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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重组前后比较

来源: 编辑: 2006/06/15 10:51:12  字体: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承诺制定的核心准则(core standard)于2000年5月经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I0SC0)认可并向各国资本市场推荐在跨境融资使用后,IASC的声誉空前提高,不仅伦敦证券交易所公开采用国际会计准则(IAS),欧盟还公告至2005年全体企业实施IAS.但是,美国SEC发表声明认为IAS不是质量最好的准则,言下之意,美国是经济最发达的国家,因而美国FASB的准则是质量最高的。在此情况下,IASC理事会(IASC Board)于1999年12月决议采纳战略工作组(Strategy Working Party)的未来规划建议,同意重组并投票选出7人组成的托管会提名委员会(Nominating Committee),提名委员会主席为时任美国SEC主席Arthur Levitt.提名委员会在2000年1月7日召开了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由19人组成的托管会(Trustees),其主要职责是筹集资金、任命人员和日常监督。2000年5月22日宣布选出的托管会成员,其主席为美国联邦储备局前主席Paul A.Volcker.2000年5月24日,IASC成员组织通过了重组决定和新章程(Constitution)。2000年6月28日托管会任命英国ASB主席David Tweedie为重组后IASC理事会(IASB)主席,于2001年1月1日起任职。2001年1月25日,托管会又任命了14名理事会成员,于2001年4月1日起任职。此外,准则咨询委员会(SAC)和常设解释委员会(SIC)也分别于2001年6月25日和2001年12月13日重新委任。由此可以看出,前IASC已被全面重组。那么它在战略上和政策上的重大调整到底体现在哪里,重组后的IASC的结构如何,以及我们应该以怎样的态度去面对重组后的IASC,等等,这些都是我们应该关注的问题。

  一、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目标变化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重组后的组织名称保持不变,仍为IASC.但在目标方面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可以从前后两份章程中看出。1992年10月11日通过的IASC章程规定的目标是:(1)本着公众的利益,制定并发布编报财务报表应遵循的会计准则,并推动这些准则在世界范围内的接受和遵循;(2)为改进和协调有关财务报表列报的条例、会计准则和程序广泛地开展工作。

  而新的IASC章程所规定的目标则是:(1)本着公众利益制定一套高质量的(high quality)、可理解的(understandable)、具有强制性的(enforceable)全球性的(global)会计准则,这套准则将要求在财务报表以及其他财务报告中提供高质量的、透明的(transparent)且可比的(comparable)信息,以帮助世界资本市场的参与者和其他信息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2)促使这些准则得到严格的执行;(3)促使世界各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得到高质量的趋同(convergence)。

  显然,重组后的IASC在目标上发生了质的飞跃,它在立场上和态度上发生了很大的转变。1992年的章程所表明的目标在总体上还只是“协调”(harmonization)的思想,即:协调意味着不同观点的调和,尽可能协商调整各国会计准则的差异,达到国际间相互沟通、理解,减少障碍和矛盾。然而,2000年新修订的章程中有关目标的表述却是有了革命式的嬗变(1)。因为新章程的目标:

  (1)明确界定了国际会计准则将是一套高质量的、可理解的、具有强制性的单一全球会计准则。它第一次在章程中使用了“全球会计准则”这一概念,而且指明这一全球会计准则是具有强制性的。这表明IASC在战略上已经从协调发展到标准化甚至统一化的倾向。

  (2)对国际会计准则的作用表述上也显得很自信:国际会计准则是高质量的,使用国际会计准则可以提供可比的、透明的和充分披露的会计信息。

  (3)强调了国际会计准则应该得到严格的应用和执行,不允许偏离。这不同于以往的要求:在1992年的国际会计准则前言中有这样一句话,“如果国际会计准则不同于当地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成员应该劝说相关的机构(主要是准则制定机构)与国际会计准则协调的好处”。这里隐含了这样一个推定:IASC自己就认为企业有可能因本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不一致而不遵循国际会计准则。

  (4)正式提出了“趋同”(convergence)的概念。趋同就是标准化、统一化、一体化,也即无论交易或事项在何处发生或披露,其会计处理和披露应是相同的,在世界不同的司法管辖区相同的经济交易事项应使用一致的会计处理方法,这是合情合理的。

  “全球会计准则反映了会计职业界最好的想法,……这些准则将不是最低的、一般水准的单纯地寻求协调的。……凭借它们具有最高的职业素质的长处,能获得世界普遍的支持。”(2)

  为什么IASC的目标会发生如此大的转变?

