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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意义的遗产税在美国运行了将近百年,近年来美国总统对废除遗产税的努力和妥协引人注目。对美国理论界关于遗产税的研究进行综述,有利于我们对遗产税的税种属性及征收效应有一个客观的认识。
遗产税的公平分析
设立遗产税的逻辑前提是遗产税可以缩小起点差距,促进社会公平。但关于遗产税的公平问题,依然存在争论。
(一)遗产税是否公平?
在分配是否公平的问题上有一个公认的“天赋标准”(endow-mentbased cri teria),即每个人对自己的劳动成果都拥有天赋的权力,并承认和允许个人之间存在能力差别,也就是说,由于天生禀赋的差异带来的收入差异被认为是合理的,由其他非禀赋因素诸如垄断、社会地位、婚姻、遗产、赠与等带来的收入或财富差异被认为是不合理的。一般认为,遗产所得本身是“不公平的分配”,所以遗产税天生就有维护“天赋标准”的职能。有人进一步认为对个人财富的使用加以限制是社会自然的、持续的和恰当的角色。还有人认为遗产继承是公民权利而不是自然权利,因此社会不仅有判断力还有义务管理这些行为。
反对遗产税的人则认为父母有权利把财富传给孩子,对遗赠和继承行为征税没有根据;区别对待父母把勤劳所得留给孩子,或自己在有生之年全部消费掉这两种行为是不公平的。
(二)遗产税对减轻财富集中的实证分析
哥伦比亚大学的KoDczuK和加利福尼亚大学的Saez分析认为,遗产税对减轻财富集中是有效的。他们分析了从1916年到2000年美国财富集中程度的变化情况,认为所得税和遗产税的陡峭的累进税率可能是阻止大额财富集中的最重要的因素。
布鲁金斯学会的Gale和密歇根大学商学院的SlemBRod则认为,遗产税对减轻财富集中的作用甚微。因为高遗产税率时期没有使财富集中明显下降,而且在典型年度中遗产税税收总收入仅占GDBR的0.3%和家庭财富净值的0.1%,不可能对财富分配不公现象有重大的修正作用。AlanBlinder在《关于收入分配的经济理论》一书中指出,只有大约2%的不平等是由于继承财产这种不平等的分配造成的,进而得出遗产税的再分配功能非常有限的结论。
(三)遗产税制度本身对公平的影响
1.对于已婚和单身纳税人的差别待遇。美国税制规定对配偶的遗赠是免税的,而拥有同样财富数量的单身者就无法享受这种待遇。有学者认为,这种婚姻状况的税收差别待遇可能给不同家庭潜在地造成上百万美元的财富差异。反对者则认为,家庭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丧偶者对死去的配偶留下的财产有所有权或优先继承权,这种权利当然应给与减免税的照顾。
2.避税因素对公平的影响。由于税制设计问题,遗产税引发了各种避税行为,由此影响了公平的实现。根据美国国税局(IRS)的数据,巨额遗产(超过2000万美元)负担的平均税率实际上低于中等遗产(250万到500万美元)的遗产税平均税率。
遗产税的效率分析
遗产税的直接成本是衡量其效率的首选指标。相对于其他税种,遗产税的管理成本主要是税务机关确定应税行为和应税财产价值的支出;在遵从成本上,主要是纳税人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由于统计和计算的困难,各国都没有一个确定的遗产税直接成本的数据或结论。但由于税制本身的原因,遗产税的直接成本应是相对较高的。据调查显示,美国1996年有86%的应税遗产申报留给了律师,花费的平均成本为23000美元。美国经济委员会Dan Miller等在《遗产税经济学》中指出,每取得1美元的遗产税收入,经济当中就浪费掉1美元用于纳税或避税。但具体的测算显示上述说法夸大了遗产税的征收成本。根据Munnell对美国律师业协会从事遗嘱执行业务的人数、工作时间、收入水平进行大致的判断,认为花在律师上的遵从成本是12亿美元,而当年的遗产税收入是77亿美元。
遗产税的社会和经济效应分析
