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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思考

来源: 李素枝 于向辉 编辑: 2006/12/28 15:25:24  字体: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最早于1799年在英国创立,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开征了这一税种。我国个人所得税是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于1980年9月开征的,至今已有24个年头。开征后对于缓解社会分配不公,防止两极分化,增加财政收入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公民整体收入的提高,个人所得税中的一些规定已显示出许多的不适应,因此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是非常必要与迫切的。本文主要从个人所得税税制设计出发研究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以期抛砖引玉,从而使我国个人所得税走上更加规范合理之路。

  一、个人所得税税制存在的弊端

  1.税负不公,无法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原则。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对于不同来源和性质的个人所得,采用不同的计征标准和方法。这种税制不能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无法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实际上造成了纳税人的税负不公平。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纳税或少纳税,而所得来源相对集中,收入相对较少的纳税人可能就要多纳税。同时税法中规定按月、按次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办法也可能造成税负的不均等。现实生活中,由于众多原因,纳税人各月获得的收入是不均等的。有的人是分散获得个人收入,而有的人则是一次性获得收入。按照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在按月、按次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前提下,分散获得收入者适用低税率,税负相对较轻。而对于一次集中获得收入者则要适用相对高的税率,缴纳相对多的个人所得税。这样不仅无法体现税法“多得多征,公平税负”原则,还易造成一些高收入者分散一次收入,以便适用低税率,造成合理避税,导致国家税源流失。

  2.税率设计不合理,大部分边际税率不适用。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对于具有相同性质的劳务报酬所得则采用20%的比例税率,同时实行加成征收。而事实上这两种所得在性质上同属于劳动所得,并没有什么区别,但在税制设计中将两者分开了,采用不同的税率,必然导致了同一收入税负的不同。

  同时,工资、薪金所得的九级税率,级距逐渐跃进,税率逐渐升高,而全国的工薪收入者在扣除800元费用后,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大部分也只适用5%和10%的前两级税率。月工资在10万元以上的人几乎是“凤毛麟角”了,就连月工资在4万元以上的也不多。所以税率级距中的第五级至第九级税率可以说是意义不大的,40% 、45.%的高边际税率更是没有多少人适用。

  3.对所得的扣除与减免的规定有不当之处,不适应目前个人的收入状况。对个人所得征税只有建立在“净所得”概念上才有意义。因此,为得出应税净所得,必须在调整后的毛所得中如实扣除纳税人应该扣减的费用。由于在实际生活中,每个纳税人为取得相同数额的所得支付的成本费用占所得的比例各不相同,甚至相差很远,因而规定所有纳税人都从所得中扣除相同数额或相同比例的费用显然是不合理的。

  在我国公民的个人收入呈现多元化发展的今天,个人所得税规定的减免税项目过多,侵蚀了税基。将除利息、股利、红利之外的一些非劳务所得排除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之外,对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实行免税。另外对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离休工资、退休工资、福利费等也规定免税,这就使得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相当狭窄。狭窄的征收范围,加之税制不配套和缺乏严密的纳税申报制度与征管手段,一些走穴演员、私营业主和个体户等高收入者乘机大量少报收入。这不仅不利于组织财政收入,而且还不利于发挥税收调节居民收入的作用。

  4.起征点偏低,无法发挥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缴纳所得税的对象应主要是部分高收入者,而不是大多数中低收入者。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的起征点规定为扣除800元费用后,即定为801元,以目前大部分人的收入标准,该数额已明显偏低。目前我国城市居民个人月收入超过801元的已经很多,也就是说。801元的月收入已成为城市居民极其普通的收入水平。在此情况下,如果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的起征点仍定为801元,就不只是向一部分高收入者征税,也包括了向大部分中低收入者征税。而大部分中低收入者,按目前的消费水平,其只能勉强维持生计,如果要求其与部分高收入者一样向国家纳税,个人所得税就无法发挥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

  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建议

  1.改革现行分类制为分类综合课税税制模式。国际上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有三种,即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我国现行的模式为第一种。鉴于这种模式存在的不足,笔者建议采用分类综合课税模式。该模式是介于另外两种模式之间的一种税制, 它是对纳税人各类所得按照标准数量分别征税后,再综合纳税人一定期间内的各种来源所得按适用累进税率进行综合计征,并就其某些类别所得已经在源泉课征的纳税额给予全部或部分抵扣的模式。它综合了分类制和综合制的优点,既能分类源泉扣缴防止偷漏税,又能综合全部所得累进课征,等于对所得的课税加上了“双保险”,符合量能负担的要求,是一种很有弹性的所得课税模式。此模式适应目前我国税收征收手段相对落后% 公民纳税意识较为淡薄的实际情况。

  2.考虑实际情况,科学确定起征点。首先,工资、薪金所得的起征点801元的标准是在上世纪80年代初期提出的,那时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人们收入水平虽不高,但几乎所有的生活福利都是单位包揽,个人基本可以不用考虑。但随着经济体制的变化,现在像住房、教育和医疗、养老等多方面的费用都需要从工资中支付了,所以个人所得税在征收时也应该把这些列入基本的考虑因素之中,除了扣除获取所得的基本费用,还要考虑到每个纳税者的实际税负能力,如纳税人的婚姻状况、实际负担、赡养人口多少、年龄状况等等,可分别确定不同的免税额以保障纳税者的基本生活水平。其次,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不能几十年不变,而应当每年都要根据经济发展情况进行适当的修正。我国处于经济发展的高速增长时期,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更应该根据通货膨胀率或者物价指数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再次,起征点的制定上还应该考虑地区差异。通过对各地区的消费水平普查摸底,按照各地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修正指数,用来对国家统一的起征点进行修正,确定最终的地区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

  3.简化税率,降低低档税率,调高高档税率。目前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种类多、分段过多过细,不利于征管。改革时可简化税率,将税率等级减少,并适当降低低档税率,提高高档税率,提高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使之与工资、薪金所得税负持平。对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实行同等课税,实现相同性质的所得税负相同。将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级次减少设两档低税率,另设两档高税率,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收入,实行大幅度的再调节。与此同时,对于社会的工薪阶层和低收入者,通过适度个人所得税税率的办法,减轻税收负担。这既能平衡税负,又能调节高收入,最终缩小贫富差距。

  4.科学确定税基,合理计算应税所得。从经济发展趋势可以看出,在个人所得中,随着新的所得的加入,其构成结构将发生重大变化。尽管劳动性所得仍将占据绝对重要地位,但资本性所得已成为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财产所得也开始占据一定的比重,各单位为其职工提供的各种实物发放也是个人所得的一个主要来源,所以将应纳入但未纳入计税的所得包容进去,将一些资本所得与附加福利纳入所得税的征税范围,科学确定税基,合理计算纳税人的应税所得,使国家税源稳定,税收收入增加,纳税人税收负担公平合理。

  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的重要税种之一。一个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全国税收规模比重跟这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与完善,劳动分配制度的日益多元化,课征个人所得税的税基越来越宽,税源越来越广,其在我国整体税制构成体系中的地位也会越来越突出,所以,对个人所得税的研究及对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调整以使其适应新的经济发展形势应当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不应急功近利也不应坐视不管。而应让个人所得税真正起到既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又增加财政收入的作用。我们相信,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所得税会逐渐完善起来,并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主体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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