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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银行业会计准则的几点思考—关于商业银行会计标准问题的讨论

来源: 赵代华 编辑: 2006/04/21 09:45:40  字体:

  银行业的开放程度和开放步骤,是我国加入WTO谈判的重要内容。随着加入WTO的日益临近,作为国际通用商业语言的会计,银行业会计准则的研究、制订将对我国银行业会计信息的规范、发展及银行经营与国际接轨发挥重要的作用。一、制订银行业会计准则的必要性及其在整个会计准则体系中的定位银行是一个重要的并具有影响力的经营部门。银行的经营活动不同于其他类型的企业,因而,对银行业会计核算和报表的要求也不同,银行业会计准则是承认银行特珠需要的表现。按照我国会计界对会计准则的研究,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由基本会计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组成。基本会计准则主要规定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要求,包括企业核算的基本前提、一般原则、会计要素核算和会计报表编制的基本要求。具体会计准则以基本准则为依据,对各项会计核算业务和报告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的制订经验,我国具体会计准则可分为以下三类:

  1.通用会计准则。即为各行业共同经济业务的核算准则,如应收、应付款,存货,投资,固定资产等。

  2.有关会计报表的准则。如资产负债表等,主要用来规定会计报表应当及如何披露信息以及会计报表的基本格式等。

  3.有关特殊经济业务的准则。所谓特殊业务是相对于通用业务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各行业共有的特殊业务,如外汇业务,清算业务等;二是特殊行业会计准则,如银行业、保险业等;三是特殊组织会计准则,如个人合伙企业等。从以上对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分类来看,笔者认为银行业会计准则在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中的具体定位是具体会计业务准则中的特殊行业会计准则。银行一般会计业务要接受基本会计准则的指导和通用会计准则、报表会计准则、特殊业务会计准则的约束,至于银行业特有的业务,应该接受银行业会计准则的约束。

  二、制订银行业会计准则的基本要求银行业会计准则既涉及会计理论和方法,又影响银行会计实务和操作。银行业会计准则是银行会计实务在理论上的概括,它往往表述为银行会计工作所应遵循的规则或指南,是判别会计工作优劣的准绳。不过,反映了正确的理论,并不一定就是理想的规范,实践上的可行性、环境的要求以及其他限制条件在制订准则时也应予以考虑。在制订银行业会计准则时虽有大量的国际经验可供借鉴,但要立足于国内环境,立足于我国有多年制订全国银行各项会计制度的基础和多年来成功的实践经验,进行广泛的调查论证,并能预见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才富于前瞻性。我们对制订的银行业会计准则的基本要求是:在战略高度上具有前瞻性,在理论研究上要具有高度概括性,在实践指导上要对银行业会计实务提供哲学意义上“方法论”的指导。

  三、制订银行业会计准则应注意协调的两个关系

  1.与税务部门关系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税务部门已经成为银行报表的主要使用者之一。因此,会计报表在不防碍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基础上,应尽可能地满足税务部门的管理需要。同时,银行业会计准则与我国现行税收处理办法有许多不协调的地方。因此,在可能的情况下,银行会计准则提供的规范性规定也应同时符合税务部门的要求。

  2.与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制度的关系

  从理论上讲,会计准则与行业会计制度应是替代关系,从国际惯例来讲没有并存的情况。会计准则打破了所有制界限,适应变化多端的市场环境;银行业会计准则并不是原银行统一会计制度的简单翻版或仅仅换个称呼,而原来的银行制度对所有会计行为都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治百病;银行业会计准则只是针对银行特有业务进行规范和指导,银行一些普通会计行为并不是接受银行业会计准则的指导,而是接受所有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指导。要建立良好的银行业会计准则与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制度的关系也需要时间。至于行业会计制度究竟要存在多久,则需要结合银行业发展进程及各种实际情况作出判断。

  四、银行业会计准则制订机构及模式

  世界各国会计准则的制订机构无外乎官方和民间两种性质,而民间性质的准则制订机构也大多有官方的权威支持或直接来自法律的授权,实际上也就具有了官方或半官方的性质。会计准则作为会计工作的规范,必须具有权威性和公认性。权威性主要来自法律的支持,公认性则有赖于会计准则的科学合理性和环境适应性。我国会计准则的主管机关是财政部,制订机构也是财政部,因此银行业会计准则的主管机关应是财政部。又由于银行业是特殊行业,银行监管机关按照法律的授权,也有权对银行业颁布特别会计管理规定,因此银行业会计准则的主管机关是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笔者认为,无论是人民银行还是财政部,都没有必要自己来制订会计准则,建议由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共同认定或组建一个非官方机构专门制订银行业会计准则,并作为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团体成员单位。

