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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许可审批与纳税申报时间性差异的思考

来源: 编辑: 2006/08/02 09:10:55  字体:

  随着征管系统改革的不断深化,纳税服务软件不断升级,新办企业如雨后春笋层出不穷,然而企业税务税务行政许可制度的建立而与之对应的征管信息系统不能完全同步,存在一定的时间性差异,暴露出以下一系列问题:1、新办企业前来申报时发现税种认定并未作好;2、经营地址跨区变更的企业在抄税期信息并未转到新所属区的抄税系统;3、辅导期企业在转正当月申报抵扣时遭遇转正日前开具的进项发票何时抵扣的难题。这不仅给前台税务人员的操作造成不便,更使纳税人陷入困惑,增加了来回跑的次数。因类似问题,企业办税员不能正常进行网上申报,既增加了纳税成本也不利于申报多元化的推行。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条、十八条、二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新办企业自办理税务登记起由税务机关作税种认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针对各地区实际情况,以我局为例,小规模企业为7个工作日,申请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为20个工作日;经营地址跨地区变更防伪税控系统为7个工作日;预认定一般纳税人企业申请转正为20个工作日。其中不符合一般纳税人预认定和转正条件的企业要等条件具备后重新接受一般纳税人资格审批。而企业不能及时得知何时完成税务行政许可的审批,这就产生了税务行政许可审批滞后于纳税申报期限,造成了不确定的时间性差异。

  建议:1、完善税务行政许可审批制度,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查后,及时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通知到纳税人。2、税务行政许可部门与纳税申报部门加强联系,互通信息,及时维护、更新防伪税控抄报税系统的税务信息。3、税务管理部门作好纳税申报辅导工作,重点辅助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报表的填写、报送。4、完善网上申报系统的维护、确保网上申报的及时性和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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