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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司治理案例的国际比较 编者按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我国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的目标之一。而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必须借鉴国际经验。本文作者何家成同志是国务院国资委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主席,不仅多年来致力于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的研究,而且对发达国家成功企业的公司治理也有着系统的研究。本文通过公司治理的结构、机制与效率的国际比较,探讨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共同性、有效性,对当前正在进行的国有企业的公司制和股份制改造,具有指导意义。
我国的企业,不论国有企业、私有企业还是混合所有制企业,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都应借鉴国际经验,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应是中国国情与某个国家、某个行业、某个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个性相结合,而应是与各个国家、各个行业成功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共同性、趋势性的结合。因为这种共同性、趋势性,对不同国家、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股权企业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或迟或早会产生重大的、本质的影响。本文试图通过公司治理的结构、机制与效率的国际比较,来探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共同性、有效性。
一、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性
1、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与现代企业制度
2003年,国务院国资委成立后,按照党的十六大精神,结合国企特别是中央企业的实际,提出中央企业要加快建立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制度的步伐。这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一项重大举措。主要理由有三点:
第一,中央的要求。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国企的改革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1999年,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2003年,温家宝总理在学习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时指出:“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 [1] 2004年3月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在研究部署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制改造试点工作时,明确要求“推行股份制改造,核心是建立法人治理结构”。
第二,国企的实际。1990-2001年,我国新建企业的90%是股份制的。到2002年,国企的87.3%已完成公司化改革;上市公司已达 1224家(到2003年底为1287家)。其他仍是按《企业法》注册的。但到2003年底,189家中央企业中,国有独资的180家,按《公司法》注册的不到10%.改制、建立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并不等于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上市,包括到境外上市,实现了股权多元化,也不等于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2002年美国出版的《投资中国》一书认为:“在中国投资遇到的最大问题,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太差。”[2]
第三,国际的潮流。2001年以来,美国先后爆发了“安然”、“世通”、“太科”丑闻。2002年7月开始实施《索克斯法案》 (Sarbanes-Oxley Act)后,良好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越来越被国际资本市场和全球投资人,看作是改善经营业绩、提高投资回报、走向国际化的一个重点。世界著名的麦肯锡公司2001年在亚洲的一项调查表明,在财务状况类似情况下,投资人愿意为“治理良好”的亚洲企业多付20-27%的溢价(premium)[3]. 2002年,他们在美国的一项调查表明,在财务状况类似的情况下,投资人愿为“治理良好”的美国企业多付14%的溢价[4].
另据美国标准普尔公司2001年的一项调查,结论是“亚洲国家的企业,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上如果不做根本性的改革,任何管理技能的提升与科技实力的发展,都不足以让亚洲企业在国际舞台立足。”[5]在欧洲,欧盟要求,前东欧国家的企业,必须改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特别是提高审计质量,增加透明度,只有这样,才能加入欧盟[6].
2、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概念界定
我国讲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国际上被称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corporate governance)。十六大报告英文版用的就是“corporate governance” [7]. 在理论上将“corporate governance”译成公司治理,在实践中既有利于解决治理结构,也有利于解决治理机制问题,最终才能真正提高治理效率。国内一些专家认为,我国有关公司治理研究与实践的一个误区,就是把“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等同于“公司治理”,使人们只注重治理结构、而不注重治理机制问题,造成了国企改制的“翻牌化”,新三会的“空洞化” [8].所以,本文后面用的公司治理,就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目前,国内外理论界对公司治理的概念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探索,但仍存在不同看法。最狭义的概念界定,只局限在董事会的体制安排上;广义的包括股权结构、资本结构、银行体制、企业购并、公司控制权市场、产品市场竞争度、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兼顾等。比如,在加拿大,《2002年政府向国会有关国企的报告》中,有关公司治理的内容十分宽泛,包括治理方法、董事会的评价及更换、董事教育、董事薪酬、利益冲突、董事会与经营班子的关系、对首席执行官 (CEO)经营业绩的考评、与利益相关者的沟通、公共政策的目标、风险确认与管理,以及CEO的继任计划等[9].
