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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集团性公司,如何采取恰当的方式正确处理好母子公司之间的财务关系,现行《公司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还没有修改完善对此的明确规定;在管理实践中,由于人们只看到子公司也是独立的法人主体而不明了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在财务管理上具有从属关系,致使两者各自的财务管理重心不明确,严重影响和削弱了母公司对子公司财务管理知情权和监督控制权作用的有效发挥。为此,笔者从公司的一般特征出发,对集团性公司的特点及其集团公司总部的财务管理重心进行一些必要的探讨,以帮助指导集团性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实践进一步积极有效的开展。
一、集团性公司的特征
一般意义上的公司制企业(单个公司),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并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它具有如下基本特征:1.公司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设立的,如果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设立公司,就不可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2.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公司通过利用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3.公司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以及场所等条件。4.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明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各自的权力与职责,这是现化化企业制度的要求,便于激发经营者和公司职工的积极性,同时使公司各方面的行为接受必要的监督和制约。
集团性公司,则是指由多个法人组成的、以产权关系为基本纽带并依此形成多层次组织、具有多种功能、一般从事多样化经营(与多国化经营)的经济组织。由于实现市场交易内部化以降低交易成本、充分发挥企业已有的有形及无形资源的潜能、提高企业整体的竞争能力与抗风险能力和集团内部形成多元法人主体结构锁定子公司的财务风险等因素,集团性公司除了具有上述单个公司的基本特征之外,还有下列自身的特点:
一是多法人。集团性公司是由多个法人组织所组成。集团性公司本身就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而由其出资设立的若干子公司也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法理上来讲,它们之间都是平等的。
二是具有多种联系纽带。集团性公司内母子公司间主要是由持股、控股所产生的资本产权关系这一纽带相联系,除此之外,还可以具有派生的生产、销售、技术研究开发、服务等多方面的联系纽带,但其中资本产权关系是集团公司内母子公司间的最基本的纽带关系。
三是多层次组织。无论持股、参股是采取纵向的形式还是横向的形式,按持股关系与比例来分,都可分为母公司、子公司和孙公司这一形式,因此它们有出资人(投资人)与被投资人之分、“上、下”之分、控制与被控制之分。
四是多样化经营。成立集团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扩大规模和业务,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因此往往会进行理性与相关的多样化经营。
五是多功能。集团性公司有必要而且有能力进行科、工、贸一体化,发挥综合优势,比单个公司更有能力进行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
六是多国化。集团性公司由于具有综合优势,所以更能融入全球化经济,开展跨国经营,在条件成熟时可成为跨国集团,以提高入世后与外资企业竞争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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