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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对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重点内容和形式、制度建设、组织领导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做出了具体部署。审计机关要贯彻落实《意见》的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审计政务公开。
推行政务公开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今年4月4日,《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也提出: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提高政府公信力。审计机关是政府的组成部门,要切实贯彻政务公开的要求。
一、审计机关政务公开的意义
审计机关贯彻落实政务公开,既把自身的审计监督行为公开,又把被审计部门和单位的部分政务公之于众,起着双重作用。即审计机关不仅要公开自身的审计报告、审计信息,还要监督被审计单位公告其财政财务收支情况、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被审计后的整改情况等等;或者说,审计机关的政务公开承担双重职责:自身公开和监督公开。这是审计机关政务公开与其他政府部门政务公开的最主要区别。
审计机关通过政务公开将有效地约束和监督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权力,促进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公开透明,促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从近几年的审计情况看,政府部门的财政资金分配和财务管理有所加强和改进,但是仍然存在比较大的问题,很多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的权力被滥用,一些预算资金分配量大、下属单位多的部门多发腐败问题,表明这些部门和财政资金都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督。而审计工作政务公开、财政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公之于众,有利于审计机关和全社会共同强化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或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的约束监督,有利于遏制腐败问题滋生蔓延。
审计工作政务公开,还是建立一个“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政府的重要举措和条件之一。审计公告不仅是实施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而且是对政府权力监督制约的重要环节,是防止、遏制和惩治腐败的重要前提,是建立惩防腐败体系的有效方式和重要的战略措施,是将行政监督与法律监督、人大政协监督、舆论监督紧密结合的重要形式,是推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有效工具。
审计机关的政务公开有利于提高自身的工作水平,促进内部工作规范化,提高审计质量。审计机关政务公开是一把“双刃剑”,它不但将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或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公之于众,同时也将审计机关自身的工作情况公之于众。在被审计单位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的同时,审计行政权力的行使也受到了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审计、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的情况,甚至审计项目实施的质量水平、以及审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廉政制度的情况,都公告于社会、公告于同行。审计机关实施政务公开,实际上主动将审计工作置于各级人大、政协、被审计单位、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之下。因此,政务公开对审计机关、审计工作提出了更高更紧迫的要求:必须全面提高审计质量,完善审计法规体系建设,消除审计工作中的随意性,依法审计和依法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建立健全审计复核和审计业务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审计准则体系、审计评价体系、审计业务管理体系和审计技术方法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研究开发有关准则、办法的《操作指南》,为审计人员提供尽可能完备的、可操作性强的有关法规指南。
概括来说,审计机关的政务公开对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政务公开,审计工作的透明度不断提高,审计机关与群众沟通的渠道更加畅通,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二、审计公告是审计机关政务公开的主要方式
审计公告是指审计机关向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和有关部门或单位,公布其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情况及其结果的活动。审计公告不仅指审计项目结束后的审计报告公告,还包括审前公告,这是审计公告的两个主要内容。
审前公告是指重要的、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涉及广泛的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审计项目计划的公告。审计公告要特别关注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审计项目计划以及审计实施情况。对于这类重大审计项目,不仅要公告审计结果(审计报告),还要在项目实施前、在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同时,向社会进行公告。这类审计项目涉及范围广、影响范围大,进行审前公告,有利于引起社会公众、人大和政协机关及审计机关共同对其财政财务收支进行监督,也有利于人民群众对其知晓的事项进行举报,有利于这类审计项目实施,有利于更深入地查证,收到更显著的效果、发挥更显著的作用。