2001年在中国召开的公司治理国际研讨会上,日本学者平田光弘先生提出,在公司治理的研究方面,当务之急是各国学者要对公司治理的关键词进行国际比较,以便取得共识[10].2003年10月27日,美国《华尔街日报》刊登了一篇特别报道,主要是采访美国企业界、理论界和政界的一些要人,探讨公司治理。这篇报道的第一句话是:“在过去两年,很难找到一个词能像公司治理那样,既引起人们极大的关注,又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混乱”。引起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公司治理的概念不清,比如,究竟什么是公司治理?什么是好的公司治理?[11]”
公司治理与企业管理(corporate management)是不同的。通俗地讲,如果说企业管理主要是指经营班子对一般员工的管理,那么公司治理则指股东、出资人、所有者(委托人)对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代理人)的管理,按照代理理论,就是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管理。在这个意义上,公司治理更接近于我国国企领导班子建设的概念,只不过公司治理强调的是经济逻辑、法律逻辑,而领导班子建设强调的是政治逻辑。可以讲,公司治理是企业管理的基础。没有好的公司治理,很难有好的企业管理。
一般地讲,公司治理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治理结构(governance structure),另一个是治理机制(governance mechanism)。治理结构包括股权结构、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等。治理机制包括用人机制、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比如用人机制又可细分为董事长人选、独立董事人选、CEO人选等。这两者共同决定了治理效率的高低。
治理结构,包括股权结构、资本结构以及治理机构设置等。解决一股独大、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等,属于治理结构的问题。我国在国企中建立的党组织、职代会等,也属于治理结构问题。治理机制,有企业外部的,最典型的是资本市场的监管,也有企业内部的,最重要的是用人机制、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等。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探索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化配置企业经营管理者相结合的方式和途径。2003年,国资委已在6家中央企业公开招聘经营管理者,并推动中央企业实行经营者年薪制改革试点。这些要解决的都属于治理机制问题。从这种概念来看,仅仅建立董事会、监事会,或在解决一股独大上下功夫,很难达到提高治理效率的目标。
3、国企的公司治理
从委托—代理关系来看,我国国企与发达国家上市公司,有一样的地方,也有不一样的地方。相同的是经营班子经营的资产都是别人的。不同的是国企的代理人问题和委托人问题更加严重。
第一,国企与发达国家上市公司在代理人问题上的差别。这种差别不在于人工安排监督和激励,而在于他们安排得高效,我们安排得低效。国企无论是否改制,都存在代理人问题,但改制有利于解决这一问题。正因如此,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国企股份制改革的步伐。对股份制组织形式带来的巨大积极作用,马克思曾给予充分肯定。当然,马克思和亚当。斯密也以十分相同的理由指出了股份制存在的问题。斯密说:“对经营者,作为其他人的资产而不是自己资产的管理者,他们不可能像经营自己的钱那样尽心尽力地经营别人的钱。[12]” 这就需要设计安排一种结构、机制,尽可能使经营者能像经营自己的钱那样经营别人的钱。经过几百年的实践,发达国家的上市公司寻找出了一套办法,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公司治理。我国国企经营者经营的也是别人的钱,因此,也需要设计安排一套行之有效的治理结构与治理机制,才能切实解决代理人问题。但目前,传统的国企未能解决这一问题,改制后的公司包括上市公司也未能解决这一问题,治理效率与发达国家存在很大的差距。
第二,国企与发达国家上市公司在委托人问题上的差别。这种差别在于他们的股东或是个人投资者,或是机构投资者,因此,对委托人的监督和激励,或是天然形成的,或是人工安排得比较高效。而在我们的国企,委托人是目标多元的政府部门或特设机构,对委托人的监督和激励,需要人工安排,以往安排得效率低下。
对一个企业的资本金来讲,如果是委托人自己的,并不需要对委托人进行监督、激励,因为盈亏都由委托人承担。相反,如果不是委托人自己的,就存在对委托人进行监督、激励的问题。发达国家上市公司的股东(委托人),主要是私人和机构投资者,而且机构投资者所占比例很大。比如,1997年在美国最大的 1000家公司中,机构投资者所占股权比例达60%,1998年在英国普通股中,这一比例也达到60%[13].机构投资者投入的资产,往往主要不是投资机构管理者自己的,因此也存在对委托人的监督、激励问题。但机构投资者通常是一种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经济组织,在体制上容易通过把委托人的个人利益与所委托资产的盈亏紧密挂钩,来解决委托人的问题。
国企的资产也不是委托人自己的,对委托人存在监督、激励问题。从理论上讲,建立国资监管机构,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委托人问题,最难解决的也是委托人问题。对此,世界银行专家认为,我国国资监管机构,不仅要解决“五龙治水”问题,也要解决按“商业化”、“专业化”和“透明化”运作模式来运行的问题 [14].
前一个问题属于国资监管体制要努力实践十六大提出的管资产、管人、管事三结合的原则。后一个问题属于要实践十六大提出的权利、义务、责任三统一的原则。要解决国企委托人的问题,正像国务院国资委领导所说,“三结合”是前提,“三统一”是核心。在这方面,国资委的建立已向前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当然,国资监管机构如何进一步深化改革,真正不同于以往政府主管部门,不当“婆婆”加“老板”,仍是当前提高国企治理效率一个重大的问题。新加坡的一些做法,值得研究借鉴。2004年2月13日,新加坡淡马锡(Temasek)CEO Ho Ching女士,在庆祝淡马锡成立30周年会上,首次向社会披露:30年来,淡马锡的经营业绩是,净资产收益率年平均超过18%,给国家股东的年分红平均超过6.7%.她介绍说,淡马锡能够成功,最重要的经验是,政府不干预淡马锡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淡马锡也不参与下属公司包括全资、控股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15]。
4、国企的“一股独大”