遗产税的效率分析除了上述直接的收入和成本外,还应包括对间接或额外收益和负担的判断和衡量。额外的收益和负担主要是指遗产税对纳税人行为选择产生的影响,也就是所谓的遗产税的社会和经济效应,实质上可以看作是广义的遗产税的效率分析。
(一)分析的起点——财产转移的动机
遗赠和财产转移的动机对遗产税税收政策的评估非常重要,西方学者认为财产遗赠有如下几种不同的动机:
1.无意识的或偶发的遗赠
由于意外或突发的死亡,形成了一部分遗赠。这种情况由于没有事先征兆,所以遗产税将对财产所有者的行为没有影响,没有产生额外负担。即是说,政府得到了收入却没有伤害纳税人。当然,潜在的继承人会受到影响。有人认为意外遗赠占总财富的比例很大,也有观点认为偶发的遗赠可能不产生更多的财富集中。
2.利他主义的动机
这种动机假设所有的父母对孩子安排遗产或转移财富的动机是无私的、利他的。父母的效用来自自身消费和对孩子们的支出以及孩子们从这些支出中得到的效用。按照帕雷托标准,父母应该在自己的消费的边际成本等于他们从孩子们增加的支出中得到的边际收益时转移或遗赠财产给孩子,而且父母应该根据孩子不同的禀赋和状况给与不同的财富转移量。
3.包含交换关系的动机
这种动机假设父母为了从孩子们那里得到关怀、照顾等精神和物质上的服务,而给予一定的财富转移或遗产作为交换。从这个角度讲,可以把这个行为视同一种消费支出,此时的遗产税就像普通的商品、消费税一样。税率的高低取决于对这种商品和服务的需求弹性。当然,税后的赠与是可以交换的价格,受赠人可以通过减少服务来弥补税收给其带来的损失。
4.纯粹奉献的动机
这种动机是从遗赠或转移财产行为本身获得效用,与利他主义的区别是不关注受赠人的效用情况。从均衡角度,父母将会在自己消费减少的效用等于其从遗产或赠与的增加额中得到的效用相等时进行财富转移。征收遗产税,会减少赠与者的效用,因为赠与者从税后转移净值中获得效用。
(二)遗产税与储蓄
一般认为,遗产税对储蓄行为和储蓄水平有负面影响,并进一步影响经济增长。理由包括:遗产税鼓励消费,打击人们的储蓄和投资行为;遗产税是对资本征税,因此会减少人们储蓄和投资的积极性。马萨诸塞科技研究院经济学部的BRoterba认为,美国的联邦遗产税增加了资本所得的税负,幅度大约是1.3-1.9%,这种影响可能对老年人来说更显著。波士顿大学的KotliKoff和Sum-mers提出了一个分析遗产税对现有股票资本的影响的计量经济模型,结论是,代际转移每减少1美元,经济中最后的资本总量减少近39美元。
Gale和联邦储备委员会的BRerozek对上述结论有不同的观点。他们指出,转移税收对储蓄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转移者的动机。如果遗赠是无意识形成的,遗产税将不影响赠与者的储蓄行为,但减少了受赠人税后净遗产,并因此增加受赠人的储蓄。如果遗赠包含交换关系,遗产税的影响取决于父母对服务的需求弹性。如果需求没有弹性,高的税收会提高父母总的服务支出,因此他们会增加储蓄。如果遗赠是利他主义动机,影响是模糊的。但模型表示在多数情况下,遗产税对储蓄是正的效应。
(三)遗产税与劳动供给
如同对所得征税,遗产税对劳动供给也有收入和替代效应。对遗产征税减少了受赠人的实际所得,它可能增加也可能减少劳动供给;对遗赠者的道理也一样。在遗产税对劳动供给的影响的研究中,通常发现总的替代效用非常小。
美国雪城大学(Syracuse University)政策研究中心的HOltz-Eakin分析了两个州的调查数据,发现50岁以上的人面对较高的遗产税率会减少工作。Holtz-Eakin和普林斯顿大学经济学系的Rosen等人的研究发现,接受35万美元遗产的单身者将会减少劳力供给的12%,已婚夫妇将减少14%.其研究还显示对拥有劳动能力的继承者来说,遗产税减少劳动供给的程度比较小。
(四)遗产税与家族企业
