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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确指无形资产价值评估通用方法刍议

来源: 四川会计·陈历贵 编辑: 2005/07/14 14:04:51  字体:

  一、可确指无形资产的种类和特性

  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它权利。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无形资产的本质是以价值形态存在、供企业长期使用、使企业享有特殊经济利益但无实物形体的一种权利。

  无形资产按其独立存在形式分为可确指的和不可确指的两类。可确指的无形资产指可以单独出售、投资、转让,有专门名称,可个别取得或作为组成资产的一部分取得的权利。除商誉外,其余的都是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可确指的无形资产按其形成因素,可分为知识产权和对物产权两类。知识产权是运用智力投入创造产生的成果而形成的独占权利,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工业产权现在有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和商标权等三项。对物产权是根据财产物资而设定或授与的特别权利,如租赁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许可证等项。

  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具有以下特性:①无实体性,以特权形式表现观感形象,没有空间形式;②单一性,形式单一,数量唯一,损耗也只有无形损耗(贬值),更新不具有往复性;③独占性,仅为所有人占有,通过法律法规或人为措施保证其垄断性、排它性,非经所有人允许任何人不得侵占,让受者仅有使用权;④ 独创性或独存性,知识产权凭个人劳动、脑力劳动创造形成,对物产权凭契约、法律或行政权力授与产生,无再生产可能性;⑤不确定性,经济寿命和经济效益受多元因素影响及价格不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而难预测;⑥高战略价值性,在长期发展和市场激烈竞争中发挥其作用。

  二、可确指无形资产的价值构成及评估标准

  可确指的无形资产价值受多种因素影响,如:(1)设计、科研、试制成本,申请法律保护或行政授与所需的各种费用;(2)使用期限及效用价值;(3)已入帐价值及减已摊销后的存在净值;(4)科学价值及应用价值;(5)同行业同类无形资产的计价标准、计算依据和市价水平;(6)国内外该种无形资产的发展趋势,更新换代情况和速度;(7)市场供求情况;(8)转让、投资、出售后,失去市场和损失利益的大小;(9)受让、购进后,近期获益的可能和远期受益的时间长短;(10)社会背景和时代潮流,等等。

  可确指的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是将可确指的无形资产的价值,以货币额进行量化,是一种带有鉴定功能的管理咨询性质的社会服务活动。评估可确指的无形资产价值须根据特定目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一定原则、标准,运用科学方法和统一价值尺度,经过清查、核实、评定、估算、确认等程序而重新确定其价格。因为可确指无形资产的特性,其价值评估量化比较困难,原因:

  ①资产本身只能从观念上感觉,是建立在人们心理活动和心理状态基础上,表现为心目中的形象,或以特权形式表现为社会关系范畴;②随科技发展而更新换代,法律有效期往往失效,未来收益量很难预测;③知识产权的产生是创新的、单一的、无市场价格可比;④对物产权往往对特定企业才有意义,转让变现能力差;⑤影响未来收益因素多元性,使价格与价值背离,估价非常困难;⑥价值量除应包括实际消耗成本外,还须考虑机会成本,但机会成本往往模糊难以确定。

  资产评估标准是评估计价的根本依据,一般规定为:重置成本、收益现值、现行市价和清算价格等四种@①除清算价格外,其余三种标准都可适用于可确指的无形资产,但单独应用三种标准,仍存在问题:再生产成本,是在利用相同生产要素,再生产与原有资产完全相同的资产而确定其成本;可确指的无形资产无必要也不可能再生产,仅以重置成本作估价标准有失公允。收益现值是预计未来收益的现值,重在预计投资收益流量的资本化;可确指无形资产价值评估仅量化其存在价值,无资本化要求,不应单凭收益现值确定其价值。现行市价是相类似资产的市场交易价格,重在直接比较以确定该资产的现在市场交换价格;可确指无形资产一般无可比性,不同所有者间发生资产转移关系时,虽可以市价作参考,但并不以市价为确定双方利益关系的尺度。

  资产价值评估标准考虑的是资产业务与适应价格的相匹配。可确指无形资产价值评估,必须根据其业务性质,弄清要求价值尺度的内涵,从而确认一种评估业务适用的价格标准。这种价格标准,最好能克服前述三种估价标准理解的模糊性,而且具有科学性、可行性、公平性和简易性。为此,根据可确指无形资产的特性,以三种估价标准为依据,在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要求下,寻求一种兼顾各方,比较全面的标准,很有必要。根据这种估价标准并具体化为评估通用方法,将在评估实务中简化操作过程,而又能得到比较合适的评估结果。

  三、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通用方法

  知识产权类的专利权是国家规定发明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其发明成果在一定年限内享有独占使用的权利;非专利技术是未取得专利证书的技术诀窍、技术秘密、专门技能和知识;商标权是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标明其商品的特殊标志并经向工商行政部门注册,取得的独占使用权。著作权(又称版权)是作者依法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技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知识产权都是发明人或创作者投入智力,进行研究、开发、试验、编著的成果。

  知识产权的价值构成因素,一般包括:①创作发明成本,是直接用于创作发明的智力消耗和物质消耗费用;②法律保护成本,为作品成果得到法律保护而支付的一切费用;③发行推广成本,是为公开发行作品、推广成果,以实现其经济权利而支付的费用;④机会成本,表现为预期收益现值,即作品、成果用货币时间价值表现其带来的经济效益;由于作品、成果出售、转让,让出方将丧失预期收益的机会,因此,让出方让渡知识产权的代价就是受让方所得的未来预期收益,也就是所让售知识产权的机会成本。

