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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业“热”中的冷思考
物流活动即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这一过程包括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的有机结合,最终效果是为用户提供多功能、一体化的综合性服务。其核心是将供应商、制造商、仓储和零售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注重提高整体运行的组织化和集约化程度,最大限度地降低经营成本。现代物流业有三个重要特征:第一,实施的是一种供应链管理;第二,以社会化运作的“第三方物流”为主;第三,将现代信息、网络技术运用到全过程。可见,物流业是一个知识密集型产业,也是一个资本密集与劳动密集型产业。
有关资料显示,加工业产品的直接成本约占总成本的10%,而物流成本占40%.产品的加工和制作时间只占总时间的10%,而物流时间几乎占90%.所以,发达国家十分重视通过发展物流业来降低成本,增强竞争优势。近年来,我国企业也把发展物流业作为提高利润的源泉。以海尔为例,海尔集团通过实施以市场链为纽带的业务流程再造,推动了一场深刻的物流革命,提出了“零库存”管理目标,使零部件库存时间由原来的平均30天下降到了3~7天,库存资金减少了67%,降低了成本,增加了利润。
经过20多年的商业改革和企业自主创新,我国现在已形成了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在全国范围内配送物品的物流企业,连锁类物流企业和系统化配送方式日见增多,第三方物流企业发展较快。但是,我国物流业也存在社会化程度低、管理体制混乱、机构多元化、自成体系等问题,导致物流业的专业化、集约化经营优势难以发挥,设施利用率低,布局不合理,重复建设,资金浪费严重。
我国物流业发展缓慢,除了物流软硬件基础设施薄弱、物流人才缺乏等原因外,也与促进物流业发展的制度和政策法规不完善有关。就税收政策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欠缺:
第一,没有形成扶持物流业的整体税收政策体系,已有的税收政策针对物流业的不多,即使有,对物流业是整体扶持还是结构性调整,取向不很明显。
第二,政府对物流业基础设施的投入采用直接投入的方式多,没有充分利用税收的杠杆作用,在对物流技术改善、物流结构调整、物流企业规模扩张等方面并无明确支持倾向。这使得物流业的发展面临着更多不确定性,限制了物流业竞争力的提高。
第三,地方政府为了保护地方利益,越权减免税收,滥用税收政策,实行地区封锁,限制了物流业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和跨区域发展。比如一些地方对本地物流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政策和房地产税费优惠政策,对区外企业则采取全额征收税费政策。
第四,物流业是一个综合性比较强的产业,涉及多种行业和多种业务。我国现行依照经济活动性质确定纳税行为的税收制度,使物流业的税收负担比较重。
利用税收杠杆助推物流业发展
1.对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可实行区别对待的税收政策
物流企业可以是资产型企业,也可以是非资产型企业。事实上,有物流资产的物流企业更具有优势,拥有资产优势的以运输、仓储起家的“混合型”物流企业,发展壮大的机会更大。但不是所有的物流企业都拥有物流设施。美国1998年68%的物流企业是非资产性的。我国的物流企业之间、物流企业与工商企业之间也应该用协议、合作、联盟等方式展开协作,政府在税收政策上应给予配套扶持,比如,合资合作的物流企业所得税税率采用低税率,提供代理服务的物流企业采用3%的营业税税率,鼓励仓库的租赁使用,可以减征或免征租赁收入的营业税,房产税采用按房产余值的1.5%计税,租用仓库的物流企业的租赁支出可以一次性计入费用,降低所得税税基等。
根据物流设施建设增量和盘活存量、软件和硬件并重的原则,政府在制定税收政策时,对于公益性物流基础设施的建设应给予全额税收优惠,可采用投资抵免的优惠办法,即投资主体投资于公益性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其投资额允许抵减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其他投资额大、投资回收期长的物流基础设施,如大型物流中心的建设,政府要加以规范引导,在全面规划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政府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针对我国物流业现有设施闲置率高的问题,政府应加大存量设施的盘活和整合的税收优惠力度,如对进行技术改造而购进固定资产的,在增值税方面允许抵扣固定资产所含税额,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允许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法,从而降低计税依据的数额。对企业处置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如果尚未提足折旧,允许报废时一次性提足折旧,计入税前利润。允许用新增所得税额抵免一定数额的投资额,从而降低所得税的税收负担。在营业税方面,为了提高物流设施的利用率,物流企业之间租赁设施时,免征营业税,若是房产设施,免征房产税。
信息网络技术、计算机系统技术和通信技术在物流过程中的组合,是构成物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物流业的软件设施,也是提高物流服务效率的重要技术保障。可借鉴以美国为代表的欧美国家的做法,将税收优惠作为政府推动物流企业技术创新的有效途径,通过制定形式多样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物流企业技术创新的税负,促进物流企业技术水平的提高。建议政府对于物流企业用于信息系统建设的资金,应允许抵免企业所得税或允许税前扣除,对软件研发人员的工薪收入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给予优惠;对物流企业购进的信息网络技术、计算机系统技术和通信技术实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允许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加快技术设备的更新换代;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引导物流企业积极利用EDI、互联网等技术,促进企业内部资源配置优化。
2.对物流企业可考虑实行的税收扶持政策
为促进物流企业的快速发展,税收上可以考虑实行的优惠政策包括:允许物流企业经营货物运输业务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征税;代理与货物运输有关业务的收入按“代理业”征税,并允许扣除与代理业务有关的支付给其他单位的运费、检验检疫费、装卸费等相关费用。凡符合联运企业条件的物流企业,可使用联运业务专用发票。对新办的独立核算、多种经营功能的物流企业,有减免税政策交叉情况的,可选择使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以从事仓储业、物资业、商业、对外贸易业为主营业务的物流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以从事交通运输为主营业务的物流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2年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以从事信息业、技术服务业为主营业务的物流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主日起,免征5年或更长时间的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以物流软件生产为主营业务的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发展第三方物流,加快物流业的社会化进程
我国应努力建成现代化的大物流市场,形成国有物流业、民营物流业与外资物流业三足鼎立、共同发展的市场格局;发展第三方物流与部门物流相结合,以发展第三方物流为重点,加快物流业的社会化进程;积极支持国外物流企业进入中国市场,同时鼓励中国物流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加速实现国内外物流市场服务一体化。
当前重点是要扶持民营物流业的发展。为了鼓励民营资本、民营企业进入物流产业,对民营物流企业应实行优惠税率。第三方物流的出现是社会分工和专业化的必然结果,也是物流社会化的方向,它是创造“第三利润”的主要源泉,是物流业社会化、规模化和系统化的具体表现。为了充分利用社会运输与仓储设备,充分发展第三方物流,发挥整合效应和规模效益,最大限度地降低流通费用,建议政府在制定政策时给予第三方物流必要的扶持。比如可采取这样的做法:对于大而全、小而全地建立自己的物流业的企业,对货物的生产销售流通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允许对物流这一块单独征收营业税,如果是第三方物流业就对其营业额只征收营业税。这样可以引导企业利用第三方物流以较小投入达到最大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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