  将银行业会计准则的制订权限交由一个基本上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的民间机构,这是为了保证准则制订机构的客观公正,不偏不倚,从而更好地保证会计准则的公认性。公认性是权威性的有力支持,缺乏公认性的会计准则即使强制执行,其生命力也极其有限,而公认的会计准则自然具有一定程度的权威性。制订银行业会计准则组织应包括政府会计和银行主管部门、会计界、税务部门、银行和证券管理及会计职业界等方面的专家、学者,使之具有较广泛的代表性,其常设机构可以中国金融会计学会为依托并在其支持下展开工作。该机构应设立相应章程、成立理事会,确定良好的会计准则拟定程序。该机构要针对目前银行业会计理论研究明显不足的状况,特别注重我国银行会计理论和实务研究,要将理论研究作为银行会计准则制订程序的组成部分。在拟定会计准则草案时,既要认真总结我国银行业多年来总结出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工作经验,也要大胆引进国际上目前一些比较成熟的会计做法。拟定的银行会计准则草案,要经过一定的立项、调查、收集和分析资料、草拟、征求意见和听证等程序,经过多次反复后,一个成熟的银行业会计准则就可以出台了。

  五、银行业会计准则的主要内容

  银行会计报表的使用者关心银行的变现能力和偿债能力,并关心与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资产和负债有关的风险,以及与资产负债表表外项目有关的风险。银行面临着变现能力的风险以及由于汇率波动、利率变动、市场价格变化和对方破产引起的风险。银行业会计报表应尽可能反映这些风险,并提供详细说明,以便使用者能更好地了解情况。银行业会计准则应对银行各项业务活动采取确认、计量和报告方式进行规定,一般不涉及会计科目设置、使用和账务处理问题。

  囿于本人的认知程度,我认为我国银行业会计准则应涵盖以下一些内容,但绝对不会仅仅只有以下内容:

  1.关于损益表项目

  为了能使报表使用者评价银行的经营业绩,银行应在损益表中分别报告收入和费用的主要类别及金额。

  银行损益表应包括但不仅仅限于下列收入和费用项目:

  1)各项利息收入;

  2)手续费收入;

  3)证券投资收入或损失;

  4)其他经营收入;

  5)存、借款利息支出;

  6)贷款和其他资金损失;

  7)管理费用;

  8)其他经营费用。

  在编制损益表时应注意以下一些事项:

  第一,收入和费用项目不应相互抵销。因为如果将收益和费用项目相抵销,则将防碍使用者对银行各项单项业务的经营成果和特定种类的资产的收益作出评价。

  第二,对于因下列营业行为所产生的收入和损失应该以净额分别作为收入或损失纳入损益核算:

  A.交易证券的出售和账面金额的变动;

  B.投资证券的出售;

  C.外汇交易。

  2.关于资产负债表项目

  银行资产负债表应按资产和负债性质划分和排列,并以一定的规律反映其相对的流动性。

  银行资产负债表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资产和负债:

  A、资产:

  现金与中央银行的往来余额;

  国库券和其他可向中央银行再贴现的票据;

  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政府证券和其他证券;

  向其他银行投放的资金和对其他银行的贷款;

  在货币市场投放的资金;

  对客户的贷款;

  投资证券。

  B、负债:

  中央银行借款;

  同业借款;各项存款;

  本票、金融债券和其他书面立据的负债;

  其他银行存款;

  其他借入资金。

  对资产负债表项目的一些限定:

  第一,对银行资产和负债按其流动性的大致顺序进行排列,并与资产和负债的偿还期大体一致。资产负债表列示的资产和负债的金额,不应通过与其他负债或资产的冲减而抵销。

  第二,如果交易证券和可流通投资证券的市场价值不同于财务报表的账面金额,银行应反映证券的市场价值。

  第三,要区分交易证券、投资证券和其他投资。交易证券是为在短期内重新出售而购入和持有的可流通证券。投资证券是为获得收益或资本增值目的而购入和持有的证券,通常保留至到期日为止。

  第四,不应将贷款等项目作为投资处理。

  3.关于或有事项和承诺事项及衍生金融工具的使用

  银行报表的使用各方需要了解银行的或有事项和不可撤销的承诺事项,因为这些事项可能对银行的变现能力和偿债能力产生巨大影响,并有发生潜在损失的可能性。银行或有事项和承诺事项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A.一般债务担保、银行承兑担保;

