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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责任往往是伴随审计风险而产生的。审计风险一般是指审计部门和有关人员在审计工作中由于重大的审计误差,导致有关审计意见、结论或评价出现错误的可能性,而审计部门和人员对所发表的审计意见、结论或评价要承担的责任即为审计责任。内部审计工作由于受审计人员素质、审计方法程序、审计环境、审计项目本身等因素的制约,决定了审计风险的客观性,由此会形成内部审计责任,内审人员虽然不能完全消除审计责任,但是可以通过努力,控制审计风险,达到减轻审计责任的目的,特别是减轻或避免过失责任。
一、要制定周密的审计工作方案
审计工作方案是实施审计的具体计划安排,它既是提高审计效率和进行审计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也是考核审计人员完成审计任务情况和认定审计责任的依据。工作方案应按一定的审计标准和业务规则来制定,将所有重点审计事项载入审计方案,列出审计程序。时间预算及执行人员,做到规范化。不能因为是内部审计而简化方案的内容,更不能省略方案的制定。同时还要事先考查审计风险。这是内部审计容易忽视的一个方面。当然,审计方案不是一成不变的,在现定方案执行审计时,当出现新问题或审计环境发生变化时,就应修改方案。只要审计人员按审计方案和一般公认审计标准实施了全部审计程序,一般就认为完成了审计职责,不需要承担查出所有违纪违规问题的责任。由此可见,审计方案的完善与否对审计责任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二、注重审计证据的充分性、适当性
审计过程中的大量工作是获取审计证据,用以证实或否定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为形成审计意见提供依据,所以,审计证据的质量直接影响审计质量。高质量的审计证据可以降低审计风险,减轻审计责任。审计证据的收集可以从实物证据、书面证据、口头证据和情况证据等方面入手,审计证据的质量可以从充分性和适当性两方面来把握。
充分性要求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形成的审计意见要有足够数量的审计证据来支持,但并非要数量越多越好,对于审计风险高的项目(如内控薄弱,业务复杂的项目),重要程度高的项目(如离任责任审计、专案审计)、审计过程中发现有重大违纪问题的项目等,需要的审计证据数量应多些,一般审计项目可以所需的最低数量要求为限。适当性要求审计证据应与审计意见相关联,能如实反映客观事实,注意分清真伪,排除伪证。在内部审计中,往往忽视收集情况证据。情况证据包括有关内部控制情况,各种管理条件、管理人员素质等事实,这虽然不属于基本证据。但缺少它,就无法全面了解被审单位经济活动所处的环境事实,更无从判断内控制度的优劣,得出的审计结论就可能与事实有出入,会加大审计风险和责任。比如,一个被审计单位缺乏必要的内控制度,即使审计中没有发现违纪违规问题,也不能直接得出该单位内部管理完善的结论。相反,某被审单位有较健全的内控制度,虽然审计中发现了违纪违规问题,也不能简单得出该单位内部管理不够完善的结论,因为这些违纪问题可能是由于业务人员串通和舞弊造成的,而再完善的制度也无法消除舞弊现象。所以通过收集包括评审内控制度在内的情况证据,可以帮助审计人员全面客观的发表审计意见,得出恰当的审计意见,减少审计风险。
三、要树立审计报告中的风险责任意识意识
审计报告是表述审计判断和意见的载体,是审计部门做出审计处理决定性依据,审计人员对审计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有审计责任。对内部审计而言,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是指审计的依据。范围、程序等符合内部审计标准和业务规则,审计结果能恰当反映被审单位的实际,审计结论客观公正;审计报告的合法性是指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符合被审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尤其是符合内部审计制度和准则的规定。
由于审计责任的存在,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过程中应树立风险责任意识,特别是在内部审计中,应重点强化这种意识。为控制审计报告中的风险,首先在报告中要明确审计范围、依据、程序,这有利于明确责任范围,在表述时应持十分慎重态度,清楚地说明实际审计的范围和内容,强调只对已审事项的内容负责,用词切忌含糊不清,避免绝对表述,报告初稿形成后应送被审单位征求意见,要求对方用书面形式返回意见,对查出问题的定性要恰当,分清哪些该惩戒,哪些该纠正,最重要的是要对严重的违纪违规问题作出如实反映。有的内部审计部门对有违纪问题因考虑处理难,往往不让审计人员写进审计报告,写进的让删除,把问题掩盖起来,这种做法实际上等于人为地加大了审计风险,加重了审计责任。对这种情况,可取的做法是审计人员要将查出的问题如实反映在审计报告中,处理与否,由审计部门决定,若不作处理,可说明理由,如果审计中碰到使审计工作受限制的情况,如拒绝、限制审计,被审单位不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或帐目、资料十分混乱等,无法收集必要的审计证据,可以考虑终止审计,经同意,拒绝出具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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