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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经济资源优势和经济国际化程度不同,各国都制定符合各自经济政策目标的国际投资税收政策,采取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侧重点也各不相同。跨国企业集团在制定投资战略时应注重分析各国引导投资的侧重点并充分加以利用,在投资战略选择中,必须慎重确定投资所在国的重点优惠项目或重点优惠地区,全面考虑投资国和投资所在国之间的国际税收协调性,正确认识资本投入量同税收负担与其他投资环境要素之间的关系。应以全球的观点进行国际化投资战略规划,以谋求集团整体税收负担的最小化和整体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
关键词:国际投资;税收政策;跨国企业集团;战略选择
跨国企业集团进行国际投资的目的之一,是取得跨国利润,但跨国资本的获利程度要取决于投资所在国的总体投资环境的好坏。一国的投资环境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硬环境,如交通、电讯、供水供电、城市服务设施等。另一类属于软环境,影响投资意愿的投资软环境有很多因素,非税收性因素如社会安定、行政管理效率、外汇政策、销售市场等,这些因素和投资硬环境状况一样,主要影响投资的税前利润规模。而一国的国际投资税收政策,尤其是所得税政策,则决定着国际投资获取税后净利润的程度。一国的国际投资税收政策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包括硬环境和软环境在内的总体投资环境条件。因此有必要全面认识国际投资税收及其政策取向,分析其对跨国企业集团投资战略的影响。
一、国际投资税收政策的基本内容
对跨国所得、资产等课税一直是各国影响国际投资的重要工具,国际投资税收政策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三大类型:
(一)引进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实现吸引外资,引进技术的开放政策目标,各国都实行不同程度地引进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优惠待遇表现为同一类型商品或同一类型收入,其跨国税收负担低于国内一般税负。税收优惠政策在国际税收政策体系中对国际经济生活的影响最大,几乎被所有国家利用而作为引导跨国经营活动的工具,调节商品、劳务、资金和技术在国际间的流动。有些国家采取全国范围的普惠型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更多的国家则采取有区别的和区域性的特惠型税收优惠政策。
实行普惠型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通常是处于迫切需要大规模引进外国资本的特定时期,遵循全面优惠原则,对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分别制定两套完全不同的税法,给予外国纳税人以全面的、综合的税收优惠,使其整体税收负担都明显低于本国纳税人。但在尚未同外国纳税人的居住国(国籍国)政府签定国际税收协定、给予税收饶让抵免的情况下,实行全面税收优惠原则,并不一定能够保证达到预期的效果。
实行特惠型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按照特定优惠原则对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在采用同一套税法的基础上,对外国纳税人就某些特定项目,或在某些特定地区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就特定项目优惠来说,各国实施优惠的项目通常有:以鼓励国外贷款为目的的对利息所得项目的特定优惠;以引进外国先进技术为目的的对技术转让与技术服务等所得项目的特定优惠;以吸引外国直接投资为目的的对外资企业利润所得的特定优惠;以优先发展某些紧缺部门或行业为目的的对产业投资导向的特定优惠。就特定地区优惠来说,一般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在本国境内选择一个或几个城镇、港口或边境地区,设立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区或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对这些地区的外国投资者实行特定优惠;另一种是对在本国境内经济落后的待开发地区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实行特定优惠。
(二)限制外资的税收“歧视”政策
这种税收政策同税收优惠政策恰恰相反,一国出于某种经济的或政治的目的,依照最大负担原则,规定外国纳税人必须承担高于本国纳税人的税负。对于某些工业化程度较低、经济基础薄弱或政局不稳定的发展中国家来说,为了防止国际垄断财团和跨国公司通过直接投资的方法,逐步垄断和控制本国国内市场、重要资源和经济部门,通常采取限制外资的政策。这在国际上被看作是税收上的一种“歧视”待遇。但并不采取盲目限制政策,其意图不是要完全排斥外国投资,同时也要求保证跨国外国纳税人能够获得基本的盈利,不致因税负过高而完全中止其在本国的投资经营活动。因此,一般都对外资采取鼓励和限制相结合的方式。
(三)内外资平等的中性税收政策
