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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内部审计的独立性问题

来源: 唐建兵 编辑: 2002/09/05 08:31:13  字体:
  内容提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是审计理论和实务必须认识和解决的问题。受托经济责任需要内部审计拥有独立性,但当前的管理体制、机构和人员设置状况,法律环境、人员素质和工作质量等制约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在国家对内部审计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的形势下,笔者提出了强化内部审计独立性的措施建议。

  关键词:内部审计 独立性 受托经济责任

  内部审计是企业强化自我约束机制的重要手段,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规范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要求。要使内部审计真正发挥检验、监督、鉴证、咨询职能,首先取决于内部审计的独立性。笔者认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是审计理论和实务必须认识和解决的问题,是内部审计改革和发展的重要环节。

  一、 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是受托经济责任的需要

  受托经济责任是指受托者在经济上受托或受命履行自己的经济责任,并向委托者负有定期报告履行职责状况和结果的责任。在财产所有权与财产经营管理权分离时,客观上存在着委托者对受托者进行经济监督的需要。“两权”分离所产生的受托经济责任关系奠定了内部审计独立地位的客观基础。由于内部审计主体受托(受命)于委托者(单位法人),对经营管理者行使经济监督权,而经营管理者也受托(受命)于委托者(单位法人),负责财产的经营管理,根据权责对等原则,形成了内部审计主体与经营管理者(被审部门)之间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由于财产所有权高于经营管理权,因而内部审计主体的地位理应高于经营管理者(被审部门)。

  因此,内部审计主体必须具备必要的权力,才能保证其职能的实现。西方著名审计学家劳伦斯.B.索耶在《内部审计的理论与方法》中说过,“没有必要的职权,所有为提高改善所作的宝贵的努力都是空想。”而内部审计的独立地位是其职权的第一要素。《国际内部审计标准》规定,“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即内部审计人员(机构)需独立于他们所需要审计的活动,以便不受约束,客观地开展工作”。可见,按照国际内部审计的惯例,独立性是内部审计的最大特点,是其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根本保证。内部审计缺乏独立性,就不可能进行经常、及时、有效的经济监督。根据我国当前内部审计工作状况、经验教训和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的要求,尤其要强调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关键是要独立于被审计部门,其独立性也要能得到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的承认和支持。
 
  二、 制约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因素

  (一) 内部审计人员管理体制。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当前的实际状况,内部审计人员管理体制是内部审计人员切身利益直接受所在单位控制,对内审人员的人事调派权、工资管理权、奖惩权等由所在单位掌握,即内部审计即在本单位主要领导人(法人)直接领导下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由于被审部门是内审人员所在单位的组成部分,客观上造成内部审计为本单位利益服务的依附性,使得内审人员执纪执法的程度直接受单位领导的影响,工作质量直接受单位领导的制约。有些单位领导人为了本单位、小集体或个人的利益而不信任或限制使用坚持原则的审计人员,对一些依法办事的审计人员实施高压制、冷处理、穿小鞋等方式,迫使审计人员听其指挥或与其同流合污。在这种管理体制下,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也就只能取决于单位领导的认识水平和廉洁自律程度。

  1998—1999年我国逐步对内部审计管理进行了改革,目前改革还在进行之中,这就是将内审的领导工作由过去上级审计机关代为管理改为单位自身管理,将内部审计真正从政府审计中脱离出来,走内部审计协会管理的路子。这本有利于内部审计在单位领导下开展工作,能使内部审计的职能更加明确和规范。但是,一些单位领导和内审人员的认识却发生了偏差。有些单位领导认为这一改革扩大了他们的权利,可以为了单位、小集体或个人的利益而更自由地支配审计工作;一些内审人员认为这次改革是政府对内部审计撒手不管,是内部审计工作的“弱化”。如果不真正认识这次改革的意义,任由这些错误认识泛化,势必固化原有体制的漏洞,造成内审工作的滑坡。