审计公告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其一,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告的内容一般都要通过新闻发布会发布,因此审计机关要完善新闻发布会制度,定期发布审计信息,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沟通审计信息。其二,免费印发《审计报告》,或设立审计公告栏、窗,或在审计机关外部网上设立专门的“审计公告”栏目等,发布审计信息。其三,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报告,例如被审计单位及其监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人事部门、检察院等。其四,积极探索专家咨询、审计论证、听证、以及特约审计员等形式,公开审计工作过程和审计结果等。
三、进一步规范审计公告制度需要解决好的几个问题
进一步规范审计政务公开制度,不仅要明确审计公告的内容和形式,而且要保障审计公告规范运行,严格按制度办事,逐步把政务公开纳入法制化轨道;要克服政务公开工作的随意性,提高规范性,努力建立推行政务公开的长效机制。目前这方面主要应当解决三个问题。
第一,审计报告公告的内容要完整。
《意见》明确要求:“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要如实公开。”因此,审计公告规范化,不仅要明确公告的内容,还要保证公告的完整性;审计报告公告不能只公告一部分内容,而要公告全部审计报告。正如李审计长所说,全部审计报告都公告,这也是一种公平,我们给人大的报告,不可能把所有问题都点了,点谁不点谁,本身就不那么公平。唯一公平的做法就是不管什么问题都要对外公开,这就叫公开公平。这是深化审计改革、增强审计行为公开透明的一个重要途径。
根据质量控制100条规范的审计报告,应当包括6项内容(审计意见建议不是必列内容),审计结果只是审计报告的一部分内容。就是对“审计结果”也有不同的理解,有的理解为审计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有的理解为对这些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决定或有关移送处理决定,有的理解为审计事项评价意见,等等。按照审计报告规范,这些都只是审计报告中的一部分内容。如果只选择审计报告的部分内容公告而隐瞒一部分内容,则有违公告的目的和《意见》的要求,也会引起社会以及被审计单位的猜疑;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如果审计报告的内容都是真实的、有充分审计依据的,为什么要隐瞒一部分内容呢?因此,审计公告缺少其中任何一项都是不完整的,都不符合《意见》的要求;审计报告公告,必须是完整的审计报告公告。
第二,由被审计单位自己公告整改情况。
审计公告不规范的另一个主要表现,是将不应当在审计公告范围内的内容公告了,就是被审计单位对于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首先,整改工作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而不是审计机关的责任;审计机关的责任是监督被审计单位自己公告其整改情况。由审计机关公告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则混淆了审计主体与审计对象各自的责任,是不妥当的做法。审计机关只能按照自己的职责,对政务公开工作实行专门的监督,监督被审计单位自己向社会公告整改情况。第二,由审计机关公告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也严重影响了审计公告的时效。一般地说,被审计单位能在短期内整改的问题都不是大问题、严重问题。相反,大问题、严重问题的整改往往需要比较长的时间。如果审计报告要等待被审计单位的整改结束后才公告,就会严重影响审计项目的时效,甚至使审计公告成为“昨日黄花”,其社会经济影响和作用严重受损,也降低了审计机关的公信力。
第三,解除财政预算及收支保密。
审计机关政务公开,或者审计报告公告还需要解决预算保密的问题。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以后,如果这些预算及收支保密的话,按照有关保密的规定,则审计机关就不能公告对其审计报告。
对此,《意见》已经明确规定:乡镇政务公开的重点之一是财政财务收支、各类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情况;市县和省级政务公开的重点之一是财政预决算报告。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各有关部门也应当积极落实中央政务公开的精神,除极个别情况外,都要解除财政预决算及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保密规定。本来财政预算就是公开的,西方的财政预算发白皮书,很详细,是法律;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怎么样当然也得公开,这不能含糊。只有这样,审计机关才能全面公告财政预决算及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解除财政预算保密的问题,需要有关部门统一协调解决,而不仅仅是审计机关一家的责任或工作。各有关财政收支的单位及财政部门,也要根据财政预算改革的精神,细化部门预算,公告部门预算,打造一个阳光政府、透明政府,建立起预防腐败的有效机制。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和依法行政的全面推进,党和政府顺应人民群众的民主诉求,对政务公开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或审计公告的内容、程序和形式,加强审计公告的制度建设和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审计公告制度,成为审计机关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和重要工作之一,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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