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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新财务会计制度

来源: 杨熙胜 编辑: 2002/07/23 13:04:46  字体:
    根据青岛大学核算与管理的基本要求,在新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实行多个终端,各核算终端分别顺序编号的办法,经过几个月的运行,我们发现,新制度有其优点,具有超前性,但也有明显的不足,根据我们的体会,特提出如下看法。 
   
  1.核算的细分化与管理的粗放化不相适应。 
  
  在新旧制度接轨的过程中,我们充分认识到新制度的最大优点是核算的细分化。原会计制度只有“经费支出”和“预算外支出”核算所有的支出内容,而收入的核算也只有拨入经费和预算外收入两个总帐科目,收支核算体现为粗线条的格局。新制度打破了预算内外的界限,实行大收大支的核算模式,同时,对收、支两个方面的核算予以细分化处理,较为科学地处理教学、管理、服务等部门的核算要求。但是,新制度与高校目前的管理水平不相适应,我国高等学校的基础管理水平基本处于大而全、小而全又水平比较低的状况,短期内难以改变现状;另一方面,改善基础管理水平又需要大量的投资,当前的财力状况也不允许进行大规模的投资改造。因此,新制度是好的。但与目前的管理水平很难适应,只有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加强基础管理水平,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的素质,才能够发挥新制度的核算、管理潜能。现在只能这样说,新制度只是向进行人才成本核算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但这一步在何处落脚、效果如何却不能最后确定。 
   
  2.科目设置需完善、规范。 
  
  任何行业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是,总帐科目和一级明细科目由行业部门统一制订,各单位只有少用的权力而没有增加的权力。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也不例外,应该严密规范总帐和一级明细科目。事实上,根据我们的认识,新制度的科目设置有部分需要完善、规范。 
  
  其一,社会保障费应升格为“社会保障支出”,作为总帐科目进行核算,同时,将离退休人员保障支出作为“社会保障支出”的一级明细科目。这样“社会保障支出”的明细科目可包括医疗费、离退休人员保障费、社会保险费、其他四个方面。表面上来看,这样处理与其他支出科目的核算内容不相一致,但是,这种不相一致正体现了核算的多样化和核算为管理服务的基本要求,基于管理的需要,制订具体的核算办法。另外,从我国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来看,社会保障支出作为一项重要的财政支出地位越来越重要,事业单位的资金来源主要来自于财政拨款,应在这方面予以充分的体现。 
  
  其二,科目设置应体现收支配比的基本原则。我认为,实行大收大支的核算方式,应引入收支配比的会计核算原则,不但校级财力的大收大支须实行收支配比,最终在事业基金余额中得以体现,各具体的科目也应实行收支配比。新制度的各项规定没有完全做到这一点。“其他收入”没有与之配比的“其他支出”,很可能形成一块各部门都来争抢的无具体用途的资金来源;“科研支出”对应着“科研经费拨款”和“科研事业收入”,难以确定其间的对应关系。科研项目具有很强的专项目的,只有采用项目核算的办法,明确各项目的经费余额来达到一定的管理目的。难以按照制度的要求,在“科研支出”中分别反映“科研经费拨款”的支出和“科研事业收入”的支出。 
  
  3.“事业基金”余额是否真的属于学校支配。 
  
  这是一个事关学校自主权和自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直接与学校可支配资金大小有关,也与财政核拨补助收入有关。 
  
  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总说明第五条规定,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的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现在,经营性业务一般实行独立核算,制度在此作出规定并无多大用处,关键在于前者,直接影响着事业基金的真实性。收付实现制以货币资金的进出作为权力转移的标志,许多支出未报的应收及暂付款,其权力已经转移,但在核算上却只能将其作为财产的一部分,构成净资产(即事业基金)的贷方余额(或增加数);许多应付及暂存款是一项货币资金流入,表现为单位的资金来源,已流入本单位,其权力也已经“流入”本单位,我们却将其作为一项负债,最多只能算是“代管”而已,将其作为资产的抵减项目,减少了事业基金。这样,前者属货币流出但属于事业基金的增加,后者属货币流入但属于事业基金的减少,显然存在着相互矛盾的方面,事业基金的真实性必然存在问题。 
   
  4.需要制定与新制度配套的管理办法。 
  
  一项新制度的实施必须有与之配套的各种管理办法,实施新的高校财务会计制度没有具体的管理办法与之配套,许多问题难以把握。 
  
  其一,招待费问题。高等学校各部门领导的自主权相对较大,支配资金支出的权利较大,但没有赋予其相应的获得收入的义务,只能采用财政办法进行收支管理。对于业务招待费这种比较敏感的支出,只能采用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相应比例的办法进行控制管理,根据学校的规模,采用定额或超额递减的方法,采用控制使用的手段,在事业收入中规定相应比例,由校级财务部门监督使用;在实行财政专户存储的学校,可将利息收入额度作为业务招待费的控制规模;或者两者兼用等。 
  
  其二,修购基金的提取与使用问题。修购基金的提取比例可由上级主管部门作出规定,关键在于其使用上。学生奖学基金的使用就是前车之鉴,管理部门的目的在于用光这笔资金,提取比例高用的也多,提取比例低用的也少,不存在积累和以丰补欠的考虑。如果对修购基金的使用不作出指令性规定恐怕难以达到修购基金的提取目的。另外,既然实行统收统支的核算办法,提取修购基金等专项基金是否存在与之相悖的问题,所有支出均可当年列支,何必提取专用基金。 
  
  其三,对外投资的管理权限问题。对外投资包括实物投资、货币投资、无形财产投资,传统观念轻实物投资,重货币投资,对无形资产的认识更没有提高到应有的层次上来。我校的具体管理办法为,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由校办产业办公室进行管理,货币问题比较敏感,没有制订用沉淀资金进行货币投资的管理办法。我认为,这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货币资金毕竟是流动性最大、获利能力最强的资产,如何加强货币资金管理,促使其增值、保值已经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课题。上级主管部门也有必要对货币资产的投资问题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 
  
  限于本人的认识水平,提出如上看法,如有不当之处,请各位领导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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