在许多国家,不论国企还是私企,上市还是非上市公司,大多是一股独大的。2002年英国出版的《欧洲的公司控制》一书[16],介绍了由“欧洲公司治理协会”组织的对奥、意、比、法、德、荷、西、瑞典、英、美等10国公司治理的比较研究。主要理论观点如下:
第一, Berle等人的理论。1932年,根据对美国公司的分析,他们得出以下结论:一方面两权分离,经济上带来了高效率;另一方面也带来了经营者可能并且经常违背股东利益的问题,也就是所谓“经营者强,所有者弱”的问题。此后几十年,西方有关公司治理的研究,大多是以这一研究为基础的。
第二,Franks等人的理论。1995年,他们提出了两权分离的两种类型。一种是外部型,以美国公司为典型。另一种是内部型,以欧洲大陆公司为典型。欧洲大陆企业的特点是,公司很少上市,即使上市,股权也高度集中。比如,在法、德两国,最大的170家上市公司中,80%的公司拥有一个股份超过 25%的大股东。大股东主要为两类:一个是家族,一个是其他公司。这与美、英的公司形成了鲜明的差别。Mayer还通过对德、日企业的研究后认为,在西方经济学界曾流行的公司治理类型区分法,即德、日的银行导向型模式和英、美的市场导向型模式,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德、日两国的银行在监督、控制公司方面,并未发挥什么特殊的作用。
第三,La Porta的理论。1999年,通过对27个国家、每个国家选20个最大企业的研究,他发现两权分离的内部型,不仅在欧洲大陆,而且在全球也是主要形式。相反,外部型只存在于美、英等少数国家。出现这种情况,最重要的原因是绝大多数国家都缺乏有效保护小股东的法律。
第四,“欧洲公司治理协会”的理论。90年代后期,他们对欧洲大陆企业作了比较研究,并提出以下结论:一是欧洲大陆企业投票权的集中度,显著高于英、美国家。欧洲大陆企业控制权,往往只集中在一个绝对控股的股东手上,第二、第三大股东所持的股份都很小。相反,在英、美的公司,一般不存在一个绝对控股的股东,而且第二、第三大股东所持的股份与第一大股东也相差不大。二是最大股东在欧洲大陆企业大多是家族,在英美大多是经营班子。三是在欧洲大陆,一般情况下存在一个绝对控股的家族股东,但只要不是自己而是委托他人经营,股东的控制仍较弱,“经营者强、所有者弱”问题,也仍然存在。
综合上述研究,并结合我国国企的情况,可以看出在股份公司,股权结构、股权性质与公司治理的关系:一是股权分散情况下,只存在一个突出问题,即经营者损害股东的利益。比如,美国多数上市公司的情况。二是股权集中情况下,存在两个突出问题,即经营者损害股东的利益,大股东损害小股东的利益。比如,欧洲大陆许多公司的情况。三是在国有股一股独大的情况下,则存在三个突出问题,即经营者损害股东的利益,大股东损害小股东的利益,以及大股东代表损害大股东的利益。比如,我国不少国企的情况。在这个意义上讲,调整股权结构,可以解决国有股一股独大问题,或者加强对国企出资人代表包括国资监管机构自身的监管,强化对他们的激励和约束,也可以使他们更好地代表大股东的利益。
二、同一行业公司治理的国际比较
1、基本概况
在经济全球化及我国加入WTO的今天,完善我国企业包括国企的公司治理,需要从国情出发,也需要借鉴国外经验。从方法上讲,了解、借鉴某个企业、某个国家公司治理的做法,这有一定意义[17].但了解、借鉴多个国家公司治理中共同性、趋势性的做法,意义更大。因为各国公司治理的共同性、趋势性,往往是全球投资人成熟的内在要求,也是国际资本市场发展的必然结果。下面选择同一行业10家企业进行国际比较,目的在于探讨公司治理的共同性、趋势性。
这10家企业,分属10个国家,同属信息与通信业(ICT),分别是芬兰诺基亚、美国微软、德国西门子、日本索尼、法国电信、澳大利亚电信、韩国电信、意大利电信、英国移动、加拿大北电网络[18].从行业看,选择信息与通信业,是因为这个行业的公司治理变革相对较快,信息披露也相对充分。从国别看,选择不同国家的企业,便于比较了解各国公司治理中共同性、趋势性的做法。从规模看,除韩国电信、意大利电信外,其他8家都是世界500强企业。 2002年,销售额平均为328亿美元。从效益上看,2002年,有6家盈利,平均为32亿美元。有4家亏损:意大利电信、法国电信、英国移动、加拿大北电网络。
2、治理结构问题
(1)股权结构、股权性质
一个企业的股权结构、股权性质事关治理效率。所以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要建立现代产权制度。从一个企业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大小,可以将企业分为两类:一是股权分散型,一是股权集中型。按美国的有关规定,股权分散型企业,指不存在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而股权集中型企业,指存在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
按这种标准划分,2002年初,诺基亚、西门子、英国移动属股权分散型,其他7家属股权集中型,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是,法国电信是55.4%、意大利电信55%、澳大利亚电信50.1%、韩国电信40.1%、索尼28.2%、微软11.6%、北电网络9.1%.从股权性质看,法国电信、澳大利亚电信、韩国电信的最大股东,是国家。
(2)治理机构设置
一个企业治理机构的设置事关治理效率。这10家企业的治理机构设置,可以分为主流型和非主流型两种。主流型指设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班子,而且股东大会领导董事会,董事会领导经营班子。这10家企业中,诺基亚、英国移动、澳大利亚电信、微软、北电网络、西门子和法国电信等 7 家企业,属于这种类型。非主流型指设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而且股东大会领导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领导经营班子,董事会、监事会之间并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这10家企业中,只有索尼、韩国电信、意大利电信等 3 家企业,属于这种类型。把西门子、法国电信等列入主流型,而把索尼等列入非主流型,理由有三个。
一是西门子的监事会。德国《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的治理机构设置,是“股东大会-Aufsichtsrat-经营班子”。 Aufsichtsrat在德语中字面意思是监事会,但从职权上看,相当于美国或中国的董事会(board of directors)。因此,西门子在美国上市时就将Aufsichtsrat 译成英文的董事会。也就是说,从本质上看,西门子的治理机构设置属主流型。
当然,治理机构设置相同,并不等于治理效率相同。2002年德国出版的《德国公司治理》一书认为,1970—1995年,德国劳动生产率增长比美国低20%,除了德国产品市场缺乏竞争外,重要原因是治理机制较弱[19].2003年,美国《财富》杂志世界500强中,德国公司35家,销售额平均为347亿美元,总体亏损35亿美元;美国192家,销售额平均为283亿,总体盈利565亿美元[20].
