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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对税收的直接影响
会计对税收的直接影响是十分明显的,这是因为有以下两个因素:一是会计解决的本质问题是正确计算期间收入、费用和利润,而税收机关认识到广泛采用会计原则计算税金是十分便利的,自然会模拟会计处理的程序和方法;二是在计算期间利润上,税收活动促进其与会计协调一致,使两者矛盾尽可能降低到最低点,以协调税收和会计对期间收益的计算方法。
根据会计史,在收益确认和计量上,1913年美国会计的计算方法已远远优于早期税法的计算。当时税法对应纳税额的计算离不开会计的支持,最初美国联邦收入法就是借助于会计技术才得以实施。以后,税法不断吸收、采取新的会计技术方法,使其愈来愈趋向成熟。可以说,税收制度是借助了会计理论才得以建立和发展。美国1913年的所得税法,其中包括长达15页的所得税条目,股息、资本收益以及未分配的利润都属于课税范围,馈赠物品、遗产、国债利息可以免税,对经营费用、税金、利息、事故损失、坏账及折旧等也可做相应扣减,其基本思想绝大部分延用至今。经过会计师、律师和经济学家共同努力,1918年的联邦收入法第一次以会计实践为基础确立了纳税准则,这些准则自此以后实质上一直保持了下来。法院判决也开始倾向于支持计量所得收入的会计方法。1921年,美国联邦收入法允许坏账备抵、净损失移后扣减,以及合并收益。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企业产权变动十分活跃。90年代末期,以IT网络为代表的新经济空前发展,为企业购并注入了巨大活力。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国企业都借购并来增强自身实力。2001年美国FASB颁布FAS141《企业合并》和FAS142《商誉及其他无形资产》,取消企业合并中的权益集合法(Pooling of Interests Method),对商誉及其他没有明确使用期限的无形资产要求计提减值。这些会计准则的新变化,对企业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造成巨大影响,而且对税收的影响也是十分明显的。
在美国的历史上,1939年税法被首次编纂为国内收入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 IRC),自那以后有两次较大修正,第一次是在1954年,修正后的税法常称为“1954年国内收入法典”(IRC of 1954);第二次修正是在1986年,常称其为“1986年国内收入法典”(IRC of 1986)。现在,美国国内收入法典几乎每年都要作部分修正。今天,会计学和税收学都在不断发展中,但是会计对税收的直接影响还是十分明显的。税收上应纳税额的计算,依旧需要借助于财务会计的基本业务和特殊业务会计利润的核算结果,在此基础上再经过调整以确定应税利润。
二、税收对会计的间接影响
税收对会计的影响也是十分普遍的,但它对会计理论的影响也许是间接的。在美国,早期税收法规的每一次制定都会引起会计问题的热烈讨论,税收是促进会计重心由资产计价转向收入计量的主要动力。今天,会计师采用的确定企业收益实现的准则,即使不是大部分,也有许多是产生于美国1913年至1920年之间法院判决的税务案例。税法的发布和实施是保证新会计方法被广泛采用的一种手段。毫无疑问,税收有助于提高会计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改善会计实务的连贯性。
在美国,《1913年税收法案》规定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必须以会计记录为基础,在此以前,其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处于矛盾和混乱之中的。1913年,美国财政部2090号判决规定,销售和应收账款的存在就足以证明收益的实现。根据法院的判决,资产在变现以前,应以历史成本列账;收益与资本是完全不同的;纳税人收取货款的权力应与测定已获收益时的收入相等,税务部门可向那些未收回现金的利润征收所得税。在以后的税务案件判决中,法院裁定销售固定资产的收益与营业收益一样,应纳所得税。于是,纳税人持产利得也开始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美国1913年税法的实施,使得会计变得不可缺少,扩大了执业会计师业务。执业会计师要帮助包括成千上万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认识会计并编制纳税申报表,使会计有机会显示其所能起到的重要作用。会计决策和会计理论第一次变得重要起来了。但1913年美国税收法规还是忽略了纳税人通常采用的会计期间,使得法规难以执行。缺乏会计知识的法官作出的法庭判决,往往将税收上会计处理与财务会计处理进一步分离。
