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日前,普华永道(PRICEWATERHOUSE)的三位研究人员(Chris Matten,Monika Mars,Peter Trout)发表了题为“打破新资本协议的神话”(Exploding some of the myths around BaselⅡ)的研究报告。报告对近年来业内经常提及的新资本协议代表先进风险管理水平、增强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性、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健性等命题提出了质疑,认为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亚洲国家),应全面分析新资本协议带来的影响,对实施新资本协议持慎重态度。现刊出该报告译文,供业内参阅,以便多角度、全方位地审视新资本协议。
巴塞尔委员会即将完成对1988年资本协议的修订,新资本协议按计划将于2006年底前在十国集团内开始实施。虽然新资本协议主要是针对十国集团内的国际活跃银行,但实际上其将在更大的范围实施。欧盟将根据新资本协议修改监管条例,在所有成员国中实施。许多非十国集团的国家也计划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框架。
最近几个月,针对新资本协议的争论越来越多,参与这场争论的人群也不断扩大。但遗憾的是,争论的增加不仅未提高新资本协议质量,而且关于新资本协议的不实之词,使得本应得到充分重视和仔细考虑的问题,却被并不真实的一般性结论所取代。在亚洲这个问题尤为突出,总体上看,亚洲国家并没有完全理解新资本协议。
在本文中,我们重点分析几个关于新资本协议的评论,探讨这些评论的正确性,它们经常被引用,几乎变为陈词滥调。
争论一:新资本协议反映了国际大银行风险管理的最新经验
这个结论在一定程度上是正确的,因为新资本协议的起源就是由于近十年来国际化大银行风险管理的发展。在新资本协议的征求意见过程中,巴塞尔委员会给银行业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以及通过三次定量影响测算来校正最终结果。但若最终结果并没有反映征求意见的情况,则反映出妥协的本质特征。特别是当新资本协议涉及许多国家的利益时,肯定要包括一些缺乏实证依据的特征。在新资本协议第三轮征求意见稿中第一次出现的相关系数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这些系数被用来计算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但值得怀疑的是,这些系数好像就是为了保证计算结果与预期结果一致而专门设计的。另一个例子是计算风险加权资产时使用了正态分布的假定,这使得许多人得出通过简单的正态分布就可以建立精确的信用风险计量模型的结论。但正如任何有经验的人所知道的一样,信用风险是绝对不可能服从正态分布的。
然而,从以下两个关键方面看,争论一提出的命题是不够准确的。第一,试图建立一个所有银行都遵守的监管规章,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制度设计必须是极为简化和标准化的。风险管理水平高的银行的一些产品和技术已经或将超过新资本协议所规定的成熟程度。我们必须认识到,风险管理是不断发展的。对于亚洲银行,像其他新兴市场国家银行一样,现阶段在这方面不存在太多问题,因为许多银行与新资本协议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第二,由于风险计量的模型化还是一门不断发展的学科,对于新资本协议试图通过模型进行量化的风险,我们尚不能合理把握它们的行为特征(更不用说银行账户的利率风险,其在第一支柱下被归于难以计量的风险之列,因而仅在第二支柱下,银行被要求建立自己的利率风险处置策略)。目前银行业使用内部模型计量各种风险的成熟程度不一,可交易的市场风险的模型成熟程度为100%,可交易的信用风险模型成熟程度为75%,银行账户的利率风险以及不可交易的信用风险模型成熟程度为50%,而操作风险模型成熟程度仅为25%.
