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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是在1994年大范围的税收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奠定的,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体系。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税制体系中存在的税制体系不健全、税制结构不够合理,对个人收入分配调控功能薄弱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当前必须做好完善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强化税收对社会收入分配的调控功能的工作。
一、我国现行税制的基本特征
我国新税制经过几年运转,逐步形成了一个基本稳定的税制格局,并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流转税为主体税种。来自流转税的税收收入在我国税收收入总额中占了很大的比重,1994年流转税占税收收入总量的71.58%,1995年为69.22%,1996年为66.88%,1999年为70.1%.流转税在我国税制结构中是当之无愧的主体税种。
(二)所得税收入比重比较低。1994年我国的所得税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率为20.63%,1995年为22.36%,1996年为23.28%,1999年为18.1%.这反映出在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所得税在税收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偏低。这与大部分西方发达国家中所得税比重大于流转税比重的状况恰好相反。
(三)财产税类设置不齐全。我国目前税收制度中财产税类税种设置尚不齐全,已开设的财产税种只有房产税、城市地产税、土地增值税和耕地占用税。目前这些税种的收入总计仅占税收收入总量的几个百分点,而一些调控必要的税种,如遗产税、赠与税等都未开征,一些已经开征的财产税种又有一定的范围限制。
(四)社会保障税尚未开征。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制度主要采用的是行政收费制度,并局限于城镇范围,分省市区域运行。社会保障税在一个国家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安全阀”的作用。我国现行的以费代税的社会保障制度严重地制约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发展,而社会保障税的缺位则在客观上影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五)农业税制严重老化。现阶段我国农业税基本上是按每户的田亩数征收,而每户分得的田地数则是由家庭人口多少来决定的。而农业特产税则是一种农业的产品税,对农业产品收入进行总量的税收调节。此外对农民的收入还要征收村提留、乡统筹等各项费。我国现行农村税收制度老化与农村大量的行政收费并存反映了我国农业税收制度建设滞后的现状。
二、现行税制对收入分配调控分析
对我国税收制度作进一步的分析,我们可以对我国税收制度在收入分配调控功能中的作用有进一步的认识。
(一)流转税对个人收入分配调控
流转税是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征税,体现为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流转税在实现财政收入目标上具有突出的优点,在促进宏观经济结构调整上也有重要的作用,但在收入分配调控中对税收公平原则的贯彻上是存在一定缺陷的。因为流转税是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征税,并不是对社会个人收入分配结果的直接征税,无法完全体现社会收入分配中“收入多的多征,收入少的少征,无收入的不征”的收入分配原则。因此,从税收调控社会收入公平分配意义上说,流转税对经济的调控的基点是立足于经济公平,而不是社会公平。在以增值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中,这种特征更为明显。
1.增值税具有典型的税收中性的特征。现代税收制度中,增值税已成为流转税的主要税种。增值税是对各类商品和劳务普遍征收的税种,具有典型的税收中性的特征。从税收理论上讲,增值税具有较强的累退性和难以防止税负转嫁的特性。税负转嫁是通过价格和产量的变动来完成的,这又与商品的供求弹性和需求弹性直接相关。一般来说,生活必需品的需求强性较小,而奢侈品的需求强性较大,这就决定了生活必需品的购买者承担大部分的税负。因而具有累退性又易于税负转嫁的增值税难以真正体现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公平的功能。增值税不论是由作为生产者的企业负担,还是由作为最终消费者的个人负担,一般都不具有直接调控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的功能。
2.现行消费税调节不具有普遍意义。消费税是以消费品销售或消费支出额作为课税对象的各种税种的统称。因此,在不同的消费支出水平情况下,消费税对个人收入分配具有一定的调节作用。但是应当指出的是“消费税的实施也难以对社会收入分配差距发挥调节功能。一是,现行的消费税只对特殊消费品课税,而不对消费行为课税,使某些已属于奢侈消费的消费行为得不到应有的调节。二是,现行消费税税目的设置已不能准确反映社会消费现状,至使消费税的调节发生了错位。”
(二)所得税对个人收入分配调控
我国现行的所得税制度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类。