  知识产权评估价值的通用方法,最好采用“成本-收益”现值法,即考虑重置成本和收益现值两种标准,并结合运用而产生的计算方法,公式为:

  知识产权评估价值=(重置成本-已摊销额)+收益现值

  其中:重置成本=历史成本×复利终值系数

  或=历史成本×物价指数变动系数

  已摊销额=重置成本÷全部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

  收益现值=Σ(未来各年预期收益×复利现值系数)

  或=未来每年预期收益(等额)×年金现值系数

  知识产权种类不同,使用通用计算公式应分别按具体项目确定其价值构成因素:①专利权的原始成本,一般包括:原材料费、人工费、研究设计费、试验费、试制费、咨询费、验证费、设备折旧维护费、推广应用费、专利权证书费及其它有关费用;未来年度即专利权的法定有效年限;未来每年预期收益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同类技术产品获利能力、技术更替速度、市场容量及价格水平等因素估定。②非专利技术的价值构成与专利权基本相同,但未申请专利,不支付证书费,也无法定使用时间,其技术价值通过商品附加值表现,它考虑技术水平、诀窍机密情况及应用前景酌估其经济寿命期并预测其未来收益。③商标权的原始成本包括:商标设计费、注册费、宣传广告费、维护费等;商标市场占有率和商标复盖率决定商标权的经济效益;商标权的经济寿命则决定于对应商品的技术质量水平和社会信誉;商标权的年收益额一般根据相应商品的年销量及每件商品因使用商标可获超常水平的利润估算。④享有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范围,包括:文字、口述、美术、摄影、戏曲、音乐、舞蹈、影视、图形、图纸及计算机软件等;其原始成本应以撰稿费、翻译费、编导费、设备材料费、演出费等为基数,再考虑作品、成果的新颖性、适用性、科学性、艺术性等功能变化因素影响价值额及社会效益影响进行调整;著作权保护作品的归属其使用范围不同,保护期内不同时间价格和性能也可能发生较大变化,还要受地域差异影响,须选择适当因素指标,以确保其可行性。

  四、对物产权价值评估通用方法

  对物产权类的租赁权是因租赁财产而由租赁双方以契约形式设定的一种行为权利。出租方在出租期内仍具有所有权(土地除外),承租方享有使用权,并承担支付租金义务。租金是对使用资产耗损的补偿,也是获得使用效益的代价;土地使用权是对国有土地按规定取得定期使用地表的权利,取得时须一次支付出让金,以后按期交纳土地使用税,办理土地使用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特许经营权是依法律或合同规定或行政批准而取得的专门或独家产销某种商品的权利,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并以具有特定的物质技术为基础,转让有一定限制;许可证是行政部门为了限制或控制产业规模和制造条件而允许生产、进出口、开采或经营的特许权利,一般发给许可证作权利证明,也具较强的时效性,发放和使用具有强制性、不可转让性。

  对物产权是根据使用相应财产而享有收益的权利,权利大小与支付使用金或代价的大小相关,而不直接与预期收益相联系,使用金费用的现值可以代表权利的价值,因此,可以费用现值作为价值评估的手段,称为费用现值法。公式为:

  对物产权的评估价值=每年支付使用费×年金现值系数

  或=Σ(各年支付使用费×复利现值系数)

  对物产权种类不同,使用通用计算方法也按具体项目确定各因素:①资产租赁的每年合作费即每年租金,其计算因素应考虑:资产的每年折旧费及按使用年限应分摊的建设贷款利息、购建手续费、保险费、维修费、管理费、房产税等;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出让金按所在地政府规定的基准地价及地面面积计算;基准地价由征用土地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土地所处位置价值、利用土地从事产业价值、被征用单位剩余劳动力安置价值等因素构成;出让金是取得使用权的代价,于取得前一次支付,等额于以后每年支付使用费用的现值,因此,仍是费用现值法的运用。

  特许经营权和许可证虽属对物产权,但与租赁权不同,是按国家法令规定而设定的权利,被授权单位有一定的物质技术条件限制,不允许转让,不发生转让、出售时评估价值问题。在合资经营、股份制改组中的评估计价,可以在成本-收益现值法或费用现值法中选择一种进行。

  五、两种通用方法的评议

  两种通用方法的依据是重置成本标准和收益现值标准;两种方法也可说是一种,在重置成本很小的情况下,“成本-收益”现值法等同于收益现值法。收入与费用是对立而相配比的,收入除要保证费用外还要获得收益,从权利出让者看,收益就是一种机会成本。把收益现值作为机会成本,再结合重置成本,“成本 -收益”现值法也可以总称为成本法。

  “收益-成本”现值法是重置成本与收益现值的结合,比单一的重置成本法或收益现值法全面,在使用时还应按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条件不同而灵活运用。如在合资经营、股份制改组中,由于出让方将来也是投资者,仍要参加经营成果分配,有机会享受出让时部分未计价资产的权益,就可不计算或少计算预期收益现值;评估价值中不含或少含机会成本,易为各方接受,将来会增大利润,国家可从所得税征收中收回,出让方从多分股利中保持权益。

  可确指无形资产将在市场经营体系新兴第三次浪潮中发展增多,估价方法也将日趋复杂,通用方法有简单可行的优点,但不应排斥其它估价方法的运用;只要符合真实、公平、科学、适用、可行等评估原则,任何评估方法都可用于可确指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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