操作风险的处理是新资本协议最为薄弱的领域。这也是银行业风险管理手段最不成熟的一类。将正式的资本要求与未经过实验和检验的计量模型联系起来受到了一些银行的质疑。短期内鼓励降低监管资本行为,长期来看被证明是误导性的,这种情况是完全有可能的。这并不是说,银行不应该开发计量和管理操作风险的方法,而是将这些方法或模型与监管资本要求联系在一起还为时尚早。
争论二:新资本协议将按照风险管理来实施资本监管
历史上看,内部风险评估决定的银行资本水平与外部的监管资本要求之间有很大的差距。新资本协议试图通过增强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度解决这一矛盾,在监管资本和经济资本之间建立更为密切的联系。
事实上,这仅仅在一点上是正确的。由于世界上绝大多数银行可能要实施新资本协议(我们应该记住,1988年资本协议已被100多个国家作为实施资本监管的基础),新资本协议将产生巨大的示范效应,迫使银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然而,一些风险管理水平高的银行在风险计量和资本配置方面已经超过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在现行资本协议中就不会成为问题。虽然1988年资本协议在内部模型方面与新资本协议相差很远,但执行1988年资本协议的成本也相当低。鉴于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成本非常高(在一些情况下要达到1000万欧元),并且新资本协议客观上存在遏制金融创新的风险,许多银行在投资建设内部模型方面犹豫不决。
我们也应该认识到,虽然十国集团许多国际化大银行内部风险管理水平已经超过新资本协议的要求,但是它们同样也面临巨大的实施与合规成本,至少在满足数据的质量和范围,以及风险参数估计的最低要求等方面要支付相当的成本。
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潜在的道德风险。风险计量的精确性可能导致商业银行董事会成员以及未受良好训练的监管人员,认为风险状况是可接受的或风险管理是有效的。然而,风险计量模型仅仅是估计真实风险水平,模型越不成熟,其估计真实风险的精确度就越差。
这个问题在亚洲国家和其他新兴市场尤其突出,监管人员和银行董事会成员对新资本协议提出的许多工具缺乏足够的了解,却希望按照十国集团的时间表执行新资本协议。如,1996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市场风险资本监管补充规定,1998年在十国集团就开始实施,一直到最近其他国家方才执行。更何况新资本协议规定的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资本监管要求比市场风险的资本监管要复杂的多。
争论三:新资本协议将使金融体系更加安全
这个观点只是部分正确。新资本协议鼓励风险管理水平低的银行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但必须达到前文所论及的各项前提条件。
新资本协议的亲经济周期效应也是一个风险。1988年资本协议使用一个固定资本比例,商业银行在整个经济周期内保持一定比例的最低资本要求。这种方法是不合情理的,因为资本的最核心功能是弥补损失,而最低资本要求的设定却使这种功能只有在极端情况下才得以发挥。这样在经济上涨时期,银行的资本与利润保持相同的增长速度。而在经济衰退时期,一般来说在经济下滑到发生信贷损失之间有6—12个月的时滞,一旦发生信贷损失,银行试图控制信贷以保持资本,而中央银行却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来刺激总需求。新资本协议在这方面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因为资本要求与信用评级挂钩,在经济衰退时期,银行贷款的评级将普遍下调,相应地资本要求上升。银行面临着双重影响,一方面是银行资本增殖能力下降甚至资本损失,另一方面是更高的监管资本要求。从宏观经济稳定运行的角度来看,情形恰恰是相反,即在经济过热时期,提高资本要求,从而与紧缩型的货币政策相适应;在经济下滑时,应减少资本要求,以便向实体经济中注入流动性和信贷,促进经济增长。
与此相反的观点是,新资本协议的一些因素会缓解亲经济周期效应,如商业银行更加成熟的风险管理行为、监管当局可以通过第二支柱来调节资本要求。这里的问题是不同国家的监管当局如何理解和执行第二支柱,以及在银行业的一致性如何实现等还是未知因素。
