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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转型时期的税收管理

来源: 刘军 罗伟平 编辑: 2006/11/03 09:27:51  字体:

  [摘要]税制选择不能脱离现实的税收管理水平和手段,实现税收管理的有效性,对于转型时期的发展中国家来说,非常重要。在选择税制结构‘时,设计的税制必须与当前的管理条件相适应,才能够确实贯彻执行,否则,税制的执行难于成功。转型经济国家普遍实行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这似乎是由于征管水平的制约及保证税收收人的需要,毋如说是税制的“塑造”结果。一般而言,直接税需要相对较高的税收管理水平,间接税对税收管理水平要求较低。由于间接税制在转型经济国家的普遍采用,在机构、部门的设计上,重征管、轻稽查,这是税制的直接影响结果;另一个方面是由于重征管、轻稽查,反过来又制约着征管水平的提高,主要表现在征管的社会系统管理上面,注重征管的征收效率,忽略征管的管理效率。

  一、税收管理与税制的关系

  税制选择不能脱离现实的税收管理水平和手段,实现税收管理的有效性,对于转型时期的发展中国家来说,非常重要。在选择税制结构‘时,设计的税制必须与当前的管理条件相适应,才能够确实贯彻执行,否则,税制的执行难于成功。

  (一)税收管理对税制选择的作用。

  对于转型经济国家来说,税收管理能力成为“束缚税制改革的主要因素,有半数以上的潜在所得税难于征收入库,其他税种也同样存在问题。

  多数的转型经济国家,税制设计的目标与实际运行结果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不但税收收入流失,还降低了税制的弹性。特别是在通货膨胀的条件下,为了达到增加收入的目的,只有不断地任意提高税率和开征新税。这种税制拼凑的特点,起因于对法定的各个税种缺乏管理能力,导致不停地制定新的税收变革,以满足政府收入的需要。可以说,税收管理是税制结构选择必须考察的重要因素。在转型经济国家,纳税人与税务官员的诚实都是靠不住的。各级政府对税务官员很少有控制办法,有关税收工作运行的信息很少,更难于收集。冒险行为普遍发生,侦破逃税与腐化的措施效果不稳定。各种税率表、对税法的解释、违法处罚的规定以及申请复议的程序等,经常随着时间而变化。更加极端的是而对此许多转型经济国家并未注意到这个问题,使税制改革的方案在实际中执行非常困难。

  在这里对税务管理不感兴趣的主要理由有,政府在税收管理方面有所突破难度远远大于税制改革,在所有转型经济国家中,在税制改革方面可以说是不遗余力,但在税收管理方面进行的努力就显得较少。

  在极大部分选择流转税制为主体的国家,除了受制于该国经济的发展水平,即企业效益差,所得税少且不稳定以外,更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税收管理水平的制约,对所得税等直接税的管理水平和税务机关的监管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相对而言,流转税等间接税的管理就简单一些。

  (二)税制结构对税收管理的模式、机构设置的影响。

  税收管理必须为顺利达到税制的目标服务,因此,税制结构对税收管理的模式、目标具有质的规定性。

  对各国的考察,可以发现,转型经济国家普遍实行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这似乎是由于征管水平的制约及保证税收收人的需要,毋如说是税制的“塑造”结果。一般而言,直接税需要相对较高的税收管理水平,间接税对税收管理水平要求较低。由于间接税制在转型经济国家的普遍采用,在机构、部门的设计上,重征管、轻稽查,这是税制的直接影响结果;另一个方面是由于重征管、轻稽查,反过来又制约着征管水平的提高,主要表现在征管的社会系统管理上面,注重征管的征收效率,忽略征管的管理效率。这是由于间接税制在管理方面的要求较低的缘故。因此,税制对管理水平的高低有着直接的需求。当然,为了适应某些“先进的税制”,征管水平也是可以逐步提高的,也就是管理能力的欠缺并不是不可改变的,如加纳(1986至1987)、印度尼西亚(1984至1985)、泰国(1983至1984)和中国(1993至1994)的税制改革伴随着大规模的征管改革,新的税收征管有力地保证了税制改革方案的成功实施。

