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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务总监委派制评析
我国公司内部经济监督弱化是公认的。为此,会计管理体制改革中,在国有企业试行委派财务总监制度,几乎每个省(市、区)都有试点。仔细研究,这里的“财务总监”与美国流行的财务总监制名同实异。
(一)美国财务总监制与我国总会计师制近似美国企业的财务管理组织机构见下图:
财务总监(CFO-Chief financial Officer)又称公司首席财政官,是现代公司中最重要、最有价值的顶尖管理职位之一。CFO作为企业的内掌柜,权力和地位仅次于CEO.CFO的主要工作是:(1)为CEO的决策做好参谋;(2)为决策项目实施提出资金支持;(3)利用会计资料分析控制成本费用开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4)实行财务监督,保障资金安全;(5)提出解决之道。
我国《公司法》第46条第9款规定:董事会“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会计法》称其为总会计师。
综合上述,美国的CFO与我国《公司法》所称的财务负责人、《会计法》所称的总会计师,大体相同。2003年,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已于其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上,将章程中的总会计师英文译名改为CFO,进一步证实了上述判断。
(二)财务总监制度剖析
上海试行的财务总监制是为促进国有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和监督,完善监管体系,防范金融和财务风险。从加强财务监管、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角度看,出发点很好,但是问题仍然存在。
1、财务总监的职能定位。监督是我国财务总监委派制的公认基本职能。查财政部会计司、监察部办公厅编《改革与创新-会计委派制实践》第二部分“制度、实践篇 -向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共介绍四个省市的试行规范。上海、浙江、深圳都规定财务总监的职能是监控与监管,参与企业的管理活动,只有《四川省乐山市市级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财务总监“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
上海等省市试行的财务总监制,既要参与决策、管理,有时还要“联签”,又要着重监督。监督权有两种:一种是与管理职能结合,如财务、会计工作,其监督是价值运动过程中的监管;另一种是处于管理活动之外的监督,如监事会和审计工作,比较超然,监督对象较宽。
2、要害是“三权”合一、重复监督,不便于建立监督责任制。问题在于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内部审计、审计委员会以及监事会的工作都有重复。多头监督不仅加大成本,而且削弱了总会计师的职能。较早试行财务总监委派制的上海已经发现上述弊病,提出了在实行财务总监委派的企业中,为避免职权重叠,原则上在企业经理班子中不再设立总会计师。而如果撤销总会计师制度,必将削弱财务管理职能,也违反十六大关于“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
试行财务总监委派制是为促进国有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和监督,完善监管体系,防范金融和财务风险。他们主张财务总监既隶属于董事会,代表董事会对管理层实施财务监控;又是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一员,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并有“联签”的权责;还具有监事会的职能。这种改革,未加强原有的监督力度,却另起炉灶、试行不够科学的制度,加剧多头监督。大家都监督、大家都不负责任,职能交叉、权责脱节,不便于建立经济监督责任制。
二、强化内部审计制度
目前,我国公司内部经济监督弱化,一是因为多头监督,二是因为监督者权威性、独立性差。解决这个问题,应当遵循统一性、独立性、协调性、权威性四原则:统一性是指专职经济监督组织应当统一或结合;独立性指监督系统应独立于被监督者之外;协调性指专职和监管兼司的监督组织应当协调,监督与决策、执行组织协调;权威性指实行顺向监督或平行监督,即上级监督下级,或者同级监督,从而建立有效的内部经济监督系统。其核心是强化内部审计和审计委员会的组成和地位,明确相应的责任。
(一)用系统的观点,全面分析公司内部的监督和控制职能
公司内部经济监督是整个监督的基础。内部经济监督可分为两类:一是与管理结合的监督,如经理层和会计、财务,其特点是监管结合;二是超然于管理活动之外的监督,如内部审计、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其特点是监督而不参与管理活动。财务总监委派制混淆了两类不同的监督。
(二)增强内部审计的权威性
国际内部审计准则强调:内部审计的发展趋势-增强独立性、权威性。我国《内部审计基本准则》把内部审计的主要职责定位在监督和评价,《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2号- 考虑内部审计工作》界定内部审计的三项职责是检查、监督和评价,也有论著将“建设”作为内部审计新的职能或职责。内部审计正是通过发现问题,提出建议,为内部建设服务的。长期以来,由于内审权威差,施行不够全面,往往有所偏废。过去只搞财务审计,偏重查错防弊;现在,又出现“只审下不审同级”,把对同级的审计推给社会审计的倾向。这些情况发生的原因在于内部审计地位低、权威差,不适应建立和发展内部审计的根本要求。而只有当内部审计权威强化以后,才能通过检查评价,发现问题,研究措施,与本企业有关方面共谋发展。
内部审计由谁领导以及内部审计的地位,直接影响其独立性和权威性。2003年颁发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董事会,公司的负责人是董事长。只有置于董事会的领导下,才能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引进独立董事领导的审计委员会制度。该准则第54条规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这五种职责都与内部审计一致,两者结合,可使审计委员会有常设机构,掌握信息更及时、深透,可使内部审计更超然,权威性更强。“财务总监”的控制职能仍由总会计师承担,其监督职能分别融入总会计师和内部审计之中。这样,不仅克服了上海市试点发现的问题,还克服了外派制增加财政负担、不易融入派驻企业并出现短期行为的问题。外派,意在增强其权威性,却有悖两权分离原理,更不能取代外部经济监督机制。
(三)建立监督责任制和对审计人员的保护机制
明确监督责任,建立监督责任制。凡是应由内部审计和审计委员会负责检查的经济事项,检查人员均应签字。如果决策层和管理层有重大问题未被发现或未揭露者,监督机构负责人和有关检查人员应负失职责任。对失职的监督、审计人员,应严肃处理。
要强化监督,充分发挥监督者的作用,首先,必须建立对监督、审计人员的保护机制,保护认真、负责、忠于职守的监督者,消除其后顾之忧。切实保护监督者,从机制上保证监督者的独立性。为了解除监督、审计人员的后顾之忧,使其刚正不阿,敢于说“不”,其升迁、工资、奖惩,不能受制于决策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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