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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及其确认条件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16号———政府补助》第二条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按其关联情况分类,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则16号———政府补助》第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分别指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例如,某些国有粮食企业实行商业化经营后国家给予的经营补贴、国家和主管部门拨给企业用于工程咨询、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其他前期工作的前期工作费拨款等国家出于给予企业财务支持,以扶持其在某一特定时期的发展而给予的政府补助。
当然,对于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不能一概确认为政府补助。按照《企业会计准则16号———政府补助》第五条规定,政府补助应在符合政府补助定义的情况下,还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可予以确认:(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的计量与账务处理
(一)政府补助的计量问题
对于企业收到或应收的政府补助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计量。
1、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的或应收到的金额计量。
2、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这里的公允价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章第四十二条第五款理解,即“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而这里的名义金额则是查无可查的公允价值情况下,作为一种变通,确定的政府补助非货币性资产价格。
(二)政府补助的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16号———政府补助》第七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例如,2004年12月31日,甲公司收到省环境保护局拨付给本公司用以建造环保项目的款项人民币451000000元,存入开户银行。上述拨付的款项于环保项目完工时将无需偿还。于2004年12月31日,与拨付款项对应之环保项目尚未完工。同时,公司收到环保部门从国外进口的专用设备一台,验收入库,按名义金额500000元入账。根据进账单,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451 000 000
贷:递延收益 451 000 000
甲公司根据设备入库验收单等资料,作会计分录:
借:工程物资 500 000
贷:补贴收入 500 000
《企业会计准则16号———政府补助》第八条规定,凡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例如,甲公司为了加快完成出口产品定单生产任务,于2005年1月2日,从开户银行借入商业贷款10 000 000元,期限1年半,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甲公司直到2006年12月25日,收到财政部门一次性拨给的全部低息贷款补贴300 000元,已存入银行。甲公司根据进账单,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300 000
贷:递延收益 100 000
补贴收入 200 000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例如,甲公司为于2005年12月21日,收到财政部门拨给的减免增值税600000元,已存入银行。根据进账单,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600 000
贷:补贴收入 600 000
需要说明的是,已确认的政府补助收入需要返还的,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例如:2005年7月5日,某高速公路股份公司收到政府因车流量达不到设计要求给予的全年政府补助12000000元,存入开户银行。2005年12月31日,因下半年车流量达到设计要求返换政府补助6000000元。
收到政府补助款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2 000 000
贷:补贴收入 6 000 000
递延收益 6 000 000
返换政府补助时,会计分录为:
借:递延收益 6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6 000 000
(二)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企业已经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且又没有计入相关“递延收益”账户的,计入当期损益。例如:2005年2月5日,企业收到省政府某科研单位给予的“科技三项费用拨款”500000元,进行新产品试制。试制失败,发生损失300000元。其余款项退回。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收到科技三项费用拨款时,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500 000
贷:补贴收入500 000
新产品试制失败,计入当期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 300 000
贷: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 300 000
退回剩余款项:
借:补贴收入 200 000
贷:银行存款 200 000
政府补助的披露
说到底,政府补助不是企业经营收入,而是一种利得。它的大小或多少,与企业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将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或递延至相关资产使用寿命期内平均分配,造成企业税后净利润大增,会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为此,《企业会计准则16号———政府补助》第十条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政府补助有关的下列信息:(一)政府补助的种类及金额。(二)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三)本期返换的政府补助金额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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