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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联和财政部于2003年底联合发布了《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以强制轮换主审会计师的方式,力促提高上市公司审计质量。并且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与2006年2月15日颁布了《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标志着我国审计理论界和实务界提高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的决心。会计事务所质量控制是会计事务所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我们从各国会计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规范来探讨我国的会计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准则。
一、各国审计质量控制规范的比较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所颁布的第220号国际审计准则《审计工作质量控制》;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所属的质量控制准则委员会(QCSC)颁布的第1号质量控制准则公告《质量控制九条要素》(1996年,AICPA所属的审计准则委员会(ASB)将质量控制要素减为5条,并从1997年起施行至今);英国会计职业团体发起成立的会计基金会下设的审计实务委员会(APB)于2002年颁布了英国《审计准则第240号——审计工作的质量控制(SAS240)》,但从2004年12月15日起采用国际通行的《审计准则第220号——审计以往历史财务信息时的质量控制(IAS220)》以及《质量控制准则第1号——承接业绩审计、历史财务信息复核和其他鉴证及相关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ISQC1)》;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协会(ASCPA)颁布的第206号审计准则《审计工作质量控制》;我国在1996年底颁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并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了《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希望通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来保证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等均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监控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具体如下表所示。
1.由表中我们可以看出,IFAC、ASCPA和CICPA所颁布的审计工作质量控制准则均从会计事务所与审计项目两个层次上来制定了审计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而ASB、APB则只从会计事务所层次上制定了审计质量控制准则,他们认为会计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与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是不可分割的整体。
2. ASB、APB、IFAC、ASCPA和CICPA对同一要素的表述存在差异,其原因或者是使用概念不一致,或者是涵盖的内容不一致。如IFAC所称的“职业要求”,ASB称为“独立、客观、公正”,APB称为“职业道德”,ASCPA称为“职业胜任能力”而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称为“职业道德规范”。
3. ASB颁布的质量控制要素对制定国际审计工作质量控制准则有直接的影响,因此对APB、ASCPA和CICPA的制定也有重要影响。
4.各国的会计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是动态的发展过程,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我国的原审计准则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的要素有:职业道德原则;专业胜任能力;工作委派;督导;咨询;业务承接;监控。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的因素是指导、监督和复核。新审计准则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其要素包括: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职业道德规范;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人力资源;业务执行;业务工作底稿;监控。在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中,新审计准则强调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规范:对审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职业道德规范;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的接受与保持;项目组的工作委派;业务执行;监控。由此可见各国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各自国家的、易懂的、可接受的质量控制准则。IFAC制定的准则不可能涵盖各个国家的方方面面。
5.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出各国会计事务所都重视审计人员的工作管理,强调对注册会计师的雇佣、督导、分派等方面的内容,树立全面质量管理的现代化观念;内容上注重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建设、胜任能力的检测,认为独立、客观、公正是注册会计师具备的不可或缺的职业操守;也都重视业务承接与监控,认为控制业务承接是防范风险的第一道防线。
二、我国会计事务所审计质量监控机制
从上文各国会计事务所质量监控准则比较,我们了解了各个国家会计事务所质量控制的相同点和异同点,为更深刻的了解我国会计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奠定了基础。我国新发布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中与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直接相关的准则包括《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两部分。这两个准则是对会计师事务所制定和实施质量控制制度的重要规范。前者主要针对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即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它体现了对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制度的制定与实施的具体要求;后者针对的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全面质量控制,它是会计师事务所全部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的制定与实施的直接依据。
1.全面质量控制。会计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是指会计事务所为了确保审计质量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制定和运用的控制政策与程序。会计事务所全面质量控制包括全面控制政策与控制程序,其中控制政策是会计事务所为了确保审计质量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而采取的基本方针及策略;控制程序则是会计事务所为了贯彻执行控制政策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及方法。全面质量控制政策指导和约束着控制程序的制定及运用,而全面质量控制程序则是事务所根据具体情况而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贯彻执行全面质量控制政策。由于各个事务所所处的具体经营环境不同,全面质量控制程序也就比较具体和多样化,不同的会计事务所也可以从其自身的特点决定其质量控制政策,但都应包含质量控制基本准则所规定的以下七个方面: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职业道德规范;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人力资源;业务执行;业务工作底稿;监控。
2.项目质量控制。在具体审计项目的工作开展之前,负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必须对全面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相当了解,判断并选择适用于本项目的控制政策和程序,并将其体现在总体审计计划和具体审计计划中,而当审计计划不适应变化的环境时可以适当的修改审计计划。保证审计项目按照计划进行的项目质量控制手段包括对审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职业道德规范;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的接受与保持;项目组的工作委派;业务执行;监控,虽然与全面质量控制有所重复,但这是对审计项目质量管理角度而言的。
这两个层次的质量控制是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项目质量控制是全面质量控制的具体化,只涉及控制程序即具体的控制措施与方法,主要是针对各审计项目审计人员工作的质量进行控制,是全面质量控制的内容的进一步补充,而全面质量控制是针对会计事务所所有的业务。
三、完善我国会计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具体措施
1.建立和完善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录用、后续教育及工作委派制度。每个会计师事务所应该结合本会计师事务所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借鉴国内外同行的做法,来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综合素质,其中人才选聘是保证专业胜任能力的首要环节,如在“德”与“才”孰重的问题上更偏重德;后续教育是提高专业胜任能力的有效手段,如可以建立三级培训体系,即审计员的初级培训、经理人员的中级培训、事务所管理层的高级培训;工作委派是提高人力资源使用效率的关键,如要考虑审计项目的特点,“人尽其才”重视人力资源的高效率使用。
2.重视会计事务所审计质量控制中的督导和咨询的作用。督导是对各层次的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即在审计计划和审计实施阶段对审计质量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指导、监督和复核。指导有两层含义:一是在工作委派之前,委派者根据被委派工作所需的专业胜任能力来遴选被委派者;二是在工作委派之后,委派者基于其承担的责任,不能放任不管,需要指导被委派者开展工作。监督是与指导同时进行的,在审计工作小组开始工作后,委派项目负责人的事务所负责人,需要经常查询其工作情况,使其工作能按照质量控制标准的既定要求进行。复核主要是对工作底稿进行的。而咨询是指各级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遇到困惑、疑难的专业问题或复杂的法律责任时,不能凭主观臆断,而要向事务所内或所外的专家请教,它是审计实施阶段保证审计质量的重要手段。
3.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的制度。将会计事务所分类管理制度纳入质量控制机制体系之中。目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有无审计上市公司的资格分为有上市公司审计资格和无上市公司审计资格两类。其中,有资格审计上市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比无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所担负的审计责任要大的多,影响面也广的多。因此,按照重要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我们完全应该加强对有审计上市公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实行更为严格的控制。尽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已经成立了注册部、监管部,但是出于更为完善的角度考虑,还应当成立一个单独的“会计师事务所部”专门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和管理。
4.三级复核制度。三级复核制度,即事务所项目负责人、主任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对具体项目工作底稿逐级审查,最后签发审计报告的制度,其中执行项目外勤工作的助理人员、一级复核人员及二级复核人员的收入与项目适度关联,但三级复核人员的收入不与项目挂钩以保证三级复核人员的独立性。
5.推进会计事务所体制改革。我国会计事务所易采用有限责任合伙制,即会计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各合伙人对个人执业行为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之间不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这样有利于提高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从而增强注册会计师提供高质量审计服务的压力和动力。
笔者认为:各个会计事务所要深刻理解新的审计质量控制准则,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符合自己特色的审计质量控制标准,并在事务所内部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向全体人员强调审计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以及实现审计质量控制目标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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