二是法国电信的政府特派员。法国电信治理机构设置属于主流型。但作为一个国有控股企业,还存在广泛的国家监督,包括审计法院、国会财经监督委员会、政府特派员(government commissioner)等[21].审计法院负责查账,国会财经监督委员会负责检查国企实施经济目标的情况,政府特派员负责检查国企实施社会目标的情况。
法国的政府特派员与我国曾实行的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是不同的。我国的稽察特派员,不仅要负责检查国企实施社会目标的情况,还要查账、检查国企实现经济目标的情况。法国国企存在多头监督,但效果并不理想,这种现象在许多国家的国企都存在,比如,意大利国企也设有国家检查员。对国企监督的多样性,或我们常讲的所谓“多管齐下”,并不必然带来监督的有效性。
三是索尼的法定审计人会(statutory board of auditors)。法定审计人会也被我国许多学者译成监事会。这10家企业中,索尼、韩国电信、意大利电信的治理机构,除了设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班子外,还设有监事会,而且这3家监事会职权也基本相同。
90年代后期,日本监事会协会认为,监事会很难发挥作用。1998年颁布的《日本公司治理原则》提出新的治理机构设置类型,不再同时设有董事会、监事会,并靠监事会进行监督,而是取消监事会,通过强化以独立董事为主体的董事会来进行监督[22].2002年,日本颁布新《日本商法》,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或者继续保留监事会、或者取消监事会,改为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
公司治理是个动态的概念。80年代日本经济的神话,反映了日本的公司治理,在当时是适应日本经济及全球经济总体情况的。90年代日本经济泡沫破灭,并走入长期衰退,一个重要原因,是日本的公司治理已不再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要求。正像日本三菱公司的CEO B.Makihara所说,这次日本经济出现的问题,根子在于“公司治理衰退”[23].2003年《财富》世界500强中,日本88家,销售额平均为 281亿美元,总体亏损28亿美元。而1995年有141家日本公司[24].
由此看来,这10家企业的治理机构设置,多数采取的是主流型,即不设监事会。另一方面,非主流型的企业也在转型。比如,2002年索尼决定取消监事会。2003年韩国电信也决定取消监事会。
(3)德、意、中三国企业监事会的比较
将德国的监事会、意大利的监事会与中国上市公司监事会进行比较,一是在工作定位上,三国的监事会都是起监督作用的,但监督重点不同。德国的是经营业绩,意大利、中国的是执行法规的情况;二是在工作权力上,德国的具有中国企业董事会的权力,而意大利、中国的没有实行有效监督的人权、财权、事权;三是在工作人员上,德国的主要是企业家,意大利的全部是注册的法定审计人,而中国没有专业资格方面的任职要求;四是在工作时间上,德、意都为非全日制工作,还可以在其他公司任职或兼职,中国没有明确规定。
一般说来,企业监督机构的有效性,至少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独立性。德、意的监事会是比较独立的。中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基本不独立。中央企业的“外派监事会”,不是企业的员工,并实行“六要六不”规定,具有很强的独立性,也因此得到了被监督国企广泛的好评[25];二是专业性。德、意的监事会都由专业人才组成。中国的监事许多缺乏专业资格;三是积极性。这三国的监事会,都未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四是监督权力。只有德国的监事会具备有效的监督权力。意大利、中国的都不具备有效的监督权力。确保监督机构的有效性是一项系统工程,上述四个条件缺一不可,不然容易成为“花瓶”。在监督经营班子方面,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工作是全职的,而美国企业的董事,德国企业的监事,工作都是兼职的。为什么全职工作的成效还不如兼职的?问题并非出在我国监事的工作不努力,而出在制度设计和安排方面。
(4)治理机构权力安排
对治理结构产生影响的,不仅是治理机构的设置,更重要的是治理机构的权力安排。
第一,股东大会。这10家企业,股东大会一般具有以下权力:一是选举董事,设有监事会的还选举监事;二是决定董事、监事的薪酬;三是批准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四是批准董事会上报的重大事项,如批准分红方案;五是修改和批准《公司章程》。
在这10家企业,股东大会的权力大小,与治理机构设置类型关系不大,与股权结构关系密切。在股权集中的企业,股东大会的权力较大,大股东的权力大。在股权分散的企业,股东大会的权力较小,并且没有哪一个股东的权力较大。
第二,董事会。这10家企业的董事会平均为14人。在治理机构设置属主流型的7家企业,董事会具有以下5项权力:一是确定公司战略规划、批准经营计划和预算;二是决定重大投资、筹资、撤资、购并、非经常性交易;三是确认执行董事、经营班子的经营业绩;四是任命CEO及经营班子成员;五是决定 CEO及经营班子其他成员的薪酬。从权力性质看,对这5项权力作个划分,如果把前两项列入战略决策,那么后三项则属于监督权力。
在3家治理机构设置属非主流型的企业,董事会具有的权力与主流型的大体相同。由此带来一个问题,即监督权力留在董事会,但监督职责交给了监事会。这种“权职分离”的后果,是有监督权力的董事会,不去履行监督职责,而履行监督职责的监事会,又没有监督权力。这是造成索尼、韩国电信决定取消监事会的根本原因,也是意大利帕马拉特公司监事会形同虚设,使其能在长达15年的时间有计划伪造账目、造假数额高达上百亿欧元的重要原因。
