计实务时,几乎取代了会计准则的作用。这样,要么必然形成新制度与会计准则对会计行为的重复约束,模糊了二者的界限和层次关系;要么造成会计准则形同虚设,使得真正的强制约束体系仅包括《会计法》和会计制度两个部分。

  2、以内容上的汇总罗列换得内容上的统一。新制度是针对所有类型企业的,是一种“统一”的会计制度。然而,各种类型的企业在某些业务处理上毕竟有其特殊性,为了实现制度的统一,新制度在内容上把以前13个会计制度中具有一般共性的业务和具有个性的业务汇总罗列,然后规范其核算过程。体现最为明显的是对于收入、成本和费用等会计要素的计量和确认。因此,这次新制度会计内容的丰富程度虽然是建国以来任何一个会计制度无可比拟的,但以一种会计制度同时接受多种行业业务处理方式的“统一”,在用于学习和工作指导上,让很多学历层次不高的会计人员难以适应和消化。这个现象在目前的新制度培训中已经初露端倪。

  3、忽视了会计工作尽量从简的常识问题。目前,由于我国逐渐采用与国际会计接轨的做法,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后,一些新的问题使得会计工作逐步复杂起来,这已经让会计人员应接不暇,不得不在工作中不停地吸收这些新知识。新制度关于“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规定中,在很多会计科目的使用规定方面,特别是在明细科目的设置规定和要求方面过于细致、过分繁杂,不仅没有起到简化会计工作的目的,而且导致会计核算工作量大大增加。如:新制度要求设置“实收资本”和“已归还投资”两个总分类科目核算资本投入与归还的业务,这种做法不仅增加建账、记账和结账的工作量,同时也增加审计检查工作量,实际上,上述资本金业务的核算可以合并到“实收资本”账户的借、贷方,这样就足以反映资本金的来龙去脉。又如一:新制度要求在“利润分配”总分类科目下设12个明细科目用于核算企业利润分配和分配的积累业务,使得利润分配这种在企业内一年才发生一次或两次的业务竞然被要求用12个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把一个本来十分简单而且业务量极少的工作变得如此复杂,造成本来可以在一个账户得以清晰记录的业务数据被分散记录到了12个账户,增加了定期的对账、结账工作。从理论上看,会计记账基本方法是复式记账法,为了实现会计工作的简化,完全可以考虑在业务发生后,对于具有对应关系的各个账户,采用其中一个账户记录从细,另一个账户记录从简的方式,而没有必要像新制度规定那样两个账户都从细从繁记录。

  4、过多地形成多借多贷会计分录。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诸多相关经济业务会计处理的结果都会形成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如:作价投资、融资、采购、期末结转、重组改制等业务。多借多贷会计分录最大的缺陷就是账户之间的对应关系不明确,不便于会计检查和分析,同时在实际操作上也给会计人员带来麻烦,主要是根据多借多贷业务区分收付转凭证以及区分对应的原始凭证附件等难度加大。这种状况对于全面采用计算机处理业务的企业而言,其不利之处还不十分明显,但是对那些仍采用手工核算的企业而言,这种不利状况就充分体现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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