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网络经济正以人们始料不及的速度迅速发展,在短短的几年时间里,作为网络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电子商务已经走进人们的视野并对传统的生产、贸易产生了强大的冲击,这种冲击犹如一场革命,打破了时空界限,改变了贸易形态。在这种背景下税收工作客观上面临着严峻挑战。
一、电子商务的现状
电子商务,即EB(Electronic Business)或EC(Electronic Commerce),它是利用互联网进行的贸易或商务活动。电子商务是在企业、客户、供应商、销售商等商业链条中铺设一条信息高速公路,把各个环节连接在一起,以最高的效率、最快的速度和最低的成本,使用户把握稍纵即逝的商机,赢得新经济中的竞争优势。全社会都意识到,我国的经济发展又遇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机遇。经历过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我们将不可避免地迎来了建立在互联网上的知识经济、信息时代。世界将被“一网(互联网)打尽”,也有人说是“e网(电子商务)打尽”。传统企业将无一例外地卷入其中。传统的商业模式将融入到新的电子商务之中。一项由信息产业部和赛达网共同举办的调查显示,截止到2000年3月底,我国已有消费类电子商务网站1100多家,其中购物类网站近800家,拍卖类网站有100家左右,服务类网站中远程教育网站180家,远程医疗网站20家。2000年电子商务交易额达4亿元,比上一年增长两倍。据专家预测,在未来5年内,电子商务贸易额将占到全球贸易额的四分之一。这种爆炸式的增长,蕴藏着无限商机。这也正是电子商务之所以激动人心的地方。在电子商务迅猛发展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快捷、直接、便利、开放、隐匿等特性,已对传统贸易带来了巨大冲击,尤其对我们现行的税收体系带来了新的挑战。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每笔具体业务由于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的不同而不尽相同,因此电子商务的具体运作方式可以说是多种多样的。不论资金流和信息流的流向和流通方式如何,即不论洽谈过程和签约过程是如何进行的,不论资金是如何划拨的仅从电子商务物流的角度来考虑,货物的最终交付要么在网上进行,要么在网下进行。因此可将电子商务分为三种类型:在线交易(online)离线交易(offline)以及半在线半离线交易。不同的电子商务方式对现行税收有不同的影响。离线交易对传统税收基本没有影响。因为在离线交易的情况下,尽管合同的谈判、签订等都可以通过互联网来进行,但交易双方最终还需要办理实物交割业务。在线交易会对传统税收产生很大的影响。在线交易方式下,卖方可以利用互联网销售计算机软件、音乐、各种咨询服务和金融服务。当这些商品以电子形式交付时,其交易过程不受地域空间的限制,传统税收体系很难对其进行监控。半在线半离线交易是指既包括有形货物交换又包括无形商品(如驱动程序等)交换的交易,如生产线、数控设备等,这种交易已经在含有知识产权的国际贸易中大量出现。其中,有形货物的支付还需要进行实物交割,但是与有形货物相配套的无形商品的交易也会产生类似于交易一样的问题。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分析
目前,虽然我国的电子商务还只是在起步阶段,可它对传统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方法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同时也给与经济生活紧密相关和税收制度和征管带来冲击和挑战。
(一)应税所得的性质变得难以确定。多数国家的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资产的使用都做了区分,以适用不同的征税办法。但是电子商务将原先以有形资产形式提供的商品转变为以数字形式提供,即电子商务在城交易情况,从而使得有形商品、无形资产和特许权之间的区别变得模糊,税务征管部门很难确认一项所得究竟是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导致税务处理上的混乱。
(二)税收管辖权受到冲击。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实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即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境内外所得以及非本国居民的境内所得拥有税收征管的权力,由此引发的国际重复课税,通常以双方税收协定的方式免除。然而互联网的出现使地域界限变的模糊,很难辨别服务提供者的所在位置,也就无从得知经济所得的来源地。可见,电子商务的发展必然弱化税收来源地管辖权。另外,国际贸易一体化和一些先进技术的使用,也对以控制地为标准来判断居民身份的居民管辖权造成冲击,由此引发的避税问题越来越严重。
