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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中几个问题的看法

来源: 陕西师范大学审计处·阴健俊 编辑: 2006/02/08 00:00:00  字体:

  市场经济的发展,使每个单位和每个部门都与市场结下了不解之源,任何一个单位要发展,要进步,都要适应市场经济,参与市场经济,市场经济重要因素之一是供给与需求,每个单位、每个部门都有自己特色“供给”与“需求”,只要供给与需求就涉及经济往来,经济往来给管理者明确了其经济责任。管理者有其经济责任,因而对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就成为一种重要的审计类型,现就内部审计中,对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中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

  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对谁进行审计,这是最基本的问题。是不是每个与经济有关系的干部离任都要进行审计,这是不可能而且审计本身也没有这么多的人力去进行,也是没有必要进行。“离任”就其一般情况来讲,有三种类型:一是准备任用到更高的位置去担任领导职务;二是自然年龄到期;三是要调离现任的工作岗位。三类审计不论属哪一类,都涉及二个问题:一是在现任位置离任;二是有经济责任。有一定的责任,就赋予了相应的权力。有经济权力就有经济责任。首先,对每个部门行政正职来讲,不论那些业务,他们都有最后决策权,因此是审计对象之一。其次,对每个部门行政副职来讲,都有权力,但不一定有经济决策权,只有经济决策权的副职,才可能有经济责任。所以,有经济决策权的行政副职也属审计对象之一。第三,对一些经济部门,如财务、产业、基建等,只要是行政负责人,都有经济责任,这些也是审计对象之一。概括起来讲,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每个部门行政正职,有经济决策权行政副职,平常业务以经济往来为主的部门每个行政领导。

  二、行政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程序

  对内部审计,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在审计准备阶段、审计实施阶段的前半部分、审计终结阶段、一般不存在分歧。分歧较大是形成审计报告初稿后,先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还是先提交本单位主管领导。审计法第五章第三十七条规定:“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交审计组或审计机关”。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单位根据离任审计过程中发生的具体情况,制定为先报主管领导,再交有关部门和被审计人。按这样程序执行,可能有利于单位行政领导,但给审计带来了较大风险。审计过程,特别是经济业务往来较多现代审计,不可能把每个事项都准确审计到。审计不到的地方,并不能说明被审计部门就不存在一点问题。被审计部门也应该逐步认识到,审计报告“初稿”或者“征求意见稿”,只是审计组对所能审计到范围内的结果性报告。也可能有这样的情况:被审计部门存在有些问题在本次审计中没有被发现;也可能在审计“初稿”中提出的问题,因被审计者提供资料不全,经征求意见后,确认为合理的,可不在报告中反映。对待前一种结果,被审计者不能因此对委托审计的部门或单位主管领导横加指责。对待后一种结果,如果先不征求被审计者意见,就给审计带来了潜在的风险,这种风险最终将可能给单位行政领导带来法律责任。审计过程本身就存在风险,风险是不可能避免,但为了减少风险,内部审计在提交审计报告“初稿”前,应按审计法对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程序的要求一样,先征求被审计部门意见,再提交给委托部门或单位主管领导。

  三、行政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范围

  行政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是否要审计意见和建议,这是实际审计较难处理的问题。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不同一般财务收支审计报告。离任审计前提一般是受托审计,审计部门只对干部在任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作客观、公正的审查,出具结果性审计报告。但往往有些委托部门或单位主管领导要求审计部门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对于部门行政领导评价,不是审计部门职权范围,审计部门也不好作出评价性结论。所以,笔者认为行政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一般不提出具体审计意见和建议。对于单位内部企业化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即使要评价其在经济管理中的业绩,也应当采用审查法,将审计结果与主管部门的标准和要求相比,与其在任期间经济目标相比,与同行业公认的原则相比。通过相比较,评价其在任期间资产保值争值情况,任期目标完成程度,在同行业所处位置。最终达到审计报告能给委托部门和单位主管领导提供聘用被审计者一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依据性报告。

  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对内部审计部门讲,遇到实际问题还可能很多。单位主管领导对内部审计的要求也可能不一致。内部审计要处理好自己的位置,减少审计风险,树立审计独立监督、客观公正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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