1916年收入法允许采用权责发生制记账的纳税人采用同样办法编制纳税申报单,这便改善了收益的计量。1921年收入法第一次规定了资本收益优先处理的方法,确认通货膨胀会抵销所得收益的部分价值,明确收入与资本的划分。根据测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具体处理方法和法庭的判决,人们萌发了收益实现应发生在“实现”之前的想法,既然以销售时间作为衡量“实现”的标准是最客观的,则这一时点也应是收入确认的时间。这就导致产生了新的收益计算方法,改变以前年终盘存资产以年末与年初差额确定收入的做法。这种重要变化在20世纪30年代早期基本已完成,其结果是使会计确认与计量的重心由资产计价向收入计量转移,财务会计报告的重点由资产负债表逐渐转向损益表。20世纪30年代西方国家开始通货膨胀,1939年企业普遍采用税法准许的后进先出法对存货进行计价,采用该法的理由也许是由于当时会计不按物价水平调整帐面记录。税收强调纳税人应税所得计算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和财务信息披露的公开性,重视可预计的未来事件,强调客观性、统一性和稳健性,这些对会计都具有一定影响。
税法对于会计的不利影响也是很普遍的。会计为使其原则规范化,努力设法减少会计实务中可供选择的方法。税法无视会计理论要求,在税务处理中增加会计方法选择机会。早期税法使会计年度的使用延误了30多年时间,税法中有关利润、损失,以及不准按物价水平调整会计数据的规定,也阻碍着会计摆脱历史成本计价的束缚。1954年以前,美国税法对折旧的规定十分严格,几乎只允许会计采用直线法。1954年税制改革后,规定可采用三种基本折旧方法:直线法、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纳税人可任选一种。加速折旧可形成税收节余,使企业获得相当于政府资助性的无息贷款,这就成为当时企业资金的一种主要来源。但是,加速折旧减少了会计收益,使得税务机构在调整会计利润和应税利润上带来了很多麻烦。美国1954年国内收入法典原试图缩小企业财务成果和税务成果的差异,但结果适得其反,反而扩大了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的差额,使得所得税费用跨期分配问题更加复杂。此外,税务当局往往倾向于注意单个具体问题的处理,鼓励会计团体零打碎敲地建设会计理论,而不顾会计理论的系统建设。从某种意义上讲,美国与法国、德国、瑞典等国调节会计业务的税收法规一样,税法表现出要替代会计职业判断的倾向。
按会计的看法,税收上的收益概念和会计上的收益概念应能达到尽可能的一致,达到一致的主要方法是跨期分配所得税费用,以消除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的时间性差异影响。但会计的收益理论没能影响税收,也没有成为税收理论的基础。税收依法征税的必要性和征管的方便性与会计持续经营的假设是有矛盾的,税务年度不完全等同于会计年度,其自身存在独立倾向。税收上对应税收益计量的关注往往是会计期间,而不是考虑会计上收入与费用的正确配比问题,从而使应税利润不等同于会计利润。此外,税法关注税基,坚持历史成本,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变动,并重视会计主体的分离。税法的高税率和累进纳税使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的差别越来越明显,造成财务会计报表数字严重扭曲,引起会计上对递延税款分配问题的不断争议。
三、总结
多少年来,会计人员为使税法规范下的应税利润与会计准则规范下的会计利润两者的计算结果相一致,作出了不懈的努力。在早期税收时期,会计人员这样做是十分必要的,也是有益的。它促使税法借鉴会计中可行的方法和合理的思想,采取更先进的会计方法,并激发人们对现有会计理论的探讨。但是,税收法规和会计准则具有本质上的差别,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简单采用协调两者关系的做法已无多大意义。发展的趋势必然是需要将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因此,会计上应注重研究税务会计的理论和方法,深入探讨递延税款的正确摊销方法,消除税收和会计差异的影响,既保证企业依法纳税,又设法避免税务对财务会计的理论、要素确认计量和报告的一些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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