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计划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计划审计工作,使审计业务以有效的方式得到执行。
第四条 计划审计工作包括针对审计业务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
第五条 项目合伙人和项目组其他关键成员应当参与计划审计工作,利用其经验和见解,以提高计划过程的效率和效果。
第二章 初步业务活动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本期审计业务开始时实施下列活动:
(一)针对保持客户关系和特定审计业务实施相应程序;
(二)评价遵守包括独立性在内的职业道德要求情况;
(三)就业务约定条款与客户达成一致理解。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恰当实施初步业务活动,以确保在计划审计工作时达到下列要求:
(一)注册会计师已具备执行业务所需要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
(二)不存在因管理层诚实和正直问题而影响注册会计师保持该项业务意愿的情况;
(三)与客户不存在对业务约定条款的误解。
第三章 总体审计策略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为审计工作制定总体审计策略。
第九条 总体审计策略用以确定审计业务的范围、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和方向,并指导制定更为详细的审计计划。
总体审计策略的制定应当包括:
(一)确定审计业务的特征,以界定审计业务范围,包括使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特定行业的报告要求以及被审计单位组成部分的分布等;
(二)明确审计业务的报告目标,以计划审计工作的时间和所需沟通的内容与方式,包括中期和年度财务报告的最后期限,预期与管理层和治理层沟通的重要日期等;
(三)考虑影响审计业务的重要因素,以确定项目组工作方向,包括确定适当的重要性水平,初步识别可能存在重大错报风险的领域,初步识别重要组成部分和账户余额,评价是否需要针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获取审计证据,识别被审计单位、所在行业、财务报告要求及其他相关方面最近发生的重大变化等。
在制定总体审计策略时,注册会计师还应考虑初步业务活动的结果,以及为被审计单位提供其他服务所获得的经验。
第十条 为应对第九条确定的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总体审计策略中清楚地说明下列内容:
(一)向特定审计领域调配的资源,包括向高风险领域分派有适当经验的项目组成员,就复杂的问题利用专家工作等;
(二)向特定审计领域分配资源的数量,包括安排到重要存货存放地观察存货盘点的项目组成员的数量,对高风险领域安排的审计时间预算等;
(三)何时调配这些资源,包括是在期中审计阶段还是在关键的截止日期调配资源等;
(四)如何管理、指导、监督这些资源,包括预期何时召开项目组工作分派会和情况汇报会,预期项目合伙人和经理如何进行复核,是否完成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等。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程序的完成情况对上述内容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 总体审计策略一经制定,注册会计师就能够针对总体审计策略中所识别的不同事项,制定更详细的审计计划,并考虑通过有效利用审计资源,实现审计目标。
第十二条 总体审计策略的详略程度应当随被审计单位的规模及该项审计业务的复杂程度而变化。在小企业审计中,全部审计工作可能由一个很小的审计项目组执行,项目合伙人和项目组成员间容易沟通和协调,总体审计策略可以相对简单。
第四章 具体审计计划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为审计工作制定具体审计计划,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第十四条 具体审计计划比总体审计策略更加详细,其内容包括为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低水平,项目组成员拟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第十五条 具体审计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规定,为了足以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计划实施的风险评估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二)注册会计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号-针对评估的风险实施的程序》的规定,针对所有重大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与披露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计划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三)根据审计准则的要求,针对审计业务需要实施的其他审计程序。
第五章 审计过程中对计划的变动
第十六条 计划审计工作并非审计业务的一个孤立阶段,而是一个持续的、不断修正的过程。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过程中对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作出必要的更新和变动。
第六章 指导、监督与复核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项目组成员工作的指导、监督与复核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制定计划。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对项目组成员工作的指导、监督与复核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一)被审计单位的规模和复杂程度;
(二)审计领域;
(三)重大错报风险;
(四)执行审计工作人员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二十条 在小企业审计中,全部审计工作可能由项目合伙人执行。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对项目组成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复核的问题,但项目合伙人仍然应当确信遵守了审计准则。
第七章 计划审计工作的记录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包括在审计工作过程中作出的任何重大变动。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对总体审计策略的记录,应当包括为恰当计划审计工作和向项目组传达重大事项而作出的关键决策。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对具体审计计划的记录,应当能够说明计划实施的风险评估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以及为应对评估的风险,对所有重大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与披露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计划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注册会计师可以使用标准的审计程序表或审计工作完成核对表,但应当根据特定审计业务的情况作出适当修改。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对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理由,以及对导致此类变动的事项、情况或审计程序结果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记录计划审计工作的形式和范围,取决于被审计单位的规模和复杂程度、重要性水平以及特定审计业务的具体情况等事项。
第八章 与治理层和管理层的沟通
第二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就计划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与被审计单位治理层和管理层进行讨论。
第二十七条 当对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中的内容进行讨论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谨慎,以防止由于审计程序易于预见而损害审计工作的有效性。
第九章 首次接受审计委托的考虑
第二十八条 在首次接受审计委托前,注册会计师应当执行下列程序:
(一)针对接受客户关系和特定审计业务实施相应程序;
(二)如果客户变更了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要求,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
第二十九条 对于首次接受审计委托,在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时,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考虑下列事项:
(一)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
(二)与管理层讨论有关首次接受审计委托的重大问题,就这些重大问题与治理层的沟通,以及这些重大问题如何影响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
(三)针对期初余额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而计划实施的审计程序;
(四)针对预见到的重大错报风险,分派具有相应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
(五)会计师事务所针对首次接受审计委托要求实施的其他质量控制程序。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准则自2006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