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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来源: 杨小波 杨俊才 编辑: 2006/10/13 09:37:35  字体:

  内容摘要:本文主要对现代内部审计独立性的科学内涵及其基本标志做出比较系统而深透的论述,并就确保内部审计独立性的相关措施提出了作者个人的建议。

  关键词:现代内部审计、独立性、客观性、上市公司

  内部审计是建立于组织内的一种自我制约机制。作为现代企业科学管理重要内容之一的内部审计,能否有效地履行其职能,从而达到增加组织的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之目的,主要取决于其审计活动能否独立执行。本文主要针对现代内部审计独立性的两个问题予以论述。

  一、内部审计独立性的科学内涵

  独立性是内部审计的灵魂。“独立性”这个概念,是反映内部审计的本质特征,其内涵随着内部审计职能的拓展而丰富。自内部审计制度创建至今,国内审计理论界一般将内部审计独立性的概念区分为传统和现代的两种不同范畴。

  (一)传统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概念

  我国的内部审计是在政府审计的推动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依据《审计法》的规定,一方面,在行政上它作为本单位的一个职能部门,受经理层领导,对本单位的其他职能部门和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经济活动进行检查、评价和监督;另一方面,在业务上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代表国家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这种类型的内部审计被称之为“监督导向型”的传统内部审计。与之相适应,审计理论界一般将传统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概念表述为:“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活动时相对于管理层所持的独立立场,即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人员应独立于被审活动之外、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不受管理层和其他职能部门和个人的干涉。其目的是试图体现审计的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但是,这种对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人员个人独立性的强调,无疑是将内审机构及其人员置于本单位领导层的对立面,使其处境十分尴尬。人所共知,我国内部审计从一开始建立就受到政府审计的行政干预,本来就缺乏足够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而内部审计人员是作为本单位的职工在本单位领导人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与本单位的利益休戚与共,这从客观上使得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大打折扣,甚或等于纸上谈兵。

  (二)现代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概念

  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重新修订并已于200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内部审计职业实务标准》,将内部审计定义为:“一项为了增加价值和改善运营所进行的独立的、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运用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来评价和改善组织的风险管理、控制及公司治理过程的有效性,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显而易见,在新定义中突出了内部审计的“咨询”特点以及“增加组织的价值”和“改善组织的风险管理、控制及公司治理”功能。这种类型的内部审计不同于“监督导向型”,而被审计理论界称之为“服务导向型”。

  我国内部审计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和发展,特别是在加入WTO的新情势下,应当借鉴国际行业的先进经验,顺应国际内部审计的发展趋势,尽快将我国内部审计转变为“服务导向型”。即不再代表国家审计机关站在维护国家利益的立场上对企业进行监督,而是首先要在不违背有关法律的前提下,维护企业法人的自身利益,突出对内监督和服务职能,也就是说,其职责在于以整个企业的经济活动为对象,针对管理和控制的缺陷提出建设性意见和改进措施,以防范各种风险,确保企业各项管理和业务经营工作健康有序运行,帮助组织实现其经营目标。

  与“服务导向型”内部审计相适应,在重新修订《国际内部审计师职业实务标准》的“独立性与客观性”条款中,要求内部审计活动是独立的,内部审计人员在执行工作时是客观的。该新标准给内部审计下的新定义,反映出内部审计人员不再固执保持个人独立性这一现实,而更为强调的是组织上的独立性、内部审计人员个人的客观性。在这里,所谓“独立性”,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应具有充分的组织地位以使其完成审计职责;内部审计负责人向组织中的最高决策层负责并报告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自由地不受外部干涉地决定审计范围、实施审计工作和交流审计结果。而所谓客观性则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应独立于他们所审计的活动之外,在执行审计中保持一种独立的精神状态,不把对所审计事项的判断从属于他人的意愿。只有当他们能自由客观地进行审计工作时,内部审计人员才是独立的,他们才有可能做出公正的、不偏不倚的判断。这样的判断对于正确的审计工作实施是必不可少的。

  综上所述,可见传统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与现代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两者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1)传统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概念产生于“监督导向型”内部审计,而现代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概念则源于“服务导向型”内部审计;(2)传统内部审计强调内部审计机构及其员工个人的独立性,而现代内部审计则是强调内部审计机构组织上的独立性和审计人员个人的客观性。所以,对于现代内部审计来说,“独立性”这一概念被阐明为内部审计部门职能的一种属性,它是建立企业内部审计职能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而“客观性”则是内部审计人员个人的一种属性,它表明内部审计人员个人应具有诚信、公正和勤奋的职业道德。

  关于内部审计独立性的科学内涵,本文已做出比较系统而深透的论述。在这里,我们认为有必要指出,绝对的和纯粹的独立是不存在的。因为按照“经济人假设”理论,任何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都是经济人,他们都有自己的利益,也必然与其他组织和个人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关系。事实上,内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都是由同一企业负责人领导,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之间以及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人员之间都会存在或多或少的各种不同形式的利害关系。显然,在这种周围环境下,内部审计和机构及其人员很难具有超然独立的地位。所以,所谓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更贴切的表述是“内部审计的相对独立性”。

