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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人财务控制方法探讨

2006-07-13 16:35 来源:浙江财税与会计·杜俊

  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企业必须有明确的出资者,出资人享有企业产权,并与企业法人财产权有效分离。在构建现代企业制度基本框架的进程中,现行财务制度落后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矛盾已十分明显。这是由于通行的财务制度主要由《财务通则》、《行业财务制度》以及具体实施的带有经营者特征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构成;这些通行的财务制度往往难以涉及出资者领域,需要出台《出资人财务制度》予以规范。本文就出资人财务领域中有关财务控制的方法问题进行探讨。

  一、或有损失控制

  或有损失事项是单位持续经营中存在的尚未发生但很可能发生的费用损失。财会实务中,该原则未能得到应有体现,或有损失失控现象时有发生。往往在发生对经营者审计或产权制度改革等事项时,公认的权益、收益较历史成本入账价值大幅度贬值以及存在大量的潜在亏损等,从而使出资人资本保全的目标无法实现。进行或有损失控制,应按重要性原则采用定率控制,一般有:存货实际成本高于可变现价值的差额,应收款项中无法收回的部分,长期投资预计难以收回的部分,信用担保中由担保单位承担偿债责任可能发生的偿债额,因结构调整、技术因素、市场变化等所造成的投资项目损失,等等,应实施分析判定,确定最合理的估计值。

  二、目标成本控制

  目标成本控制直接决定收益水平,出资人也应进行有效的控制。首先,要树立零基预算观念,根据成本需要与支出可能,按照费用——效益衡量、安排财务预算。具体应用上,制造费用中的固定成本、期间费用上的混合成本都是预算的压缩对象,以便用原有的现金流量支持扩大再生产,提高财务质量。其次,进行“工资变量”调控,即将工资水平尤其是经营者的年薪报酬纳入目标损益的“变量函数”与损益水平同增同减。实行“工资变量”政策可以能动提升全员劳动生产率和投资收益率,具有明显的“四两拨千斤”的工资杠杆作用。三是推行“扁平化”组织结构,重大决策权集权于董事会并直接下达行为或责任单位,以确保终极目标不因管理层分权而产生差异或动摇;控制管理成本;防止信息传播与反馈失真。

  三、责任过程控制

  责任过程控制属于及时性、防范性控制,是对事前预算约束、事后审计监督的传统控制模式的适应性调整。落实责任过程控制的最有效途径应该是监事会制度,真正使监事会对股东会担负起职责。在我国,长期以来,监事会的应有职权弱化或形同虚设,监事会无论是利益机制还是主体意识均缺乏独立性或中性地位;财务检查权、违法(规、章)行为监督权、股东会提议权基本不到位;不少监事会被等同于审计甚至纪监部门,扭曲了设立监事会的初衷。监事会履行责任过程控制职责,应注意从原有的制度控制范畴逐步深入到财务收支活动、财务利益关系等期间控制领域:关注收入去向和支出用途、规范成本约束、披露或有损失、掌握经营成果、维护出资人权益。监事会在依法行使职权的同时,可以考虑设立职业监事,在获得资质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序进入监事会,其费用由出资人承担并对出资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