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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上存在问题及对策

来源: 夏齐春 编辑: 2006/10/08 09:57:07  字体:

  在“以票管税”的税收征管模式下,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税收征管的核心,而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是连接核心的纽带。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经过国家的几年努力已走向了电算化和规范化的“金税工程”管理轨道,作为可以按照买价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和农业生产单位销售自产农产品开具的普通发票,均可按发票上注明的买价、价款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一些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加工、生产企业的进项税抵扣问题,为企业公平税负、公平竞争创造了良好的税收环境。但通过实践证明,农产品抵扣税政策,在促进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企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不容忽视的负面效应,比如,虚开、代开、擅自扩大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等违法现象十分严重;为加强收购农产品企业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各级税务机关结合实际,在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管理上做了大量的文章,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现行制度的缺陷,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一直无法实现有效的控管,造成虚开、代开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的现象屡禁不止,并造成大量税款流失。最近,某县纳税评部门对以竹、木为主要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企业和从事农产品经营的商贸企业进行了一次行业调查,发现用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抵扣税款存在的一些问题,如何解决,本文就此谈点个人看法。

  (一)从收购方式来看,可分直接收购和间接收购;由生产、加工企业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达不到10%,大部分都是间接收购,如委托加工点收购或直接收购半成品、成品等。那些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实际操作中,为了考虑自己的切身利益,以达到随意开具货物的品名、销售价格和开具发票的日期来调节当期应纳税的目的,一些企业即使知道销售方是农产品生产单位或经营者,可以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销货发票,也还是不向对方索取发票,而要自己开具。由于他们自己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而不向对方索取发票,这给销售方偷逃税创造了机会,造成了销货方应纳的税款白白流失。农产品专用发票开具内容的不真实,造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偷逃税现象较为严重,根据现行税法规定,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抵扣进项税额,按照买价、价款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而这里的买价、价款只包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时所支付的款项和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除此之外,纳税人购进货物支付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仓储费和其他附加费都不允许计算抵扣。我们知道,运输费只能抵扣7%,其他附加费都不能抵扣,纳税人为了能按13%的扣除率抵扣、真正达到多抵扣税款的目的,故意鱼目混珠、混淆黑白,即使承运单位开具运输发票、销货方开具销售发票,也只当作一张废纸,弃之不用,仍要自己开具,从而把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仓储费等其他附加费用都记入农产品价格,更大的问题是向加工点收购的半成品、成品和生产小家具企业外购原材料如中纤板、油漆等也自行变相开具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从而加大农产品扣除比例,以达到自己多抵扣进项税额的目的,造成了国家大量税收流失。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管理手段落后,给逃税者有机可乘,按理说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同等重要,但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在管理上,还是沿用以前的手工开具方式,管理手段相当落后,税务机关缺乏对其监控的有效措施,纳税人开具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还是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纳税人开具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内容的真实性难以确定,使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及时解决、及时处理,这助长了一些不法纳税人虚开、代开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的不正之风,形成恶性循环,这不仅严重扰乱税收征管秩序,并且造成税负不公,纳税人不能公平竞争。

  (二)从农产品收购的抵扣发票来看,可分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时,可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并依买价的13%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对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可按取得的普通发票依价款的13%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此项政策调整后,部分从事农产品购销业务的商贸企业出现了以下怪现象:明明进的货按一定毛利率全部销售,赚了差价,产生了增值,可账面上应纳增值税却总是为零且体现留抵数,也就是说企业非但不用缴税,国家反倒欠它的钱。现行政策规定企业购进农产品时按含税价扣税,销售时按不含税价计提销项,企业在销售货物毛利率低于13%的情况下,进项就大于销项了,这不符合增值税设计原理,客观上造成了企业赚钱不缴税的怪现象。

  改进对策针对现阶段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在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套解决方案:

  (一)加强投售方和收购方的监督,堵塞税收漏洞。纳税人随意开具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造成税收流失的最重要原因是缺乏投售方的监督,在开具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时对填开的项目往往是收购方说了算,税务机关和投售方不得而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纳税人每开具一份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再附上一份投售方提供的原始证明资料,便可以有效地防止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随意开具的现象,投售方的原始证明资料可以是所在单位出具的农业生产者的身份证明、货物名称或运输费和投售方的印章等等。这样纳税人每月在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时,凭开具的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和所附的原始证明资料申报抵扣,这样纳税人在开具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时又多了投售方的监督,从而能有效地堵塞了收购方一人说了算的弊端。农产品收购方,应在收购时或入库前向税务机关报验,税务机关应派员深入实地查验,检查收购的农产品是否属于生产者自产的初级农产品,收购价格是否合理,入库数量、收购金额是否与凭证、报表一致。收购方必须凭入库单和加盖“农产品查验专用章”的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才能抵扣进项税额。

  (二)加大行业评估和重点稽查,强化打击力度。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的管理一直是我们税收管理上的难点和重点。因此,切实加强对该行业的纳税评估和重点检查已是刻不容缓的大事。首先,要对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生产企业分行业测算出单位产品成本耗用率和单位产品税收负担率,根据测算出的参数设立警戒线,进行严格监控;其次,要将农产品收购行业全面纳入纳税评估的范围,因其行业的特殊性,税收流失已相当严重,管理较混乱、控管乏力。因此,建议比照商贸企业纳税评估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其列入按月评估的重点行业。并根据测算出的参数,通过人机结合的方式实行比对,及时发现其存在的问题,及时加以处理,防患于未然。再次,要切实加强对该行业的专项检查,强化稽查打击力度。凡检查出的问题,都要一视同仁,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决不姑息手软。要主动及时向地方党政领导汇报,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坚决抵制地主保护主义、人情、金钱等不正之风。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调整税收政策,规范销售方开具普通发票。为了避免部分从事农产品购销业务的商贸企业赚钱不缴税的怪现象,国家要调整税收政策,将购进农产品开具的收购发票和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在计提进项税时,按企业购进农产品的不含税价扣税。这样才能将其销售后增值部分的税款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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