  二、现代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基本标志

  现代内部审计的独立性需要一定的标志,以表示其应具备的具体特征。凡是有利于现代内部审计能够真正“独立”、“客观”地进行确认和咨询活动的各种因素都可作为标志。依据现代内部审计独立性的概念内容,我们认为其基本标志应是下述两项:

  (一)内审机构具有独立执行审计活动的良好组织地位

  “具有独立执行审计活动的良好组织地位”这个标志表明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属于组织上的独立性。它是保障内审机构“独立”履行其职责的首要条件,是具备开展审计工作的前提。只有当内审机构具有独立审计活动的良好组织地位,它才能够确保审计范围的广泛性、审计行为不受限制、审计意见或决定得到实施、审计建议得到适当采纳。

  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在《内部审计职业实务标准》的有关条款中,对内部审计机构的组织地位做了明确规定,归纳起来其核心有三:

  第一,内部审计机构应置于组织内部的一个较高层次。内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强弱,主要取决于其隶属关系和领导层次的高低。领导层次越高,独立性和权威性越高;反之,则越弱。

  第二,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直接向组织内的最高决策层负责并报告工作,从而保证内部审计活动的实施。最高层领导管理组织中的所有部门,他可以赋予审计人员权力,以审查本组织下属企业及其它职能部门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内部审计活动不受其他职能部门或个人的干扰。内部审计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它一方面代表投资者、经营者、决策者执行本公司的内控评价和咨询服务职能;另一方面又代表本公司最高决策层对下属其他职能部门执行内部审计监督职能。内部审计机构只有独立于其他职能部门,其审计活动不受到干扰,才能确保内部审计意见、结论和建议的公正、客观、权威和有效,真正发挥公司最高决策层的参谋和助手作用。

  (二)内部审计人员具有公正、无偏见的精神状态

  “具有公正、无偏见的精神状态”这个标志,一般被称为“客观性”,它是内审人员在审计中应具有的一种独立的精神状态。其“客观性”的具体表现,总括起来有下述两个方面:

  一是内部审计人员应独立于他们所审计的经营活动及其决策过程之外,以确保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保持客观公正态度;同时还要求审计人员保持一种独立的精神状态,公正,无偏见地执行审计活动和评价审计成果,不对审计事项的判断屈从于他人的意愿,人云亦云,随声附和,对审计结果决不作重大的质量妥协。

  二是审计人员必须诚实、勤勉和尽责地履行其任务和职责。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人员安身立命之本。

  三、确保内部审计独立性的相关措施

  1.为保障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借鉴西方国家内部审计制度的先进经验,证监会、国家经贸委联合制订并于2002年1月7日颁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该准则要求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并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西方各国的上市公司一般是设立独立审计委员会,即其成员是由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具有完全独立意志、代表公司全体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的外部董事或非执行董事(称为独立董事)组成。我国《上市公司准则》也要求在审计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在内部审计隶属于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并独立于管理当局的情况下,总经理及公司的全部管理经营活动均需接受审计。而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是直接向公司的最高执行机构———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显然,这种组织机构模式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内部审计机构组织上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保障内审职能作用的发挥。它可以加强董事会对管理当局的监督和制约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我国上市公司虽然属二元制公司治理模式,但是股权高度集中,控股股东大都为国有企业,“一股独大”与“内部人控制”现象突出,普遍存在着董事独立性差、监事监督不力的问题。我们认为,应借鉴西方国家内部审计的先进管理经验,并结合当前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的实际情况,在引进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新情势下,内审机构以隶属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总经理双重领导的这种模式较为科学、有效,即在行政管理系统设置专职审计机构,作为公司的一个职能部门,在总经理直接领导下开展日常的审计监督、评价和服务工作,而作为审计业务,则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授权和指导,更好地服务于决策层的宏观管理。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执行机构,而总经理则是公司的最高行政管理领导者。显然,这种双向负责,双轨报告工作,保持双重关系的组织机构模式更能增强内审机构组织上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更有利于审计职能作用的发挥、改善公司内部监控效果,更好地实现内部审计“增加组织的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功能之目标。

  2.为使审计人员保持审计中的客观性,必须切实加强内部审计部门的职业道德建设和廉政建设,确保广大的内部审计人员都遵守以诚信为基础的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屈从和迎合任何压力与不合理要求,不以职务之便谋取一己私利,不提供虚假审计信息。与此同时,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必须勤奋,努力提高其服务的熟练性、效率和质量。要知道,懒惰可能增加错误、疏忽和误解,这些都将使审计人员的可信性及其对组织的价值陷入险境。

  我国内部审计事业起步较晚,就目前审计队伍的现状来看,普遍存在着人员数量较少、素质较低的现象,这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此,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为了促进我国内部审计事业的发展,必须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内部审计人员应不断提高自己在知识、技能、应有的职业道德等方面的素质,达到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协会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从业资格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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