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对日本会计监察人制度和我国的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进行了比较,以便借鉴日本的有益经验,完善我国的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
一、日本会计监察人制度的特点
日本为加强对大型股份公司的财务监督,建立了会计监察人制度。会计监察人制度在于强制大型股份公司设置双重监察人。会计监察人制度规定,凡资本额在5亿日元以上或最后资产负债表记载的负债总额在200亿日元以上的股份公司为大股份公司。鉴于大股份公司的股东、债权人、交易人及从业人员为数众多,其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对社会经济有较大影响,大股份公司除应按《商法典》规定设置监察人(监事)外,还必须设置外部监察人——会计监察人。会计监察人必须是经国家考核注册的会计师或监察法人。会计监察人可随时阅览公司的会计帐簿及文件,或要求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会计报告;会计监察人为执行其职务,必要时可以调查公司的业务及财产状况;可以要求子公司提供会计报告或调查子公司的业务及财产状况。会计监察人由股东全会选任。为防止董事会操纵会计监察人的选任,从而导致会计监察人形同虚设,《特例法》规定,董事向股东全会提出选任会计监察人议案时,应经监事会同意。监事会也可决议请求董事会将会计监察人的聘任作为股东全会的会议目的,或直接提出聘任会计监察人的议案。
为保证会计监察人审计的独立性和连续性,《特例法》对公司解聘会计监察人予以一定限制。公司可依股东全会决议解聘会计监察人,但董事向股东全会提出解聘会计监察人议案时,应经监事会同意。除被解任有正当理由的情形外,被解任的会计监察人可以向公司请求赔偿由此而产生的损失。
会计监察人制度在加强对日本大股份公司的财务监督方面卓有成效。会计监察人的设置,使大型股份公司经营者受到监事与会计监察人的双重监察。双重监察制度的设立,既可以弥补内部监察的不足,又可以防止公司内部监察人与被监察人相互勾结,是加强对公司监察力度的重要而有效的法律手段。为加强会计监察人与监事间的协调配合,防止董事滥用职权,《特例法》规定:会计监察人在执行其职务过程中,发现董事在执行职务中有不正当行为或违反法律、章程的重大事实时,应向监事报告;监事为执行其职务,必要时可以请求会计监察人提供监察报告。
二、我国稽查特派员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局限性
所谓稽查特派员在有的国家叫审计,有的国家叫稽核,它代表所有者的利益去稽查帐目,2000年3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决定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是国务院稽查特派员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按照《国有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向国务院报告,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通过检查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罚、任免建议。
稽查特派员制度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制度创新。建立稽查特派员制度,是为了在实行政企分开、放手让国有企业自主经营的同时,强化政府对企业的监督。
按照最初的设计,稽查特派员主要是从财务和经营两个方面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稽查特派员的财务监督工作,是通过定期查阅企业财务帐目及有关资料来审查企业的基本财务情况,确定企业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并对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评价。其中,进行财务监督是稽查特派员办事处工作的核心。当然,稽查特派员对企业的经营过程也要进行监督,但这不是说稽查特派员要对国有企业的日常经营业务进行干预,而是指稽查工作的任务包括监督国有企业在经营中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是否有侵犯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行为。
虽然稽查特派员制度的实施卓有成效,但它仍未能解决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问题,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依然没有真正负责任的主体。此外,监事会是在企业外部监督,这种监督是完全事后的、被动的,监督的效果有很大局限性。
三、日本会计监察人制度的启示
对我国大型国有企业而言,建立稽查特派员制度是必要和及时的。问题是应尽快完善这项制度,进一步明确产权主体,使稽核人员在所有者的支持和督促下进行工作。我们必须探索在国有产权大环境下建立新的企业财产关系和交易关系,并寻求效率较高的治理机制。这样,就需要内部监察和外部监察进一步结合起来。借鉴日本的经验,我国应进一步完善,发挥它应有的作用。现阶段,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监事会应客观公正评价企业的管理,尤其对企业领导班子的业绩。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和国家计委联合颁布的《国家资本金效绩评价体系规划》和《国有资本金评价操作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一套具体考核办法。
2、处理好监事会和企业领导班子的关系。监事会要把握好工作的度,避免以往的行政监督。监事会不要形同虚设,要不断创新,发挥自身的特色和优势,担负起搞好国有企业的重大责任。这方面可借鉴日本会计监察人制度,把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
3、对监事会自身工作业绩进行评价。这方面,国家可建立一套指标体系,进行量化,同时也应定性考察,可以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暗访。对监事会自身工作业绩客观公正的评价,既能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又能使监事会的工作有章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