(三)税收稽查难度加大。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建立在各种票证和账簿等纸质凭证的基础上,通过对其有效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等的审核来达到管理和稽查的目的。电子商务实行的是无纸操作,各种销售依据都是稍纵即逝的电子信息流形式存在,而且可以轻易地修改、删除而不留痕迹,甚至连交易的标的物(商品)本身都是虚拟的电子数据,税收征管监控失去了最直接的管理对象。同时,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广泛应用,网上企业的相关资料一般都没有密码保护,给税务人员搜集相关信息带来困难。可以说,电子商务的无纸化给税收征管稽查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困难。
(四)国际避税问题复杂化。电子商务的发展促进跨国公司集团内部功能一体化,利用互联网可以更加容易地进行逃避税。只要拥有一台计算机,一只“猫”(Moden)和一部电话,任何一个公司可以利用其在避税地设立同站与国外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贸易,形成一个合法经营地,而仅把国内作为一个存货仓库。同时,电子货币和信息加密技术的广泛应用,也使纳税人在交易中的定价更为灵活和隐蔽,关联企业的转移定价很难找到可以参照的“正常交易价格”。目前,通过离岸金融机构和电子货币避税的案件时有发生,这一切均有可能导致国家课税受到制约,国际避税与反避税斗争将更趋复杂化。
三、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解决对策
面对电子商务对税收的挑战,我们不能畏缩,无所作为,更不能坐着观望,漠然视之。应勇敢的迎接挑战,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问题。
(一)电子商务虽然具有虚拟化的特征,但是电子商务的资金流和物流仍然存于一定的时空当中。在在线交易的电子商务中,资金流是主要的环节。在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中,税务机关难以追踪、掌握、识别买卖双方“海量”的电子商务交易数据并以此为计税依据。但是,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双方,必须通过银行结算支付,其参与交易的人不可能完全隐匿姓名,交易的订购单、收据、支付款等全部数据均存在银行的计算机中。以支付体系为重点,可使税务机关较为便利地从银行储存的数据中掌握电子商务交易的数据并以此确定纳税额。这种方法尽可能地避免了与私人隐私权保护问的冲突,而且我国金卡工程、金关工程和金税工程的建设已经有了相当的基础,技术上实施的可能性比较大。从管理的角度来看,尽管税务机关对物流很难控制,由于能比较好地控制资金流,因此是一种比较可行的方法。
(二)对电子商务的课税易采用源泉课税法。通过对网上交易行为分析可以看出,买方是通过浏览互联网上卖方的商业购物网点或服务网站,确定自己所需的物品和劳务,然后通过设在银行的电子账户进行交易结算来完成交易行为的。设有商业服务网站的网络用户所使用的电子账户和接受网上服务的网络客户的电子账户是固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电子账户来监控网上交易,并通过银行征税。因此要对网上交易实行源泉课税。
(三)建立符合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强化征管。一方面,我国应借鉴电子商务发达国家均采用的属人原则确定居民管辖权,这样做使得居民概念的确定很清楚,实务操作简便,只要是本国居民所从事的电子商务活动就的征税。而我国目前仍以收入来源地和管辖权为主。另一方面,我国已全面实行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税收征管模式,电子商务的出现与发展给这一征管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一是应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的自身网络建设,尽早实现与互联网全面连接以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连接,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并加强与其他国家税务机关的网上合作,防止税收流失,打击偷逃税;其二是应积极推行电子报税制度,实行数字认证和纳税资料备案制度,强化征管。
(四)加强国际税收的协调与合作,减少逃避税的可能性。网络贸易的发展加快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进程,它涉及的税收问题必然国际化。单靠一国税务当局很难解决所有问题,必须加强国际税收的协调与合作。我们一方面要关注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和税收对策;另一方面,要加强与世界各国的合作,在总体税制上保持协调,甚至在其他经济政策上都要广泛协调,加强在国际税收原则、立法、征管、稽查等方面的国际合作,加强监控,共同打击偷税和避税,防范税收流失。从而使我国税收与国际税收协调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