  二、经济转型时期税收管理改革的目标

  税收征管改革是税制改革的实现形式。世界各国在税制改革的同时,十分注重税收征管体制的变革。综观世界各国征管改革的历程,税收管理改革的目标有:由管理无序走向法治;由重征收走向重稽查、重管理;由人工操作到电脑化。计算机化;办税的方式不断社会化、公开化。

  (一)征管改革的实质是以法治税。

  现代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本质是以法治税。这是与经济运行机制的变革息息相关的。市场经济已被证明是当今世界最具效率的经济运行方式,因为它符合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内在要求。其特点是经济关系的市场化、企业行为自主化、宏观调控的间接化、经济管理的法制化。市场经济从一定意义上讲是一种法制经济,它要求以法律和法规来规范市场经济的各项活动。世界各国都朝着建立一个“以法治税”为核心的科学而严密的现代税收征管制度进行改革。征管改革的法律关系,从税务登记开始,明确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法律行为,建立纳税申报制度,推行税务代理制度,建立严密的税务稽查组织和制度。许多国家还赋予税务机关司法权,如美国联邦和州税局对欠税都有扣押财产、减扣薪金、冻结账户等权力。大多数国家都设立有专门的税务法院为依法治税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

  (二)征管改革的目标是“申报、管理、稽查”三者有机结合的征管模式。

  适应依法治税的需要,各国普遍实行纳税人主动申报制度,广泛推行税务代理,使税务机关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稽查,强调税务机关的执法权,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刚性的职?上来。纳税人主动申报制度是依法治税的基础;税务代理等社会服务是保证纳税人主动申报的外部条件;管理是税务机关做好税收服务的主要环节,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中建立较好的沟通渠道;稽查是税收征管的重点,是依法治税的体现,它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的一种制约。总之,现代税收征管制度是以上三者的统一体,三者互为制约,缺一不可。

  (三)征管手段的计算机网络化是现代税收管理的支撑基础。

  即税收征管过程中全面运用计算机进行税务管理,以电子计算机技术代替手工劳动,降低税收征收成本,提高税务工作效率,减少工作中的随意性。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和地区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都广泛采用了电子计算机。正是由于税收征管的全面电脑化,使发达国家税收征管效率非常之高。美国、意大利各大税务服务中心每年处理几千万份的纳税申报单,高峰期每天处理近20万份,这一切都是通过计算机“管道化”流水式运作实现的。同时,由于电子计算机这种高度先进的征收手段,才使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制度得以顺利推行。它一方面缩短了纳税人的申报时间,使得复杂的申报、检查、稽查等可以迅速完成;另一方面是便于管理,通过电脑联网可以随时了解纳税人和各项纳税资料,判断申报的真实程度,一旦发现问题便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四)办税方式的公开化。

  随着税务管理的全面电脑化,税收征管系统也日益向公开化、社会化发展。这要求办税方式通过设置多功能的办税大厅(或中心)来完成。西方国家普遍把税务登记、税款征收、评税、催报催缴、稽查对象的选择和纳税资料的收集等集中在办税大厅办理,大厅内由大型计算机处理,来自各方面信息汇集通过计算、比较、审核等公开化处理,既公正、公开、公平,又方便纳税人,还可监控纳税人的经营活动和规范税务机构的行政行为,确保以法治税顺利实施。

  (五)征管范围级次划分明晰化。

  分税制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种财政体制。其特点是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的收入体系,分散立法,分级管理,按税收自身的特点来划分各级政府税源,以事权、财权相结合的原则确定税收收入分配份额,同时各级政府各自独立行使征税权,体现出税收管理级次划分明晰、简明。现行国际上的分税制,其特点是只设立中央与地方的固定税,并不设立共享税,中央与地方在税收征管完全分开,各征各税;二类是适度的分税制,其特点:既设中央与地方的固定税,也设共享税,税收立法权集中在中央一级,但地方也具有一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实行核定税款,征收两条线管理,各负其责,互相制约。

