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署曾在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实行审计公告制度,先搞试点,然后在整个审计系统推行。审计公告有事前和事后两种。事后公告,即审计项目结束后,将审计结果通过报纸、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表公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事前公告是指审计项目开始之前,在被审计单位或更大的范围内公布审计的目的、范围和时间,以鼓励知情人举报和提供证据,支持和配合审计组搞好审计。无论是事前公告还是事后公告,尽管内容有所不同,但目的都是为了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作用,而且它们均具有公开性和透明度。实行审计公告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实行公告制度是审计工作自身的需要
公告制度的推行对审计人员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是审计客观公正性的体现。向社会公布的审计报告必须保证事实确凿、证据充分,所作的审计评价和结论经得起社会公众的推敲,处理、处罚的宽严尺度把握正确。这就从客观上要求审计人员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对于审计工作也是一种压力和动力,此举必将推动审计工作质量上一个新的台阶。当前各级审计机关都把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实行审计公告制度对审计工作提出的要求,同这一目标也是吻合的。再则,审计机关同其他经济监督机构一样,在监督别人的同时,自身也需要接受监督,而实行审计公告制度本身也是一种接受监督的方式。而且事实已经证明,这种监督方式是受社会公众欢迎并得到好评的。从另一方面来讲,审计公告制度也是审计机关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必将对审计机关的廉政建设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实行公告制度是监督审计结果执行的重要途径
国家领导曾指示,要求各级审计机关进一步加强对审计决定的跟踪、检查和落实,可见中央领导同志对于监督审计结果的执行十分重视。当前,审计结果的执行情况不如人意,阳奉阴违甚至拒不执行也屡见不鲜。监督执行一要靠审计机关加强跟踪检查和督促、催办,二要靠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在某些时候,后者比前者更有威慑力。要社会群众监督审计结果的执行,首先必须让社会、群众了解审计结果,人民群众也有这个知情权(除非审计报告涉及机密和不宜公开的事项)。审计公告制度是让社会群众了解审计结果十分有效的方式,应该加以推广。在党政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被审计对象所在地区或单位的群众很关心审计的结果,关心本单位领导审计中有无发现违纪违法的行为;如有,审计机关又是如何处理的,这些都是他们很想了解和关心的事。而现在的情况往往是只有被审计对象和其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知情;有些部门和单位即使开会传达,也经常避重就轻,违纪违规行为内部消化,仅为少数人知道,起不到震慑作用,因此造成屡查屡犯,痼疾不改。实行公告制度,将这些问题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对这些单位的领导具有一定的压力,促使他们不能不重视审计结果的执行。如果群众连审计结果都不了解,又怎么谈得上对审计决定的执行进行监督呢?至于那些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关的审计项目,如救灾款、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等专项资金的审计结果,还有如经人民群众举报后实施的专案审计的结果,人民群众理所当然会加以关心,让他们知情本属理所当然。2002年3月份,我局应物价部门举办物价听证会的要求,对我区自来水公司制水成本进行了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公布以后,不仅为物价部门调整水价提供了客观依据,也为听证会的群众代表陈述意见提供了依据,受到人民群众的好评。
三、实行公告制度是审计工作同国际接轨的必然结果。
我们应该正确估计和把握人世对审计工作的影响,调整、完善未来一个时期审计工作的发展战略,同时在具体的技术方法、审计标准等方面也应该尽快与国际接轨。审计公告制度在国外已很普遍,在美国、加拿大等经济发达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除了向议会报告外,也及时向社会公开,公众很容易在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介上了解到自己关心的社会热点。在这方面我们是落后了,这里面除了社会体制不同的因素外,思想观念上的阻碍恐怕也有一定的影响。比如国内当前存在的“家丑不可外扬”、“会影响社会稳定”等思想就是实行公告制度的阻力。这些想法不是一点没有道理,在实行公告制度时,也是应该遵循谨慎原则,按照《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操作,防止可能出现的一些负面效应。但是如果我们一味地追求太平,或者把公告作为例行公事,甚至玩弄文字游戏,为有关单位和领导遮掩违纪违规行为,这就会使公告制度难以实施或流于形式。
推行审计公告制度,作为审计系统一种新情况、新做法,必然会引起种种思想,甚至遭受一些阻力,这是不足为奇的,我们应当有这方面的思想准备。克服这些阻力的根本办法,就是深入进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教育,树立强烈的创新意识,克服满足现状、不思进取的倾向及各种消极畏难情绪,以与时俱进、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积极推行审计公告制度,并使这一制度日臻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