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规定,审计日记纳入审计工作程序和审计档案,这对规范审计行为,加强项目管理,提高审计质量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审计人员一时并不都能完全适应,因此,如何正确理解、处理好审计日记与审计工作底稿及其证据之间的关系,显得尤其迫切和重要。
首先要处理好“纲”与“目”的关系。审计日记是纲,审计工作底稿及其证据是目,不能颠倒也不能并列。这种关系形式上表现在工作程序和排列位置上,实质体现在各自的内容上。质量控制办法规定,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审计人员应当在编写审计日记的基础上,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编制工作底稿并需附有证据。审计没有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以审计日记记载审计事项的查证过程和结果,并可以将其审计证据或相关资料附在审计日记之后。
其次要处理好“统”与“分”的关系。审计日记是审计工作底稿的基础,审计工作底稿及其证据是审计日记的集中反映,这就形成了它们之间存在的 “统”与“分”的对应关系,而这种对应关系应当在审计日记中通过索引编号予以注明,无论是资料整理期间还是形成审计档案之后,客观上都要形成审计日记与审计工作底稿“统”与“分”的对应关系,以便查找。
最后要处理好“查”与“处”的关系。审计日记反映整个审计查证过程,审计工作底稿及其证据侧重为处理处罚提供依据。这种关系,尤其是突出表现在记录内容上,除一般要素外,审计日记应全面记录审计人员每日实施审计的全过程,反映整个审计的全貌,具体反映每日审计的步骤和方法、查阅的资料及数量、审计判断和结论,不仅记录审计过程而且也记录审计结果。而审计证据的获取和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写则具有选择性,重点体现查出违反财政财务收支问题的性质、金额、数量、发生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及其所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与相关依据,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审计人员才能获取审计证据和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反言之,对审计结论没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则不必编写审计工作底稿,也不必获取审计证据,而是以审计日记的形式记载审计事项的查证过程和结果,这两者互补不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