  (六)违章处理的严厉性。

  随着征管改革的纵深化发展,税务部门主要集中力量进行稽查管理。查税范围不断扩大,查税人员也不断增加,同时对违反税法的处罚措施也日趋严厉。美国联邦及各州、县税局每年对所有纳税人进行抽查,尽管这种抽查率只占所有纳税人数的1%,然而一旦被查出,哪怕偷骗税数量很少,也会被罚得倾家荡产。加拿大一经查出偷税行为,对其惩罚是相当严厉的,除了重罚,少则10万至20万美元,最多可达1200万美元,还要判刑,还要将偷税等行为公布于众,使偷税者声名狼藉。

  三、我国经济转型时期税收管理效率损失的根源

  (一)国、地两个税务局的征管协调在制度上存在缺陷。

  国、地两个税务机构的设计,只是遵循税收管理的一般规律,没有按照两个机构税源的特点进行科学设计,税收征管机构按照对等设置,同样的部门结构,国家税务局设置一套,地方税务局也设置一套,无形中加大了征管成本,纳税人的奉行成本也成倍提高,由此造成的重复管理。征收、检查都加大了征税成本及纳税成本。从现行税种的情况来看,地方税收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管理方面主要的难点在于纳税人的控管;而国家税务局的增值税管理的难点在于稽核,因此,地方税务局的机构设计应该体现在加强征管方面,国家税务局的机构设计应该加强检查、稽核职能。

  (二)统一的征管模式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

  全国各地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具体情况千差万别,税源集散程度不一,各税种的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等也不尽相同。这些客观条件决定了税收征管模式不能一刀切,应当根据各基层征管单位的人力、财力和税收管辖区内的税源分布、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地理交通等条件,本着既有利于征收管理,又利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原则,因地、因税、因纳税人制宜,调整征管模式。

  (三)强调税务职能部门的内部控制,忽略纳税人执行费用的提高。

  追求各职能部门相互制约,在制度上消除不正之风和不廉洁行为的同时,机械地分割了征。管、查三个职能部门,增加了部门间的层次重叠。职责交叉,有利的工作争着做,困难工作互相推诿,造成低效高耗。

  (四)着重税务信息收集、分析和整理等基础性工作,忽视计算机处理、传递效率和人机配合工作。

  电子计算机在税收管理中的应用,把广大税务干部从繁杂的手工操作中解放出来,大大提高征管工作的效率。人机的关系是管理主体与管理手段的关系。现代化管理手段的应用,客观上对税务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从税收管理的现状来看,先进的管理手段与素质相对落后的管理人员的矛盾非常突出。人员素质问题成为制约税收管理现代化进程的重要因素,不能充分发挥先进的计算机管理功能,制约着税收制度效率的提高。

  (五)税务人员及纳税人素质过低,直接提高了税收征管成本。

  在全国 100万税务人员中,仅有 18%至25%受过高等教育。由于人员素质低,影响了税收管理的效率,如先进的计算机及现代化的手段没有取得应有的效果。纳税人素质不高也提高了税收征管成本,对于纳税意识差、办税水平低。财务管理混乱的纳税人,税务机关需要花费较多的人力、物力去辅导、培训、管理、检查,增加了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加大了税收成本。

  四、改善税收制度效率的现实选择

  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在税制建设、税收征管、管理手段、队伍建设、税法宣传、纳税申报等各个环节贯彻效率原则,需要社会各方面长期不懈的努力,特别是需要决策者、征税人、纳税人从效率的角度,努力提高效率的责任意识。

  (一)建立简便的税收制度。

  我们反复全面强调,对于转型经济国家,尤其像中国这样的转型经济国家,管理手段、人员素质及纳税人的纳税遵从意识等,决定我们在建立税收制度时应该采用简便、容易执行的税制;在经济转型阶段,税制的公平与效率选择方面同样应该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做到有限的税收资源的合理利用。

  (二)完善税务行政效率的评价指标体系。

  行政管理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综合性的社会运动,因而在多数情况下无法用简单的数量关系来衡量。税收领域长期以来偏重于对业务指标的考核,如税收任务的完成情况、税收增长率、税收的查补漏情况、减免税情况,等等。这尽管从一个方面反映了税务管理部门的绩效,但却缺乏定量衡量税收制度效率的考核指标。因此,考察税务部门的工作业绩、评价其制度效率不仅要考察其税收收入的完成情况,也要考察征管过程中所付出的成本。需要从制度效率来评判税务行政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利用更加先进、有效的管理办法和工作方法,努力实现税务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的合理配置和布局。