遗产税对家族企业的影响也是公共政策争论的重要内容之一。认为遗产税对家族企业(包括农场、少数人持股的公司以及有限合伙、非公司企业等)有消极影响的研究结果和有关数据主要包括:调查发现,98%的继承者提出“必须筹集资金去交遗产税”是企业经营失败的原因;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总共约5600家企业中的28%,由于遗产税的原因被卖掉或停止了经营;家庭内的财产转移是家族企业内部资金流动的主要途径之一,而遗产税恰恰对这些活动产生了负面影响。
反对上述说法的理由则包括:上述数据很多来自抽样调查和问卷回复的方式,采集到的答案多来自主观的估计和意愿,统计方法本身存在缺陷;针对家族企业,遗产税有特殊的优惠规定,如家族企业可以在14年内分期纳税,家族企业可尝试为其企业资产申请特殊评估准则,以减轻其应税财产价值。Gale和Slemrod认为遗产税对家族企业的负面影响被夸大了,他们提出1995年有95%的农场在向后代转移时就没有遗产税纳税义务。另外,Holtz-Eakin等发现58%的企业所有者可以从保险、流动资产、股票和债券等资产中支付遗产税,不必动用不动产或企业本身,他们可以在不影响经营的情况下完成预计的遗产税义务的80%以上。
(五)遗产税与资本利得
一般情况下,所得税制对资本利得有一定的优惠待遇。在美国,遗产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未实现的资本利得,而死亡时的所得是免征所得税的,因此,在所得税对资本利得征税不足的情况下,遗产税可以对这个税基实现补充征收的作用。
在不考虑遗产和赠与税的情况下,从避税角度,财产所有者可能会一直持有资产令其增值直到死亡,而不是出售或转让——那样会产生递增的(随持有时间的推移)资本利得税的税基。这就是资本利得税的所谓“锁定效应(Jock-in effect)”。而包含未实现资本利得的财产向后代转移时要缴纳税率较高的遗产税,因此从理论上讲,遗产税具备一定的开锁效应(unlock effect)。也就是说,遗产税的存在可能会促使财产所有者选择在生存期间实现其部分资本利得。美国财政部税收分析处的Joulfaian和Auten以一段时期内的一部分富人的所得税和遗产税报表数据进行了实证分析后认为:遗产税是资本利得实现的最重要的决定因素。BRoterba和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的Weisbenner也基本认同上述观点,他们认为,当前投资者持有资产来获取资本利得的动机胜于获取股息或利息所得的动机,但如果在死亡时对未实现的资本利得征税,将会影响这些未实现的资本利得的总量。
(六)遗产税与慈善捐赠
美国现行的遗产和赠与税制允许对慈善捐赠在税前扣除,以鼓励对慈善事业的捐赠,从而促进社会公正,增进社会福利。但慈善捐赠行为本身是复杂的,遗产税仅仅是影响因素之一,而社会环境、价值体系以及纳税人积累财富以及转移财富的动机、整体税制的综合作用等因素,都会对最终的慈善捐赠发生影响。
威廉姆斯学院经济学系的Bakija等人认为遗产税对慈善捐赠行为产生了较强的正面影响。而Joulfaian认为遗产税的优惠对慈善遗赠的刺激作用是适中的。遗产税减少了富人的最终财富量,同时也减轻了税收的刺激作用。他发现,在没有遗产税时,慈善遗赠会减少12%.遗产税报表数据也显示,富人会更多地选择慈善捐赠。假如这只是一种避税技巧,就说明高的边际税率(因为财富规模大)和慈善赠与的相关性。
反对者认为遗产税在刺激慈善捐赠方面是乏力的,其理由是:可免税的慈善遗赠占慈善组织总收入的比例很小(如1994年为1.5%);1992年至1995年,82%的财产没有利用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遗产税对慈善捐赠刺激的社会贡献不应被夸大。还有,按照遗产税刺激慈善捐赠的逻辑,税率与慈善捐赠的数量呈正相关。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比如将遗产税最高法定边际税率从70%降至55%的几年中,总的慈善遗赠按不变价值反而增加了将近23%,占GDBR的比重也从0.105%增加到0.123%.
