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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审计复核中的责任制

来源: 湖北审计 编辑: 2006/03/31 00:00:00  字体:

  广义的审计复核,归纳起来就是审计、审计组所在部门以及审计机关复核机构或者专职人员,分别在审计的不同阶段各司其职的“三级复核”制度。明确各阶段复核工作的重点,对提高审计质量,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是审计组长时审计工作归宿的复核。审计组长的复核是一级复核,是整个复核工作的基础,其侧重点是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整理方面。但是从目前实际执行准则的情况看,受多年旧的习惯做法的影响,审计组的复核制执行得不好,一级复核制的责任没有全面落实。其具体表现如:有的项目在编制审计报告之前未经审计组组长复核,便交审计组所在部门签署意见;有的虽然进行了复核,并提出了修改意见,但存在随意将审定后的审计工作底稿进行更改、增删的现象;还有的审计人员根据复核意见本应另行编制审计底稿并做出书面说明,却直接在原底稿中进行更改,没有体现保持复核过程。具体职责应是这样:审计人员应该按照底稿准则的要求,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审计组长在编制审计报告之前,必须对审计工作稿底是否做到了内容完整、观点明确、条理清楚、用词恰当、格式规范和是否做到了逐项逐事编写,一事一稿等进行了复核,对底稿中载明的事项、时间、地点、当事人、数据、计量、计算方法和因果关系是否准确无误进行复核,对审计人员发现问题的初步定性和引用法规是否准确进行复核,尤其是注意底稿间是否做到了具有清晰的勾稽关系并签署复核意见。经复核审定的底稿,不得增删或者修改;如果审计人员根据复核意见检查底稿,确需改动,也不能在原底稿改动,而是再另行编制一份工作底稿,并做出书面说明。这样才能如实反映出最原始工作记录和一级复核审定的过程,准确执行准则的各项规定,也便于在出现复议诉讼的情况下掌握详细情况,规避审计风险,分清责任。

  二是审计组所在部门对审计报告及审计底稿进行及校。这一级复核是整个复核制的二级复核,它承上启下,把握审计质量关,其侧重点是审计报告。同一级复核一样,这一级复核很容易被人忽视,认识上也存在偏差,导致许多部门对审计报告的复核流于形式,许多部门没有认真执行审计报告编制准则中关于应当对审计报告及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的规定,有的即使进行了审核也没有按照规定提出书面意见;另外一个表现是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根据被审计单位异议,审计组经进一步研究核实后修改了审计报告,部门只将修改后的审计报告送交复核机构复核。要改变目前这种状况,就要认真履行好二级复核的职责,各审计组所在部门要把好审计报告审核关:一是认真审核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二是注意将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的审计报告原稿予以保留,不得遗弃,增删或者修改,并应将其连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或者修改意见和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的审核意见以及修改后的审计报告,还有各种代拟稿一并送复核机构复核,保持原貌,充分体现原汁原味。

  三是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依法对机关内各部门提交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称送处理书的代拟稿以及所附的审计报告等材料进行全面复核。这是第三级复核,也是审计机关做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出具审计意见书和建议书前的最后一级复核,所以是最重要的一个复核环节。其主要职责是:是否按照审计方案进行了审计;各项审计工作是否符合相关的审计准则;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审计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审计定性是否准确;处理处罚意见、审计评价、审计建议等是否适当;审计程序是否合规等等。经过复核后出具审计复核意见书。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若对审计组的意见有异议,应当报请审计机关主要领导或者提交审计机关业务会议最后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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