  (三)建立成本核算制度。

  我国建国50年来,税务部门基本没有对税收进行成本核算,全国总成本、分税种成本都没有一个准确的数据可供考核,即便是当前公布出来的少数区域性成本,其统计口径差别也很大,缺乏可比性,准确程度更值得怀疑。因此,建立规范、系统、科学的税收成本核算制度,包括税务成本开支范围、成本核算方法、成本管理责任、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成本监督、降低成本核算方法和违章处理等内容。

  (四)科学组织税务内部职能部门和布局,是提高我国税收制度效率的有效途径。

  税务机构设置及征管组织的分布,按照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实现税收管理职能的需要,遵循“科学、精简、效能、服务”的原则。首先,打破按行政区域设置基层征管机构,以经济区域和收人规模为依据,调整征管机构布局。其次,征管机构内部设置要少而精,要符合“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要求,形成至套科学严密的业务流程,办税服务厅对外要呈“一条龙”服务,内部职能部门不顺利考试分强调线条对口。最后,要借助社会力量强化征管、减少税务机构设置。对一些边远地区的零散税源以及集贸市场税收,可实行委托代征办法,利用银行、邮局、政府部门等协税护税组织实现税源监控。

  (五)科学界定稽查与征收职责范围。

  从实际中反映的稽查与征收工作的矛盾,主要体现在对企业的检查权上,从整个税收工作的流程方面,征收与稽查工作仅仅是整个征管工作的不同环节,不存在相互替代的问题,片面地强调一个方面重要性均无助于协调好两者的关系。稽查工作的“重中之重”,决不是稽查工作比征收工作重要,因为征管工作运行到最后一个环节是稽查,它是税收征管工作的最后至个关口,也是重要的保障手段。因此,提高税收的稽查效率与提高税收的征管效率一样重要,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提高税收制度效率的重要方面。

  (六)提高税务征收管理人员素质,优化人员构成。

  提高行政管理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充分发挥人的积极性、主动性,是提高行政效率的关键。在税收领域,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水平的逐步提高,税收专管员逐渐从管户向管事方向转变,从而对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结合征管改革,积极实现“精兵简政”,一是把好“进人关”,建立一套严格规范的人员录用制度,真正把素质高、能力强的人吸收到队伍里来;二是建立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机关人员考核“企业化”,使人人有目标,事事有考核,三是采取多种形式搞好人员培训,提高税收人员,尤其是征管人员综合素质;四是在人员结构上向“集中征收,重点稽查”靠拢,充实一线征管人员,少设干部,多设干事。

  (七)完善税务行政运行机制,提高征管效率。

  税务行政运行机制具体表现为征管机制,实践证明,建立一套高效、合理的征管机制,不仅是增加税收收人的重要途径,也是提高税收制度效率的捷径。

  1.改进现行的征管工作流程。目前,一系列的征管办法包括申报、稽核、发票管理办法都过于繁杂,不但企业难以操作,也使税务机关陷于大量的表格审核和事务性工作之中。因此,有必要重新制订一套更为科学简便的管理办法,使纳税人易于理解和操作,也使税务机关的征管效率得到进一步提高,并能相应地集中力量重点进行税务稽查,真正提高税务稽查的效能和震慑作用。

  2.改善计算机应用的“软环境”。计算机的应用不能停留在打印报表、统计数字、储存信息等工作上面,应着眼提高网络化管理水平,特别是数据共享、服务稽查方面,从而充分发挥计算机的管理效能。计算机的硬件的配置到软件的开发应用,避免重复投资。

  3.自核自缴,自行申报纳税制度与强大的税收稽查相适应。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是现代税收制度的主要特征之一,它改变了过去税务人员上门收税的被动局面。但由于申报方式的多样化,对税务部门的稽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改进稽查方法和手段,严管、重罚才能保证自核自缴、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的正常运作。

  4.税务服务社会化。发展税务代理符合税收征管工作社会化、专业化的要求,它并不是把税务机关应该负担的征收成本转嫁出去,而是通过纳税分工的专业化,用集约化的高效服务,节约企业的纳税成本。把税务局从繁琐的税收服务事务中解脱出来,从而提高税收的制度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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