  如果把IASC的目标视为其在世界范围内的被认可程度的一种自我估量,那么该目标就是在特定的世界政治经济环境下对国际会计准则的需求与IASC对国际会计准则的供给能力之间的一种“均衡”,IASC的目标演变就是需求与供给的对比关系发生较大变化情况下“国际会计准则市场”所达到的一种“新的均衡”。一般地讲,如果跨国公司越强大,资本市场越趋向全球化,会计职业组织越趋向国际化,诸如世界银行(WB)、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I0SC0)等国际性组织的功能日趋健全,那么对国际会计准则的需求也就越旺盛,进而又促使IASC更有动力推动国际会计准则的完善。因为国际会计准则毕竟是一项特殊的商品,它的供给不在于数量(相反,若有多套IAS相互竞争,那么其中任何一套IAS的权威性都会被削弱,从而也就不存在真正能在世界通行的IAS),而完全在于是否合乎质量要求,不合乎质量要求的国际会计准则供给是一种无效的供给。IASC要真正成为全球性会计准则的制定者,就必须不断发展自己的供给能力,就必须要使IAS是高质量的、全球最好的,使其真正成为一项对各成员国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近十年来,资本市场日益呈现全球化的态势,而资本要在全世界范围内自由流动的首要条件是:以可比的、透明的财务信息,按最低的成本提供给最有效的使用者。日益强大的经济和技术力量正迅速地把一国或地区市场汇合为全球市场,极大地增强了对高质量全球会计准则的需求。正如托管会主席Paul A.Volcker所说:亚洲金融危机及对国际货币和资本市场的日益关注,导致了他们更清楚地认识到更加严格的报告准则与更富效率的国际化审计的重要性;近来,在新兴市场经济中缺乏可接受的会计准则被认为是发生亚洲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正是由于国际社会对全球会计准则需求的不断推动,使IASC本身不断发展自己的供给能力,这主要表现在:(1)1989年1月IASC公布了著名的E32“财务报表可比性”(Comparability of Financial Statement),对原有的IAS重新修订,尽量减少可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废除那些被认为不可取的方法。至1995年经过六年的努力,IASC基本上完成了可比性项目,把准则中的可选择的方法从38个减少到15个,对几乎所有的原IAS作了修订,为增强财务报表的可比性作出了实质性的努力,为其稳定在国际民间组织中制定全球会计准则的地位起了重要作用。(2)在可比性项目实施的第三年即1993年,IOSCO开始与IASC合作,于1995年达成协议:IASC承诺于1999年底制定一整套合理、完满的国际会计核心准则(包括5大类40项),它是包含所有原则的一个综合体,以供从事跨国投资和跨国上市的企业依此编制财务报表披露信息;1999年IASC完成了核心准则的制定项目并于2000年5月通过了IOSCO的评估。(3)重组后的IASB已成立了专门的分委会(Sub Committee of the Board)负责现存国际会计准则的改进(improvement)项目,初步确定的改进项目涉及12个准则,有关金融工具的两个准则(IAS32和IAS39)单独作为一个改进项目,改进项目的完成必将使IAS向高质量的全球性会计准则再迈出一大步。

  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治理结构的变化

  (一)重组后IASC的治理结构框架。

  目标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采纳怎样的准则制定程序,而治理结构又是准则制定程序的执行载体,所以,目标的实现还取决于它有怎样的一个治理结构。IASC在新战略的指引下,采纳了一整套完整、充分、严密、稳定的与美国FASB相类似的准则制定程序即允当程序(due process)。IASC在准则制定程序上的重大变化必然与之相适应地引致它在治理结构上的重大调整。重组前IASC结构较为简单,设有理事会、咨询会、筹划组。理事会承担IASC的日常工作,主要批准IAS和征求意见稿(ED)及其发布;咨询组主要与理事会讨论IAS的技术问题,并推动IAS被广泛认可;筹划组是就每一项目而专门组建的,主要是草拟准则说明书、征求意见稿及准则定稿。重组后IASC采用了全新的治理结构,它由托管会、理事会及章程条款规定由托管会或由理事会任命的其他机构共同组成。新的治理结构比较复杂,也更合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结构示意图如下:

  (二)重组后两个最重要的机构:托管会与理事会。

  根据新章程规定,托管会的主要责任是:(1)保证IASC有充足的财务支持;(2)监督新成立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3)任命理事会和其他相关机构的成员。理事会则必须对IASC的所有技术问题全权负责,托管会不得对任何技术问题作出评论或加以干涉;是理事会而非托管会负责准则的制定。托管会主席PaulA.Volcker于2001年6月在美国众议院资本市场、保险业及公用企业分委会上也作了这样的声明:“我可以向各位委员及其他相关利益集团保证,托管会在所有争论上保持公正的立场,我们将广泛征求他们的意见。