《投资中国》一书作者在研究我国《公司法》后认为,中国股份公司监事会没有很好发挥作用,最主要的问题就是“权职分离”。他说,中国《公司法》赋予股份公司监事会最大的权力是,“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但并没有规定监事会如何能使这一“要求”生效[26].另一方面,2002年中国证监会、原国家经贸委颁发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虽比我国《公司法》前进了一步,规定审计委员会对独立审计人的聘用和解聘具有建议权,但对于支付独立审计人费用、确定审计范围等,还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下一步在完善我国公司的法规方面,应当突出研究解决目前监事会存在的“职权分离”问题。
3、治理机制问题
(1)经营班子的人选
在这10家企业,经营班子平均为19人,最多的42人,最少的9人。经营班子人数多的企业,有两个共同点:一个是设一个常务委员会,一般不超过 10人,在经营班子中起主导作用;另一个是公司总部部门负责人和重要子公司CEO,都是经营班子成员。也就是说,经营班子成员兼子公司CEO这种纵向交叉任职的现象十分普遍。
10家中,在7家主流型的企业,董事兼经营班子成员这种横向交叉任职的很少,一般是1-2人,通常是CEO,以及首席运营官(COO)或首席财务官(CFO)。相反,在非主流型企业,横向交叉任职的就多,一般是4-6人,也就是说,经营班子的主要成员都是董事。我国的股份公司不论上市与否,都普遍存在横向交叉任职过多的现象。人们普遍看到了这种做法带来的弊端,但在解决这一问题上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对已建董事会的,要求取消,对未建的,不再建立;另一种是应当建立董事会,但应按国际惯例,同时建立规范的独立董事制度。
10家企业CEO的年龄平均为56岁,最大的65岁,最小的46岁。除3家未披露外,有5家的CEO是财经专家,多数从企业外部聘请;有2家是技术专家,从企业内部提升。2001年英国出版的《五国公司治理比较》一书认为,在CEO由技术专家担任的企业,技术专家一般仅熟悉某个领域的业务,在公司经营决策上往往倾向于民主,但过于民主,个人责任就轻,个人收入一般也不会太高,最终影响治理效率[27].
(2)独立董事的人选
这10家企业将董事分为两类,一类是执行董事(executive director)、管理董事(managing director)、常务董事(standing director)、代表董事(representative director);另一类是非执行董事(non-executive director)、外部董事(outside director)、非常务董事(not-standing director)、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值得注意的是,外部董事不一定是独立董事。在美国、加拿大比较常见的一种现象是,聘请著名的律师作为外部董事,但他不一定是独立董事,因他正是为这家公司服务的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这10家中,诺基亚、微软、澳大利亚电信的独立董事占全部董事的比例超过85%,独立性标准也较严。在这3家企业,独立董事的个人素质很高。学历上多数为世界名校的博士、硕士;专业上多数为经济学、管理学、法学;阅历上多数现在或曾任其他大公司、金融机构的CEO,具有丰富的筹资、投资、购并特别是业绩评价、奖惩任免、识人用人等企业高层的经营、管理与监督经验。这与目前我国独立董事多数由从事会计、律师、技术或经济学研究的人来担任的做法是不同的。当然,独立董事主要由其他大公司CEO来担任,可能会产生“相互保护”(interlocks)的问题。
(3)激励安排
在发达国家,经营者的薪酬概念比较清楚。比如,英文中工资(salary)是一个词,奖金(bonus)是一个词,期权(stock option)是一个词,这三者合起来又是一个词,是compensation,被我国理论界译成“薪酬”。从本质上看,经营者的薪酬=工资+短期激励 (如奖金)+长期激励(如期权)。进一步看,这三者的比例在许多企业大体上是1:1:X,也就是说,工资与短期激励在数量上大体相当,但对长期激励不做限制。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正式在法规的意义上使用了“薪酬”概念[28].
2002年,诺基亚CEO J.Ollila先生,工资是139万欧元,奖金139万欧元,当年兑现的期权1359万欧元,三者共计1637万欧元[29].这是诺基亚COO的 2.3倍,CFO的4倍。当年,诺基亚居《财富》世界500强的第136位,美国《福布斯》世界500强93位,美国《商业周刊》世界1000强27位 [30],眼睛一眨的功夫,诺基亚在全球就售出4部手机,全年实现利润57亿美元。
不看规模、效益,可能认为他的薪酬过高,看了这些指标,可能会认为他的薪酬过低。为什么他的薪酬不是163.7万,也不是1.637亿,而是 1637万欧元呢?应当讲是由市场竞争决定的。具体地讲,一是工资,一般向同行业、同类企业、同类职务人员看准;二是短期激励,通常与当年的销售额、息税前净利润、现金流量、每股收益等指标挂钩;三是长期激励,往往与近3-5年扣除零售物价指数的每股收益挂钩。
这10家中,诺基亚、微软、澳大利亚电信在薪酬安排上的一些做法,是有利于完善激励机制的。一是薪酬前提。关键是对经营班子经营业绩真假的确认。年度的经营业绩,主要靠审计委员会、独立审计人来确认;3-5年的经营业绩,主要靠资本市场上公司股价的变化来衡量。二是薪酬差别。经营班子的薪酬比独立董事要高得多,而CEO的薪酬又显著高于经营班子其他成员,但差别不是来自工资、短期激励,而是长期激励。三是薪酬披露。在全球投资人看来,建立披露制度 (disclosure),提高透明度(transparency),是提高治理效率一项重要举措。特别是披露经营班子薪酬,对于评估他们的经营行为和业绩具有重大意义。