  B.与某项交易有关的或有事项,如保单和开出信用证等;

  C.与利息和汇率有关的事项,包括期权、期货、认股证、买卖特权、货币和利率掉期;

  D.其他承诺。

  对于一些承诺事项,也可以借鉴一些国家经验,直接将承兑或保证业务纳入表内核算,即在资产负债表上,负债一边设有承诺及担保,资产一边设有“客户承诺和担保负债”及“承兑项下客户负债”。

  4.关于各项期限的记载方法及准确运用

  银行是一个经营货币的特种企业,主要依靠买卖货币时间差及利差赢得利润,因此,在会计核算上,对各种存、借款及各项合同期限的记载方法都要有比较明确的规定。

  银行应以当前日至各种期限到期日的剩余时间为基础,将资产和负债按相关偿还期进行分类。分别按一定偿还期与利率对资产和负债进行合理的分类,并分别按对应偿还期和利率将银行资产和负债进行有序配比和有控制地错开,对银行头寸的调控及资金筹措具有重要意义。对银行来说,一直保持完全的配比是少见的,因为所从事的业务往往是条件不确定或类型不同的。错开状态可能提高获利能力,但也可能增加损失的风险。

  进行这种分类还具有以下好处:可以准确评价银行的变现能力、受利率和汇率变动的影响程度、银行以何种成本进行负债到期的替换。

  对个别资产和负债按偿还期分类,如可划分为一年内或一年以上也可以更加细分。银行对资产和负债所采用的偿还期应当一致。这可以明确偿还期的配比程度,以及相应产生的银行对其他变现资金来源的依赖程度。

  5.关于表外项目

  重要表外项目资料应按地理区域、客户或行业类别或其他风险情况来披露。这些情况可用以指明银行资产和银行可取得的资金在变现中所包含的潜在风险。这些资料是按地理区域、客户或行业类别或银行具体环境的其他风险的情况来反映。客户资料一般可按部门分类,如政府、公共机构和工商企业。

  6.关于贷款呆帐及损失核销

  银行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即使是正常经营,银行贷款和其他信贷资金也肯定会有部分资金不能收回,银行不可避免会遭受损失。银行在对外报表时,要附带提供以下一些信息:

  第一,要确定不可收回的贷款确认并予以核销的具体措施及相应的会计方法;

  第二,要对贷款损失及准备金的变动情况进行明确说明;

  第三,在资产负债表上要为日后贷款损失提取呆账准备的累计金额;

  银行在进行贷款呆账核算时应贯彻两个原则:一是贷款已被具体认定为呆账后其损失金额应全部确认为费用,并计入当期成本,该项费用应作为贷款损失准备抵减相应种类的贷款账面金额;二是贷款未具体认定为呆账,但经验表明在贷款中存在潜在损失,这些损失也应确认为费用,但银行对这些损失的评估方法应前后保持一致。

  当贷款不能收回时,它们应予以核销,并冲减损失准备。一般情况下,在完成一些必要审批程序,并且损失的金额是一个确定金额时,它们才能予以核销。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借款人在一个规定期限内未偿付任何利息或到期的本金,它们也可以及时进行核销。由于这种核销方式银行有一定的自主性,核销期限的具体时间不同,会导致贷款的总额和损失准备的总额的意义有很大差别。因此,银行应该公布这些贷款核销政策。

  7.关于应收账款及坏账核销

  银行应收账款主要是应收利息。银行可以决定对一些贷款不计提应收利息。例如,在借款人拖欠支付利息和本金超过一定期限如三个月的情况下。如果贷款已实际成为呆账,即使拖欠本息期限未达到不计提应收利息期限,银行也可以决定不计提应收利息。银行应当详细说明未计提利息的贷款的总额及确认的时间基础。

  银行应建立确定应收账款坏账的基础,以及对这种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应收账款坏账可以按应收账款余额的一定比例就银行未来损失或其他不可预见风险在内的坏账风险计提准备,也可将账龄达到一定期限的应收账款,或债务已不可收回的应收账款直接作为坏账损失。

  8.关于应付利息计提

  银行应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别按每笔负债约定利率逐笔计提本核算期应付未付利息;在特殊情况下,银行也可以采用其他合理的方法足额计提应收未收利息,但最高不得高于按每类负债期末余额和相应期限利率及按该档次负债最高期限计算的利息,采用这种方式计提应付未付利息,方法要固定,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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