(七)遗产税与生前赠与
现行遗产和赠与税制对财富转移的时间有区别对待的规定。一般来说,在生前一定时间和一定数量的财富转移可以减免税,而且这些转移所孳生的财富也避免了税收义务。很多纳税人被认为是出于避税的考虑而改变赠与行为发生的时间,把遗赠改为生前赠与。
美国国会预算办公室的BRage研究认为,遗产税税率和生前赠与在比例和数量上存在正相关关系。对于偶发的遗赠可能没有这个影响,但对于高龄的家庭成员就存在此影响。还有,如果相对于遗赠,生前赠与的税收优惠的程度降低,会直接减少生前赠与的数量。Joulfaian认为税收是财产转移幅度和时间的决定因素。生前赠与是由所得税、赠与税和遗产税的综合影响决定的。其中资本利得税和赠与税的影响很大,因为它们都提高生前赠与的成本。
反对者认为生前实际发生的财产转移量还是少的。根据美国1998年的遗产税纳税申报表,超过免税限额的生前应税赠与仅占总应税遗产的4%,而且在每个遗产规模层次,都小于6%.BRoterba指出在美国约有三分之二的老年家庭面对潜在的遗产税负担,并不通过提前赠与来避税。
(八)遗产税与资产(投资)组合
遗产税对潜在的纳税人资产形式或投资组合选择的影响主要有两个一是纳税人可能保留一定数量的流动性强的资产,以便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因为限时变现带来的损失;二是根据税制的具体规定,选择实际税负最小的资产形式或投资组合,前提是不同的资产形式有不同的遗产税待遇。
BRoterba和Weisbenner对美国不同资产形式的税收待遇进行了实证分析,揭示了遗产估价技术的选择对不同资产类型有不同的税负效果。相对一些有明确市场价值的流动性强的资产,比如少数人持股公司的股票、家庭有限合伙企业、在流动性较差的市场中交易的不动产或收藏品等等,遗产价值难以估计。按照美国税制,报表填制人可以因此选择估价方法。据测算,相对于公正估计的市场价值,援引“少数折扣”法条(符合特定条件的优惠的估价办法)的遗产得到了一个平均36%的折扣,减轻了这些资产类型的实际税负。区别的税收待遇会对潜在的纳税人在选择资产形式和投资组合时,产生一定程度的行为扭曲。
结论
美国理论界对遗产税课征的理论依据以及课征遗产税的效应有着各自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说法。究其原因,首先是因为遗产税本身超出了一般税收问题涉及的层面,有关的价值判断和利弊分析常涉及政治和经济、道德和法律、宗教和哲学等等。其次,遗产税关乎生死,针对的不止是一代人的生命周期,行为分析的时间跨度较长,实证分析资料的取得非常困难。
遗产税理论研究的核心问题是课征遗产税会带来怎样的社会和经济效应,或者说,遗产税对纳税人经济行为选择和社会福利状况的影响到底是什么。这也是国外遗产税理论研究的焦点。因为它既是判断税种优劣的基础,也为税制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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