美国是最早实行薪酬披露的国家,1992年又进一步修改了薪酬披露制度,加大了披露的力度。具体内容:一是逐个披露薪酬最高的5名经营班子成员前3年的薪酬;二是详细披露每人的薪酬构成;三是披露过去5年本公司的股东回报率与同行业同类企业的比较。
目前,我国国企经营班子的薪酬,从结果看,内部纵向差距已不小,外部横向差距仍较大,但从体制安排上看,一是由于出资人或其代表未行使薪酬安排权,造成国企负责人自己给自己定工资。二是由于对国企经营业绩的真假缺乏科学的确认与评价机制,因此与经营者薪酬挂钩的“效益数”,在不少国企类似于考生自己给自己“判分”。三是由于对薪酬及职务消费未建立披露机制,少数国企存在按“职”分配现象。这些年,在国企推行的厂务公开,是探索职工民主管理的一种有效途径。当然,这与建立规范的披露制度还有较大距离。比如,对国企有知情权的,不仅仅是本企业的职工,而应是全国人民。
●十六大后,地方国企的股份制改革步伐明显加快,民营企业成为大股东的现象迅速增加。在这类企业,这些改革带来的一个可喜的变化,是随着产权的改变,大股东代表损害大股东利益问题得到了改变。当然,这些改革并没有解决经营者损害股东利益、大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这两个问题。所以,仍需在完善公司治理上下大功夫。
●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关键。90年代以来,美国大公司改进公司治理的重点,不是规范股东大会、经营班子,而是改进董事会。我国各类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也应把完善董事会制度作为重点。
4、产权变化与治理效率
到2002年底,法国电信、澳大利亚电信、韩国电信、意大利电信,都已从国有独资企业,改成了国有控股、参股甚至完全私有的公司,但带来的治理效率存在很大差异。
(1)国有独资改为国有控股
澳大利亚电信、法国电信,都从国有独资改为了国有控股的企业。改制后,法国电信并未下功夫去完善公司治理,治理效率仍低。相反,澳大利亚电信对公司治理进行了较大的改革,也带来了较高的治理效率。
澳大利亚电信改为国有控股公司后,在完善公司治理上有以下特点:一是在董事组成上,12名董事中,有11名独立董事,而且没有一个独立董事是由政府官员担任。二是在经营班子组成上,绝大多数是从市场招聘的职业经理人。三是在薪酬安排上,独立董事的收入不高,但经营班子成员的薪酬很高,CEO的薪酬更高。四是在职权安排上,国家作为控股股东,仅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权力。这样,只“治理企业”,不“管理企业”,较好解决了“婆婆”加“老板”的问题。
(2)国有独资改为私人企业
韩国电信、意大利电信,都从国有独资改为了私人企业。随着产权的变化,韩国电信对公司治理进行了彻底改革,带来了较高的治理效率。而意大利电信并没有因产权变化而改革公司治理,治理效率仍很低下。
意大利电信改为私人企业后,公司治理仍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一是股东大会的权力过大,只是从过去的操纵在国家控股股东手上,转变到操纵在私人控股股东手上;二是董事会、经营班子的主要成员,都是大股东的代表。董事会、经营班子操纵在大股东手上;三是独立董事制度作用不大。独立董事的比例小,独立性标准又低;四是监督机构不起作用。既设有监事会,又设有审计委员会,看起来既有事后监督,又有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但这两个机构都没有履行监督职责所必需的监督权力,所以只是“摆设”。意大利电信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值得重视。有些问题在我国少数上市公司中也存在。比如,不重视改革监事会,靠增设审计委员会的做法,在实践中大多难以解决原有的问题,可能又会造成机构重叠、增加摩擦和费用的新问题。
(3)意大利国企的民营化
80年代起,国企民营化浪潮席卷西方社会。1979年,撒切尔夫人上台后,把“非国有化”(denationlization)正式改为“民营化”(privatization)。我国也有一些人将其译为“私有化”。在发达国家,如果说80年代以英国、法国的民营化具有代表性,那么,90年代意大利、德国、西班牙的民营化是具有代表性的。这里重点介绍意大利国企的民营化 [31].
第一,民营化的目的。80年代意大利国企的民营化动作不大。90年代后民营化进程加快,主要原因是欧盟一体化步伐的加快,特别是1991年《马约》的签订[32].当时政府推行民营化的目的,一是提高效率。通过民营化,提高国企的经营效率,使它们能够更好地在欧元区生存,并应对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激烈竞争。二是减少债务。通过民营化获得资金,用以偿还公共债务,逐步使公共债务与GDP之比降至《马约》规定的60%以下。三是促进公平竞争。欧盟各项经济法规中,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政企分开,政府不能既当裁判又当球员,这样才能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为此必须排除一个成员国企业与其他成员国企业之间可能存在的不公平竞争。实际上,据国外一些学者对90年代100个国家国企民营化的研究发现,对政府来讲,推动民营化最重要的目的是增加收入。1999年后半年,这100个国家通过民营化得到的收入是1万亿美元。与此同时,从80年代到90年代末,国企产出占GDP的比重,在发达国家从近10%平均下将到5% 以下,在发展中国家从15%以上下降到5%左右[33].