  (三)其他机构和人员。

  除托管会和理事会外,IASC还重新组建常设解释委员会和准则咨询委员会,均由托管会任命。常设解释委员会由12名成员和一名不具投票权的主席组成,任期为三年,其职责是解释国际会计准则的应用、IASC的整体框架以及理事会所要求的其他事项,在解释公告最终发布前的合理时间内发布解释公告草案以征求公众意见,向理事会报告并取得理事会对最终解释公告的批准。准则咨询委员会大约由30人组成(本届有45人),任期也是三年,可以连任,其成员要代表不同的区域和职业背景,其主席由理事会的主席兼任。它要举行讨论会,邀请对国际财务报告感兴趣的有关组织和个人参加,被邀者要代表不同区域和职业背景。讨论会的目标是为理事会决策事项和重要的事项提供建议,把各组织与个人在讨论会上有关准则制定项目的不同观点传达给理事会,以及把其他有关建议传达给托管会或理事会。IASC还设首席执行官一名,由理事会主席兼任并由托管会监督。首席执行官负责配备IASC的工作人员,其中包括一名技术部主任和一名商务部主任,均由首席执行官与托管会沟通后任命。技术部主任不是理事会成员,他有权参加理事会和常设解释委员会的会议但没有投票权;商务部主任在托管会、行政及财务人员的监督下负责出版物、版权、联络、筹资等事宜。

  三、我国应如何对待重组后的IASC

  时至今日,IASC的全面重组已落下帷幕。作为IASC的成员国,面对重组后的IASC,面对“高质量、全球性会计准则”的未来,我们的选择不外乎如下三者:(1)退出IASC,自力更生,单独搞独立的“国家化”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2)全盘接受IASC的章程和IASB制定的会计准则;(3)部分接受国际会计准则,坚持本国特色的会计标准。

  看来,我们不可能选择“退出”的途径,因为它背离了国家“改革开放”的大方向。在经济全球化的大潮中,会计标准不可能国家化,其后果将是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单独搞一套“竞争性、敌对性的区域性的会计准则显得没有意义,其结果将是导致投资者花费不必要的成本去理解不同区域会计准则所造成的差异”(3)。坚持会计标准的国家化必然导致境内资本市场不可能为外国投资者认可,从而阻碍外资的引入。此外,有人已经注意到今后将有更多的国内企业因我国现时会计标准在成本核算上的问题而被进口国追究倾销责任,从而成为出口的巨大障碍,这有违我国加入WTO的初衷。

  至于选择“部分接受,坚持本国特色”,首先涉及的一个问题便是:什么是我国会计标准的本国特色?现实的情况是在我们的会计准则中看到的许多所谓本国特色,并非是按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要求设计出来的,而是过去计划经济体制的后遗症,恰恰是需要我们改革的。会计标准是资本市场的一个基础性构件。我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于2001年4月11日在“政府预算管理与会计改革”国际研讨会上说:“会计准则作为证券市场如此重要的一个基础性东西,如果说质量不够高,证券市场就很难说能取得真正意义上的规范。”在2001年末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该规定要求,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上市后在证券市场再筹资时,应聘请获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特别许可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按国际通行的审计准则,对其按国际通行的会计和信息披露准则编制的补充财务报告进行审计。虽然,中国证监会这次提出补充审计方案仍属一种暂时的权宜之计,但它的真正用意是要加快中国会计标准的国际化步伐,恰如有人指出的,这是它的弦外之音。看远一点,会计准则的国际化趋同乃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

  参考文献:

  1.Shaping IASC for the future,Web site of IASC,1999.

  2.IASB constitution,due process,structure,Web site of IASC,2001.

  3.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2000:Preface to Statements of IAS,London:IASC.2000.

  4.裘宗舜:从IASC的核心准则看世界会计的发展及对我们的启示,财务与会计,2001,2.

  5.葛家澍: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核心的未来—美国SEC和FASB的反应,会计研究,2001,8.

  (1)Samuels & Piper(1985):一个由弱变强的过程应该是“比较—协调—标准化(standardization)—统一性(uniformity)”。参阅任明川:会计国际协调的含义和实质,见《中国注册会计师》2001年12期。

  (2)见Paul A.Volcker在美国众议院的声明,华盛顿,2001年6月7日。

  (3)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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