所得税以纳税人税收负担能力为原则,其立法所依据的原则是“所得多的多收,所得少的少收,无所得的不收”。正因如此,所得税在保证财政收入上不如流转税,但它的征收是以纳税企业和纳税个人的实际所得为基础,因而税收的征收是建立在真实可靠的税基之上的,从而能够更好地按照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来确定负担,并针对纳税人的贫富程度来调剂社会收入和财富分布的状态。因此运用所得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来调节纳税人的社会收入和财富分布状态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
相比较于经济发达国家,我国所得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占的比重不大,仅占税收收入总额15%左右,而作为直接调节社会个人收入分配的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税收收入中仅占5%左右。这就决定了所得税在我国社会个人收入分配中调节作用是十分有限的。我国现行所得税制度在社会收入分配调控中存在的不足,除了税制本身不完善外,所得税的税收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例不高,是一个关键的问题。
(三)财产税对个人收入分配调控
我国现行财产税对个人收入分配调控的作用十分有限。一些调控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的必要的税种,如遗产税、赠与税、证券交易税等都未开征。一些已经开征的财产税种也具有一定的范围限制,如房地产税的征收仅限于有限的区域范围,再加上财产税的征收上也存在着难度较大,税收收入额较小的情况,运用财产税调控个人收入分配是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的一个十分薄弱的环节。
(四)社会保障税对个人收入分配调控
社会保障制度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的社会政策和个人收入再分配的经济政策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社会保障税也称为薪给税、工薪税,它是为筹集社会保障基金而形成的一个税种,它是政府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财力源泉,因此对于实现收入的公平分配有着间接而重要的促进作用” .社会保障税已成为世界各国实施社会收入再分配调控的重要政策手段。
我国现行的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制度是从1986年开始实行的,在缴费制度上,它以职工工资的收入为计费标准,按规定的比例来提取。目前这一比例为40.6%.“经过10多年的发展,实践证明这种制度越来越不合时宜。一方面缴费率高达40.6%,远远超过许多发达国家的水平;另一方面,由于目前各地存在的社保费入不敷出,每年国家财政不得不提供巨额资金予以补贴,给财政造成巨大压力”。
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与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要求之间仍存在很大的差距。我国现行社会保障体系所具有的覆盖面较窄,采用以费代税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方式,局限于解决城镇居民基本问题的基本特征使得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所能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
(五)农业税收对个人收入分配调控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税收作为政府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在农村个人收入分配调控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我国“现行的土地税(或农业税)在某种程度上正发挥着累退税的作用,因而它起不到收入再分配的调节作用,不是有助于缩小农村居民的收入差距,而是在扩大着收入差距。”而附加在农业税上的各种收费更加重了农民的负担。
三、结 论
完善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强化我国税收制度在个人收入分配方面的调控功能,从根本上讲是要改革现行的税制结构。在我国未来的税收制度改革中如何选择和确定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符合世界税收制度发展趋势的税收制度是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核心问题。
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突出了税收收入职能,而税收经济调控职能较弱,因此在个人收入分配问题的调控上难以发挥积极的作用。税收收入和税收调控是税收的两大基本功能,税收调控职能的发挥是以税收收入职能的发挥程度为基础的,各税种的税收调控职能的发挥程度又是以其在税制结构中的地位为前提的。提高我国税制在社会收入分配中的调控作用,从根本上讲需要考虑调整我国现行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增强税收制度的经济调控功能,以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在社会收入分配调控中的“自动稳定器”的作用。双主体税制应当是我国税收制度的基本模式,从完善我国税收制度的角度看,我国税收制度应构筑以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双主体税体系,其着眼点在于构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具有税收财政收入职能和社会收入分配调控职能并重的税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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