虽然审慎监管规章并不是为宏观经济工具而设计的,但其对经济运行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风险管理水平高的商业银行以及接受良好训练的监管人员能够意识到这一点,并可以做出相应的调整和权衡。第二支柱为监管当局进行必要的调整提供了一种机制,这一点在1988年资本协议中没有明确说明,但监管当局如何调整还很不清楚。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新资本协议对宏观经济的负面影响将更为严重。
新资本协议对银行信贷行为的影响可能会对宏观经济运行带来另一个危险后果,在新兴市场国家风险更大。因为在新兴市场国家银行贷款是中小企业资金的惟一来源,中小企业是过去20年支持经济高速增长的主要力量。另外,新资本协议可能导致对新兴市场国家的资本流入的减少,这些国家却最需要外国资本。墨西哥、阿根廷最近的经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人们对此问题担心,但问题仍存在。
在1988年资本协议下,无论借款人的信用质量如何其风险价格保持不变。在新资本协议下,随着信贷质量下降风险溢价上升,内部评级法较标准法的风险价格曲线更为陡峭,其结果是提高对高风险借款人的贷款利率,降低对低风险借款人的贷款利率。在发达国家,这种风险价格调整机制已经存在,银行使用内部模型评估信贷风险已有多年,最近已开始推行风险定价。然而这种风险价格调整在新兴市场国家尚未有先例,并且来自监管当局以及外界的压力还迫使银行尽快地实施新资本协议甚至内部评级法,以刺激投资者对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信心。可是仓促地执行新资本协议将导致在风险定价模型尚需进一步检验之前风险定价曲线的剧烈变动,引起严重的信贷紧缩。
争论四:新资本协议真是一套好的方案吗
第一支柱关于信用风险的建议,对整个银行体系来说可能是有利的,虽然对个别银行造成负面影响,如贷款高度集中于信用质量较低的银行(虽然巴塞尔委员会说过不希望看到银行体系资本水平的普遍下降)。这一方案无疑会为那些经验不足的银行提供一个追赶的机会。然而这一点只有当整个行业都达到了新资本协议确定的新水平后才会实现。而较高的合规成本和复杂性可能会阻碍银行业的进一步创新。第一支柱关于操作风险的建议更是有争议的,其目的在于促进银行业界加强对这一特定风险的研究;第二支柱整体看来是有道理的,基于单个银行的个别调整最低资本金要求反映了当今成熟市场做法,如英国和澳大利亚等的情况。虽然大量的关于新资本协议的争论都是把注意力集中在如何在技术上达到第一支柱的要求,但第二支柱对商业银行是一个警告。为了完全达到新资本协议的要求,银行必须在该国监管和立法当局的监管和干预下达到三个支柱的要求。第二支柱中的一些细节对于还未重视这些问题的银行来说是一个冲击,如银行应根据风险状况评估总体资本充足情况,这意味着银行必须能估算所有的风险而不止是第一支柱所要求的那些,这可能需要经济资本模型才能完成。最近普华公司对欧洲银行的调查表明,这些被调查银行中只有10%的银行认为其内部经济资本模型是能够满足要求且可操作的。
对于监管者如何实施第二支柱以及与此相关的技术问题也存在一些担心。许多银行认为,他们采用更高级的信用风险计量方法赚取的利润将完全被第二支柱中的资本要求所抵消。要避免不公平竞争的负面影响,各监管当局应保持一致性。监管当局尚有更多的指导性工作需要做以缓解类似的担心。
第三支柱的建议受到的关注最少,很大程度上因为第三支柱代表的是一个对经营几乎没有影响的固定合规成本。第三支柱要求披露的一些数据对于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银行来说已经在风险体系中产生了。新资本协议第三轮征求意见稿减少前二轮征求意见稿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合规成本有所降低。然而银行仍需慎重考虑金融报告制度国际发展带来的影响,这可能与第三支柱的要求重复或矛盾,因此大幅度增加了合规成本。在任何情况下,银行管理层需保证信息披露是准确的且遵守适当程序的。另外,信息披露很有可能导致人们更为关注不同银行的信用和风险定价的差异,从商业角度来看这关系到银行的竞争力,这将会影响银行的投资者、存款人、监管当局以及外部评级机构对银行的评价。风险管理技术落后将导致银行融资成本上升、资本需求增加。
这些对银行和监管当局意味着什么呢?十国集团国家已经意识到这些问题,部分国家甚至在新资本协议起草之前就已经着手处理由此而带来的金融体系变化,当然在实施新资本协议过程中仍需按照审慎要求进行调整。而在发展中国家,商业银行和监管当局缺乏处理上述各种变化的经验,在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问题上应慎重计划并充分考虑其影响。
(译校者单位:中国银监会国际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