第二,民营化的过程。一是计划先行。1992年意大利政府宣布实施一项庞大的改革计划,4年内将食品、钢铁、能源、交通、保险和金融等行业的国企全面民营化。二是法律保证。为配合民营化的开展,国家相继出台了82个与民营化相关的法规。比如,根据法律,当时的意大利国库部被指定为负责民营化的政府部门。1992年起,对“中央的国有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清产核资,进行股份制改造,其股权暂归国库部掌管。三是方法选择。方法选择至关重要,这涉及经济因素,比如资产评估十分复杂,也涉及政治因素,比如廉洁、公平。西方民营化主要分为两种方式[34],一种是“出售法”(trade sale),包括拍卖出售、经理/员工购买(MEBO)、出售加上市、机构投资者收购、国企收购等。中小型国企的民营化,主要采用这种方法;另一种是“上市法”(share issue privatization),大型国企的民营化,主要采用这种方法。据1992年一项对92个国家国企民营化的调查,近60%的国企采用的是出售法,不到40%的采用的是上市法。据1999年一项对49个国家国企民营化研究发现,一国政府财政越困难,政府在国企民营化方法选择上越保守,上市法被采用的越多,但大陆法国家是例外[35].所以,意大利主要采用的是出售法。出售法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容易在社会公平问题上引起争议,好处是有利于民营化后企业的稳定与发展。四是关系确定。确定民营化后的国企与政府的关系,也是国企民营化过程的一个主要环节。发达国家主要采用两种方法[36],一种是金股 (golden share)。设立金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民营化后的国企立刻就被其他企业收购,并给新的经营班子提供适应市场竞争的机会。具体做法是,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没有特殊股东比如国家的同意,不得改变公司的控股权。这种做法,在某些特殊领域比如军工十分有用,但也可能成为政府不恰当干预的手段;另一种是剩余股权(residual shareholding)。国企民营化采用上市法,可能会遇到价格不理想的情况,因此,政府保留一部分股权,在规定的时间内暂不上市,在这段时间待股价合适时再出售。意大利采取的是金股做法。
第三,民营化的结果。一是面上的进展。1992年至2001年2月,共有666.5亿欧元的国有资本实行了民营化[37].二是重点国企的进展。伊利集团原是意大利最大的国企[38],仅1992-1998年,伊利集团民营化的国有资本就占全国民营化总值的40%.三是民营化的成效。在意大利,多数人认为民营化基本实现了预期的目标,而且为公民提供新的投资场所。比如,过去国债的利率高达10%以上,是公民可靠的投资方向,但国家背上了沉重的负担,后来国库券的利息降为4%左右,公民因此将投资转向了股市。
第四,民营化的障碍。2001年以来,意大利的民营化进程放缓。主要原因是,几乎所有未民营化的国企都存在出售障碍。具体地讲:一是有些公司年年亏损,劳工问题成堆,对市场缺乏吸引力,如国家铁路局、国家航空公司。二是有些企业牵涉到过多的政治利益,如国家广播电视控股公司。三是有些企业转让存在税收障碍,如罗马世博会公司,其地产牵涉到增值问题。四是有些企业属于特殊行业,如精密机械公司是军工企业,再如国家邮政局、国家印钞公司,欧盟对此类公司的民营化,还无强制性要求。
前几年,在我国上市公司已出现一些民营企业收购国有股并成为控股股东的情况。十六大后,地方国企的股份制改革步伐明显加快,民营企业成为大股东的现象迅速增加。在这类企业,这些改革带来的一个可喜的变化,是随着产权的改变,大股东代表损害大股东利益问题得到了改变。当然,这些改革并没有解决经营者损害股东利益、大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这两个问题。所以,仍需在完善公司治理上下大功夫。特别是这些改革中,还出现了一批管理层收购(MBO)、员工普遍持股以及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对于调动经营班子和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如何完善这些企业的公司治理,也需探索。
三、不同行业公司治理的国际比较
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关键。90年代以来,美国大公司改进公司治理的重点,不是规范股东大会、经营班子,而是改进董事会。我国各类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也应把完善董事会制度作为重点。从上市公司如何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到一股独大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如何规范董事会的运作;从国有或私有的独资公司是否要建立董事会,到如何建立真正有效的董事会,都应结合国情,进行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探索。
1、基本概况
在公司治理方面,不同国家、同一行业企业的一些共同做法,是否适用于其他行业?为回答这一问题,下面进一步选择10个不同行业10家企业的公司治理进行国际比较。
这10家企业都属美国[39],分别是沃尔玛零售(属多元零售业)、波音飞机(航空与国防业)、埃克森美孚石油(石油业)、辉瑞制药(制药业)、通用汽车(汽车制造业)、时代华纳(媒体业)、通用电气(多元金融业)、美国电力(能源业)、商用机器(计算机业)、福路工程(工程建筑业) [40].
