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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税率的通知》正式出台,主要内容包括:自2004年1月1日起,对出口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推进外贸体制改革,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整体效益。从该政策五个月来的运行情况看,新政策的出台产生了积极影响,同时带来的负面效应也渐显。
一、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后的积极效应
(一)有利于加快退税进度。
据统计,我市全年1至5月办理的出口退税,同比增长4.6 3倍,创历史新高。其中归还拖欠退税款占出口退税总额的92%;本年度退税款完成上级下达计划数的72%。目前尚有拖欠退税款约10%左右,国税部门正采取积极措施,力争近期将全部拖欠退付给企业。一方面,近几年我市拖欠企业出口退税款现象一直十分严重,直接影响到外贸企业的正常经营。此次出口退税机制改革规定,中央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税,稳定了出口退税的资金来源。另一方面,“新账不欠,老账要还”的原则是国家对及时足额退税的一个保证,国税部门为了切实解决好这一问题,维护出口企业利益,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加快出口退税进度,要求出口企业做到六个及时:一是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后,应及时付款,并从供货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二是外贸企业取得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及时到当地国税部门办税厅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三是货物报关出口后,出口企业应及时结清相关报关、运输等费用,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四是出口企业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后,应及时通过海关“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对出口货物报关单予以确认;五是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应注意及时收汇,并及时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六是退税单证收集齐全后,出口企业应及时办理退税手续。以上这些措施的实施以及在国税、海关、国库、企业等多方协助配合下,加快了出口企业的资金周转,促进了我市对外贸易的发展。
(二)有利于规范管理机制。
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中央地方共担机制解决了过去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共享而退税由中央单独承担的不合理现象,中央和地方按一定比例负担出口退税的办法,是与我国财政管理体制相一致的。不仅有利于减轻中央财政负担,使中央财政的出口退税压力逐年减缓,并保证中央财政实力逐年增强,从而使更多的财力投入到基础设施建设等更重要经济领域中,而且出口退税的共担机制可以强化地方对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的监管,加强中央和地方两级退税管理的积极性,加大对出口骗税的打击力度,从而有利于规范外贸出口的行业环境。
(三)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
新的出口退税机制既可以促进出口产品结构的调整,又有利于保护资源,更重要的是与我国产业政策紧密衔接,对深化产业结构调整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大多数企业认为,改革出口退税机制,有利于优胜劣汰,增强企业自身改革、调整企业产品结构、提高企业提升产品档次的紧迫感,有效促进企业积极、主动投入到企业改革的大潮中,从而逐步达到产业结构调整的目的。如中丝进出口无锡有限公司l~4月服装、纺织品出口下降30%,机电产品出口增长77%,企业正在考虑调整出口产品结构,以机电产品作为主营产品。
(四)有利于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充分调动企业走向国际市场的积极性。
通过改革,可以调动企业通过外贸代理制和自营出口扩大出口的积极性,推动我国外贸代理制和企业自营出口的发展,加快外贸企业的资源整合,建立起积极稳定的外贸促进机制,进一步形成便利公平的外贸出口营运环境。同时还可以降低市场主体的各种交易成本和制度成本。
(五)有利于挖掘企业综合竞争优势。
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下调幅度较大,如部分机电产品、服装、纺织品等降幅达4%,这将促使企业不断寻找和挖掘自身产品除价格以外的其他优势,促进企业综合竞争力的增强。
二、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后的负面效应
(一)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理论上增加部分税源,实际运营中受诸多因素影响,增加的税源远远达不到理论测算。
