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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政府经济决策的效率

2005-08-01 00:00 来源:崔娟

  政府有两个鲜明的特征:第一,政府拥有某种私人机构所没有的政治权利;第二,在一个民主的社会里,政府机构的领导者是公民选举产生的,或由被选出的政治家委派的,因而管理职位上的人的合法性都直接或间接的派生于公民选举过程。

  公共选择就是运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去考察政治领域中的集体决策,根据其创始人布坎南所说:“公共选择实际上是经济理论在政治活动或政府选择领域中的应用和扩展。”政府经济决策就是研究公共选择是怎样被做出的,或者说怎样把个人的众多选择转化为社会的共同选择。

  在民主决策中,政府决策是通过投票方式决定的。投票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由居民直接投票,然后根据投票规则决定;另一种是代表制,居民推举自己的代言人,与其他选民推举出来的代表一起共商国事,制定公共决策。究竟采用直接方法还是代表制方法,这要受技术手段、管理水平、交易费用等情况来进行制度安排。在人口众多的中国,应该说代表制是切实可行的。

  政府不但有干预经济的理由,也有干预经济的权利。政府干预有助于解决市场机制无法解决或解决不好的问题。不过,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即使出于良好的动机,也会有力不从心或出现所得非所求的情形,这就是政府经济决策的效率问题。

  第一,充分显示真实的民意。在政府经济决策过程中,由于公共商品缺少价格及其价格形成机制,决策者进行决策的依据不可能是价格信息,而只能是选民的投票导向。迄今为止,用投票方式解决公民偏好显示仍然是最主要的方式。政府为增加公民投票的积极性,应加大宣传力度,使选民充分意识到他的投票对结果是有重要影响的,同时让选民充分了解相关信息,以降低公民投票成本,即使选民的EU大于零,从而使其偏好充分显示。

  第二,政府经济决策的有效执行。政治家即使做出了完全正确的决策,也不能保证取得这个政策的预期效果,原因是决策部门对各级执行部门只有有限的控制权。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即指政府的良好动机并不意味首各级官僚也都有同样的动机;即使各级官僚都有同样的动机,他们对问题的理解程度、管理能力也不可能相同,所以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会出现偏差。解决两者之间由于委托代理问题而产生的矛盾可以采用如下思路:其一是对官僚部门的激励。如进行行政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其二是对官僚个人的激励。尼斯卡南甚至提出允许官僚个人得到他所节省下来的一部分费用以激励官僚。其三可将部分公共产品转由私人部门提供。

  第三,降低利益集团的消极影响。在立法、司法和行政的一切政府活动中都无法排除利益集团的干扰。这些集团或代表政府某些部门和地区的利益,或代表政府外的生产者、消费者、政党和团体的利益。这些利益集团必然或多或少地影响政府的行为,使之有利于某一些人和团体,不利于另一些人和团体。如果利益集团有效控制着政府的决策过程,政府的政策往往只能是这些利益集团之间相互妥协的结果,很难反映经济学家所倡导的“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目标。

  第四,组建有效率的政府。政府的组建,如机构的设置、官僚的选任、政府职能的选配等,将对民意的实现程度以及政府经济决策效率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政府经济决策的制定和实施有好几个环节,真实的民意在每一个过程都会存在偏差,即真实的民意在每一个过程中都有部分丢失,最终实现的真实民意将所剩无几,因此在政治过程中,反映和实现民意的环节越多,丢失民意的情况就越严重,政府目标的实现就越困难,经济决策效率就越低下。政府结构臃肿、人浮于事就会导致政府经济决策效率低下,相应的措施是精简机构,简化行政手续。

  政府经济决策是否有效率,取决于政治制度安排是否能产生出像市场经济一样的效率来。公民偏好的充分显示、正确的选择政治家、组建有效率的政府、制定有效的政策和政府决策的完全执行都是提高政府经济决策效率的关键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