《财富》世界500强共分了50个行业。撇开银行、保险等金融业外,这里所选的10个行业,具有较强代表性。比如,我国通常讲的商贸类,在《财富》中分了7个行业:一是食品和药物商店,二是多元零售,三是专卖店,四是大宗贸易,五是电子与办公用品批发,六是食品与杂货批发,七是化妆品批发 [41].沃尔玛在这7个商贸类行业中,具有较强代表性。
这10家都属2003年《财富》世界500强企业。《财富》世界500强,是按销售额排名的,关注的只是“做大”的问题。而《福布斯》世界 500强,是按销售额、利润、资产和市值这4个指标加权平均排名的,关注的是“做强”的问题。这10家除美国电力、福路工程外,其他8家都进入2003年《福布斯》世界500强[42].按销售额,这8家在本行业都排在前3位。2002年除时代华纳、美国电力亏损外,其他8家均盈利,利润平均为60.8亿美元。
注释:
[1] 温家宝:《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纲领性文件》,党建出版社, 2003年。
[2] W.Gamble:《Investing in China》,美国QUORUM出版社,2002年。
[3] 哈佛商业评论丛书:《公司治理比较》,台湾天下文化书坊,2002年。
[4] L.Rout:《Corporate Governance》,《Wall Street Journal》,2003年10月27日。
[5] 哈佛商业评论丛书:《公司治理比较》,台湾天下文化书坊,2002年。
[6] P.Stiles等:《Boards at W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年。
[7] 《中共十六大文件汇编(英文版)》,中国外文出版社,2002年。
[8] 李维安:《公司治理理论与实务前沿》,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
[9] 加拿大政府网:《2002 Annual Report Parliament-Crown Corporations 》
[10] 平田光弘:《日本公司治理改革的现状与今后的方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
[11] L.Rout:《Corporate Governance》,《Wall Street Journal》,2003年10月27日。
[12] R.Monks等:《公司治理》,美国Blackwell出版社,2001年。
[13] R.Monks等:《公司治理》,美国Blackwell出版社,2001年。
[14] 季晓南:《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理论与实践》,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年。
[15] Ho Ching:在新加坡政策研究院的演讲,《The Straits Times》,2004年2月13日。
[16] F.Barca等:《The Control of Corporate Europe 》,英国OXFORD出版社,2002年。
[17] 某个企业、某个国家的公司治理的个性,往往与他们各自所处国家的历史、经济、政治、社会、文化、法律等存在差异有关,也与他们各自的发展历史、竞争环境、战略目标存在差异有关。
[18] 这10家企业的有关数据主要来自他们的公司网站。这10家企业都在美国上市。按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要求,这10家企业必须提供“年度报告”和“代理权报告”(其中美国、加拿大公司提供“form 10-K报告”、其他国家公司提供“form 20-F报告”) .这两种报告向投资人披露的信息,除财务、统计数据外,主要是有关公司治理而不是企业管理方面的。所披露的公司治理信息包括以下内容:股权结构、最大股东;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的设置及其权力安排;经营班子及首席执行官(CEO)的任职资格,以及董事长与CEO的交叉任职;董事特别是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以及独立董事的比例、独立性、权力、薪酬、持股情况;审计委员会、独立审计人、内部控制,以及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情况;执行董事、经营班子成员的薪酬安排。
[19] J.Koke:《Corporate Governance in Germany》, 德国PV出版,2002年。
[20] 《Fortune》,2003年7月28日。
[21] 在意大利国企中,也有国家特派员或检查员(state inspector)。
[22] 鲁桐:《公司治理改革:我国与世界》,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年。李维安:《我国公司治理原则与国际比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
[23] R.Monks等:《公司治理》,美国Blackwell出版社,2001年。
[24] 《Fortune》,2003年7月28日。
[25] “外派监事会”,如从是否是企业员工来看,它属于“外派”。如从派出主体来看,它与德国、意大利、中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是由股东或所有者代表派出一样,是由所有者代表(国务院及国务院国资委)派出的,因此说它是“外派”,并不确切。
[26] W.Gamble:《Investing in China》,美国QUORUM出版社,2002年。
[27] J.Charkham:《五国公司治理比较》, 英国牛津大学出版社,2001 年。
[28]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
[29] R.Tomlinson在《财富》2003年7月期“欧洲公司薪酬低、曝光多”一文中说:“ 2002年J.Ollila的薪酬为290万美元”,因其中未含期权部分。
[30] 《Business Week》,2003年7月14日亚洲版。
[31] 国有企业监事会:《对奥地利、意大利国有企业的考察报告》,2003年。
[32] 1991年12月11日,欧共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了以建立欧洲经济货币联盟和欧洲政治联盟为目标的《欧洲联盟条约》(通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
[33] W.Megginson等:《A Survuy of Empirical Studies on Privatization》,2000年8月。
[34] Brada对中欧、东欧的国企民营化概括了四种方法:一是出售,包括直接出售和间接出售(间接出售也就是上市法);二是退赔(原没收的土地资产予以退赔);三是凭证民营化;四是允许新建民营企业。
[35] 在奥地利,国企民营化比较注重员工的利益。比如,2003年国家又将持有的奥钢联公司34.7%的股权全部出售完毕。奥钢联公司是一家效益较好的企业。在民营化过程中,全体员工通过职工持股会共持有10.3%的股权,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比例略高于普通员工。每年从员工工资中扣除一定比例作为购买股份的资金,对新招收的员工,持股会从股市上购进股票出售给他们,员工离开公司时,必须将所持股份转给持股会,如果工龄达到规定的年限,可以按市价转让。这样,相对注重了公平,有利于民营化进程的稳定。
[36] Henry Gibbon:《guide for diversting government-owned》,2000年。
[37] 2002年底,中央的国有企业总资产为321亿欧元。
[38] 该集团成立于上世纪20年代,行业涉及金融、交通、航天、通讯、冶金、电力、机械等领域。1992-98年的5年间,其民营化金额达318亿美元。
[39] 10个案例的信息和数据,除特别说明的外,均来自他们各自的form —10K表和年度代理权报告,分别见各自的公司网站。
[40] 多元零售(general merchandiser)、航空与国防(aerospace and defense)、石油(petroleum refining)、制药(pharmaceutical)、汽车制造(motor vehicle and part)、媒体(entertainment)、多元金融(diversified financial)、能源(energy)、计算机(computer, office equipment)、工程建筑(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41] 1、food and drug stores: carrefour .2、general merchandiers :wal-mart stores .3、specialty retailers :home depot .4、trading: mitsubishi(1),中化进出口(11)、中粮(16)。5、wholesailers:electronics. 6、wholesailers:food and grocery.7、wholesailers:health care.
[42] 《Forbes》,2003年9月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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