一方面出口企业通过改变贸易方式来减少出口退税率下调对企业效益的影响,如由进料加工方式改为来料加工方式,直接导致企业有出口免抵税改为出口免税,出口退税率下调部分并未增加税源;由外地外贸公司出口的本地生产企业改变出口方式,如生产企业由间接出口改为代理出口,税收由全额征税改为享受出口免抵税,企业所得税税源减少等等。另一方面出口退税率降低,企业虽然通过一些措施转移负担,但其盈利也将相应减少,影响所得税收入的增加,部分出口产品生产企业l一5月所得税有所下降。
(二)在新出口退税机制下,影响贸易出口份额,发展势态将受到阻碍。
据调查,我市外贸公司1—5月贸易出口额4.9亿美元,同比下降23%。究其原因,一是目前已有不少企业把生产型贸易由进料加工改为来料加工贸易,这既不利于消费国内原材料,又影响与出口相关行业的发展势头以及就业形势,形成出口额下降的连锁反应。二是外资企业的产品以出口为主,在出口退税率调整导致其生产成本上升的情况下,生产转移自然成了他们的应付之道,据了解,已有部分外资企业正在考虑把生产加工转移到境外其他地区。三是部分出口产品由外销逐渐转为内销,这也势必影响出口份额。
(三)地方保护主义开始阻碍外贸进出口发展。
新的出口退税机制规定,外贸出口超出基数的部分,中央和地方政府按75:25的比例共同承担企业退税,地方政府承担的部分按当地出口量计算,而并非按“谁征谁退”的原则承担退税。因为有些产品出口地与货源地不统一,产生了收入与退税分离的问题,出口额来自收购外地产品,这些产品增值税不属于地方税源,本地政府反而要倒贴25%的退税款,从而形成地方财政倒贴现象,增加地方财政负担。有资料显示,目前我市出口货物约有27.5%是来自外地生产的,只有70%。左右是由本地生产并在本地出口。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地政府当然不会同意,这势必影响其出口积极性,这也是我市出口额下滑的原因之一。这也势必导致当地政府开始使用“鼓励本地,限制外地”的出口贸易政策,换言之,地方保护主义开始阻碍外贸进出口发展。
(四)今年年初继续上涨的原材料和能源价格严重影响了企业对新出口退税政策的承受能力。
我们了解到,从去年开始的原材料涨价和能源紧缺已经对企业产生了重大影响,出口退税率的调整,无疑使企业雪上加霜。
如服装纺织出口企业去年原材料涨价时,已经提高过一次产品出口价格,现在再因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而提价,外商很难接受,而为了保持和这些老客户的关系,保证这部分市场不被印度、越南等国家的竞争者抢占,企业不得不苦苦支撑,利润空间已经被压缩到了极限。在走访中,类似的外贸企业也表达相同的看法。
(五)企业对出口退税“新账不欠”信心不足。
尽管国务院的决定和财政部、税务总局的调低退税的通知已经出台,但由于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具体分担办法和可供操作的具体退税税目手册以及新退税机制的操作手续(包括新的电子业务流程版本)等还未明确,企业普遍感到心中无底,对今后的出口定价无所适从。
此次改革除了要推动出口代理制和调整好产业结构,考虑更多的是通过调低退税率和分担退税来减轻中央财政负担,但国家通过建立什么新机制以及用什么样的措施来保证不再发生新欠,对此尚未明确。“新账不欠,老账要还”是此次改革的一条重要原则,中央财政可以做到新账不欠,但如何保证地方财政也能在预算中足额安排需承担的出口退税增量资金,并确保到位,同样做到新账不欠?企业普遍最关心的是能否从地方及时、足额、简便地得到这25%的退税款。如果地方财政对此消极的话,那么企业的出口退税额就有l/4得不到有效保证。
(六)税率下调4%后,对拥有自主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影响较小,但对依靠外贸流通公司出口的企业影响较大,易导致不正当经营行为的发生。拥有自主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下调4%的税率,可以通过生产、流通、出口等各个环节加以消化,从而较为健康的化解负面影响。但对外贸公司而言,基本上只能靠压“下一级”来消化这4%,这对企业冲击较大,极易导致产品质量下降,不正当经营等行为的发生。
三、完善出口退税机制的政策建议
(一)国家尽快形成“谁征谁退”的征退税模式。要尽快解决好增值税25%地方负担部分的出口退税问题,对产品出口地和货源地的退税问题本着权力和义务的对称,也就是“谁征谁退”的关系发文加以明确。当前考虑到这一问题难以一时解决到位,建议先由中央财政(包括地方应退的25%在内)统一退付给企业,适当时间再按出口产品货源地统计归还中央财政,这样既方便企业,保证退税款及时到位,又能提高地方政府的出口积极性。
(二)国家在出口退税政策方面,不搞“一刀切”。应充分考虑国产化率,对国产化率高的企业,应给以适当退税优惠。如在原材料、能源上涨的情况下,对那些生产基本上靠采购国内原材料生产产品的企业,适当提高退税率。
(三)地方各级政府领导要认真执行国家的退税政策,把国家的出口退税政策落实到位,保证地方负担的退税部分该退必退,不拖不欠,充分调动出口企业的积极性。
(四)进一步提高退税工作效率。对退税机关办理退税在时间规定和操作程序上要制定规则,严格约束力,使退税快速及时,使企业有更多的精力用于经营,使退税资金尽早产生效益。
(五)要加强退税相关部门的工作衔接。对退税相关部门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商研究,解决退税中遇到的问题,防止退税相关部门间退税工作衔接不紧,退税操作口径不一,给企业退税造成不必要的障碍。总之,要为企业创造一个便利、顺畅的退税环境。
(六)国家应对贸易方式不同的进出口企业,采取统一的征退税政策,以免不正当经营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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