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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123家同时适用中国会计标准(CAS)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2003年报净利差异作了汇总,发现中国会计准则确认的净利润为525亿,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为550亿,少了25亿元,平均每家少确认2063万元净利润。
单纯从这个数据来看,我国会计准则更为稳健。但这是否意味着CAS在资产计价和收益确认上比IFRS更稳健?
中国会计标准(CAS)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主要差异我国会计标准有很多方面是比IFRS更稳健,在很多情况下,CAS与IFRS相比,有推迟确认收入、提前确认费用现象,但这只是损益确认的“时间性差异”。
中国会计标准(CAS)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时间性差异主要有:
1、开发费用:中国直接进入当期损益,IAS可以资本化。
2、公允价值超过账面成本:中国资产不能重估,不能确认交易类投资未实现利得;IAS可以确认重估收益,如“可交易”短期投资升值所得。
3、无形资产支出:中国全部进入当期损益,除了专利注册费和律师费外;IAS研究费用也直接进入当期损益,但开发费有条件资本化。
4、无形资产推销:中国不长于10年,IAS是20年。
5、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中国全部收益化,IAS有条件资本化6、无形资产后续支出:中国全部收益化,IAS有条件资本化。
7、建造合同:中国合同成本不包括借款费用,IAS规定,如果公司的会计政策是将借款费用资本化,则包括。
8、政府退还的增值税款,中国收到现金时确认,IAS权责发生制。
9、IAS可以计提重组准备,中国不可以。
此外,还有不少项目是永久性差异,也就是中国永远不能确认收益,而国际是作为当期损益的。
中国会计标准(CAS)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永久性差异主要有:
1、非公允关联收益:中国规定进资本公积,IAS直接进入当期损益。
2、子公司、联营企业增资扩股损益:中国不确认,IAS一般确认。
3、债务重组、非货币性收易:中国不确认,IAS确认。
4、政府补贴、社会捐赠:中国规定进资本公积,IAS进当期损益。
实际上,国际调减的差异反而不多,但也有一些重大差异。如:住房补贴,中国直接从权益走(1998年12月31日前的“老人”),而国际进入当期损益;中国不计提养老金准备,国际要计提;中国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搞基金制,国际直接进入当期损益;开办费中国是等经营开始时直接进入当期损益,而国际是发生时直接进入当期损益等。
当然由于很多境内外差异是“时间性差异”,过去保守了,现在就激进了,过去激进了,现在就保守了。所以有时,激进的会计标准下确认的收益反而比保守的要少。
境内外一大差异是企业合并及合并报表核算,因为我国的购买法与国际的购买法不一样,国际购买法是基于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的,中国是历史成本的,除非收购的股权是100%,才可以按评估值调账。
这样一来,国际会计准则下的购买法并表时抵销与我国就有很大差异,商誉的确认和摊销差异也很大,所以只要有并购行为发生,一般都会产生差异,而且这个差异可能很大;国际会计准则要求确认子公司超额亏损,而中国列为未确认的投资损失等。
此外,国际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适用的是资产负债表的债务法,与我国适用的三种方法都有显著差异,所以在所得税这一块境内外差异也往往很大,如南航航空(600029)境内外都适用债务法,但也出现巨额差异,包括“因调整所得税率而引起的对递延税项变动”国际调减1.2亿元、“冲销不可转回的递延税项资产”国际调减1.2亿元,解释称按照IFRS,对以前年度确认的递延税项资产在本年度重新评估后被认为在今后不可能转回的项目予以冲销,这些项目在中国会计准则及制度下一直未予确认。
境内外还有一个差异就是“会计估计”差异,按证监会2001年规定,同一管理层对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同一事项不能作出不同的会计估计。
因而就同一事项,两份财务报告不应存在会计估计差异。但实际上,有些会计估计境内外就是不能保持一致,如无形资产摊销期限,国际是20年,我们是10年。现在问题是,对于固定资产折旧问题,境内外会计准则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很多公司在折旧上也出现很大的境内外差异。
如东方航空(600115)“由于不同可使用年限而造成飞行设备折旧差异”国际调减3.29亿元,同时“由于不同可使用年限而造成飞机及发动机折旧和出售盈亏的差异”国际调增2.35亿元,海南航空(600221)也有 “折旧调整”国际调增1.37亿元,不知道这种差异是否符合证监会规定?
辩证看待CAS稳健现象我国会计改良主要目的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国会计标准这几年趋势是越来越稳健,最典型的就是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不确认收益、非公允关联损益不确认、政府补贴或补助要么进资本公积、要么采取收付实现制确认收益等。
尤其是回避公允价值的使用,使我国会计标准与国际会计准则出现更多的差异,如:
1、IAS-16 《不动产、厂场和设备》,我国是历史成本,IAS允许重估价,亦即公允价值计量;非货币性交易以公允价值计量,确认利得与收益,但我国是以换出资产的账面账价值计量,不确认利得或损失。
2、IAS-17 《租赁》 在承租人对融资租入资产和相关租赁负债计量规定上,我国“按出租人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之较低者”,IAS是“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之较低者”。
3、IAS-22 《企业合并》 在商誉计量上,我国是“购买成本与被购买企业净资产所占份额的差额;如果购买一个公司100%股份,则按获得的净资产的评估值为基础计量”;IAS是“购买成本与购买企业在获得的净资产公允价值所占份额之间的差额计量”;在少数股东权益计量上,我国“必须按历史成本”,IAS“可以按公允价值或历史成本计量”。
4、IAS-28 《对联营企业投资会计》 在权益法核算中商誉计量上,存在与《企业合并》商誉一样的差异。
5、IAS-38 《无形资产》 在所有者作为资本投入的无形资产计量上,我国是“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计量,但IPO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方的账面价值计量”,而IAS规定要按公允价值计量。实际上,所有者作为资本投入的资产,不管是固定资产,还是流动资产,IAS都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而我国规定按投资方各方确认的价值计量。
会计标准具有引导及规范经济行为的功能,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但是这种“引导与规范”有良性的也有恶性,也就是有“善法”及“恶法”之分,如何看待财政部这些有别于国际惯例的会计标准呢?
一方面,我们看到这些会计标准出来后,利用资产重组、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现象减少了,对于提高上市公司盈利质量的确起到了良好作用。
但另一方面,上市公司为了规避这些规定,增加了交易成本,这种利用会计标准反会计黑洞的作法虽然有立竿见影之成效,但其代价是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背道而驰。
而且实际上这样“堵”也“堵”不住,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关联交易表面上迅速减少,但实际上由于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产生了更多不是以市场规律而是以会计规则为导向的经济行为,如债务重组设计为资产(股权)转让、非货币性交易分解成若干笔货币性交易、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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