  (二)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设置状况。当前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缺乏独立性的现象普遍存在,有些内审机构不是单独设置而是由其它部门领导或合署办公。其设置类型有:(1)附属于办公室;(2)附属于纪委;(3)附属于监察部门或与监察部门合署办公;(4)附属于会计部门或与会计部门合署办公;(5)临时由某一部门领导。有些内部审计人员由会计或物资管理等人员兼任。这种状况导致了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受各方利益牵制,难以开展独立的经济监督活动,严重制约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有些单位虽然应上级的要求单独设置了内审机构,但也形同虚设,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而有些单位根本就没有设置内审机构。一些单位在这次机构改革中不切实际地撤并内部审计机构,精减内审人员,造成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不稳定,审计工作的随意性增大,审计工作质量难保证。

  (三) 法律环境。目前我国已颁发了关于国家审计的《审计法》,关于民间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法》,而关于内部审计的只有审计署颁发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并未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导致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民间审计地位上的差异,使得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同时,内部审计没有具体可操作的部门、行业规章制度,审计人员面对具体问题也无章可循。

  (四) 内部审计人员素质和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由于我国内部审计起步较晚,内审机构成立时间较短,许多工作尚处于摸索和起步阶段,更由于审计工作容易得罪人,待遇普遍较低,所以,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不愿意从事内审工作,从而导致一些单位的内审人员专·01·业不精、敬业精神不足、工作人浮于事,审计工作往往局限于查查帐,甚至打打擦边球,不能很好地发挥和显示审计职能。针对这种状况,一些领导自然不愿意赋予内部审计更多的独立性,群众也不愿意看到内部审计拥有更多的独立性。

  三、 强化内部审计独立性的措施建议

  (一) 加强对单位领导班子的民主监督,完善内部审计协会的制度建设。笔者曾从改革当前内部审计管理体制着手,提出对内审人员实行由国家审计机关“统管”、由单位“自聘”的建议来强化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并对此建议走访了一些企业和审计机关。一些人对此持反对意见,主要理由是他们认为该建议将内部审计变成了国家审计。如果从国家现行内部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措施看,这一建议自然是相悖的。但笔者认为应加强对单位领导班子的民主监督,从优化法人治理结构入手,将对内审工作的态度、支持力度作为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为内部审计撑腰打气。内部审计协会应考察、借鉴西方内部审计管理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积极探索出一条具有法律效能,既能适应政府对内审管理需求,又能满足单位管理要求的内审管理模式,从而为政府与单位之间起好桥梁作用,为我国内部审计制度建设献计献策。

  (二) 合理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内审机构怎样设置,直接影响到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关系到树立审计监督的权威性以及加大审计监督的力度。当前机构正值改革中,对这一问题有必要进行很好的研究。按照国际惯例,企业内审机构按其内部隶属关系划分为四种设置情况:(1)在董事会领导下,各职能部门之上,其独立性较强;(2)在总经理领导下,各职能部门之上,有一定的独立性;(3)在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领导下,与其他职能部门同级,独立性较低;(4)在财务部门设置内审机构,几乎没有独立性。我国应根据具体实际选择(1)(2)种类型,以提升内审机构层次,保障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在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应在第一把手领导下工作。

  (三) 加强内部审计的法律建设。抓紧制订内部审计的法规和条例,将内部审计制度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进一步明确内部审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用法律形式明确内审人员的法律责任和权利;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行业、部门内审规章制度;用法律规定内审机构的地位、结构、层次。使内部审计纳入法制化轨道,用法律保障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也只有内部审计的法律建设完善了,内部审计协会才能很好地依法开展工作。

  (四)加强内审人员的业务学习,切实提高内审人员的待遇。内审人员应刻苦学习、苦练内功,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努力探索新形势下内部审计工作的新路子。单位对此应提供时间和经费保障。这样才能不断提高审计质量,用优异工作成绩来保障其独立性。同时各主管单位应在工资福利待遇、升迁考核、工作硬件实施等方面多考虑内审人员,其待遇不应低于本单位的财会人员,以稳定内审队伍,吸引高素质人才,用相对独立的工作环境和稳定的审计队伍来保障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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