中性税收政策是指依据平等原则,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在税收上实行无差别待遇,按照同一套税法规定的相同征收范围和税率进行征税。在同等的经济条件和负担能力情况下承担相同的税负。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绝大多数成员国都是按照平等原则制定税法的。发达国家普遍选择平等的税收政策,其出发点是依据本身的经济实力地位和主张市场经济自由竞争。一部分发展中国家出于引进外资和发展本国民族工业的双重考虑,也采取双方兼顾的平等的税收政策。
上述世界各国税收政策的多样性和灵活性,为跨国企业集团选择适合于本身特点的投资战略提供了多种可能性。
二、国际投资税收政策的国际比较
(一)国际投资税收政策的共同点
各国都制定符合经济政策目标的国际投资税收政策。一般情况下,各国国际税收政策都有明确的政策目标,有重点选择的优惠对象。同时在优惠条款中阐明引导性的限制条件,使受惠人遵守政策导向。20世纪80年代以后,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国际竞争迫使越来越多的国家政府提供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注意了税收政策与国家产业政策的紧密联系,对鼓励和限制投资的产业都有明确的定位目标。各国趋向于推出鼓励优先发展的产业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农业等)、高附加值和高新技术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各国都普遍实施多元化的税收优惠形式。国际投资税收优惠的方式分为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直接优惠形式有:一种是降低适用税率,包括全国性低税率、外资型低税率、行业型低税率;另一种是所得税和流转税的直接减免,包括税收豁免、优惠退税、全部减免、减半征收、税收抵免等优惠手段。而间接优惠包括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盈亏互抵、纳税扣除等。由于采用减免税方法对获取稳定而较长期的投资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因而发达国家较少或很谨慎地使用减免税,而较多采用的是投资税收抵扣、税前扣除和加速折旧等。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税收优惠政策也正逐渐由以直接减免税收为主转向以间接引导为主。
(二)经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政策差异
通常,发达国家国际投资税收政策产业导向的明晰程度较高,而发展中国家由于普惠制的政策和管理效率低下等原因,其产业导向的明晰程度相对较低。在区域导向上,发达国家更注重科学工业园区的深层次开发,其对科技的税收鼓励体现在科技发展的全方位。发展中国家则更注重于区域的多层次优惠,对科技发展的税收鼓励力度和范围都要小于发达国家。发达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目标主要体现在能够扩大就业机会,能够带来极为先进的科学技术,能够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等。而发展中国家出于对自身资本缺乏和技术落后的客观现实,迫切希望利用外资来加速国民经济发展,更强调对国际投资的资本数额总量的吸引,而对国际资本的产业和地区投向重视不够。
事实上,许多发展中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吸引外资、引进技术、进入国际市场、振兴民族工业经济的重要手段,同时也鼓励本国企业到国际市场上去参加竞争,而多数发达国家都宣称他们的税收政策对跨国投资活动处于中立地位,实际上发达国家的税收政策往往达到鼓励本国资本向国外投资的作用,推迟纳税、综合限额抵免法、单方面税收饶让都是一种对本国居民公司到国外投资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
因此,由于各国经济资源优势和经济国际化程度的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各国采取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侧重点也有许多不同。跨国企业集团在制定投资战略时应注重分析各国引导投资的侧重点并充分加以利用。
三、国际投资税收政策对跨国企业集团投资战略选择的影响
跨国企业集团在投资战略选择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认识和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必须慎重确定投资所在国的重点优惠项目或重点优惠地区
各国无论是选择全面优惠原则还是特定优惠原则,一般都不会给予跨国外国纳税人以同等的税收优惠,而是有所侧重。对于需要吸引直接投资的国家,税收优惠的重点项目通常放在外资企业的法人所得税、外国投资者的股息所得税以及与投资相关物品的进口关税及其他流转税上;对于缺少外汇资金的国家,其重点目标是要从国际金融市场上筹集外汇资金,平衡国际收支,因此把特定优惠的重点项目放在国际贷款利息上;对于缺少先进技术的国家,其重点目标是要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积极促进技术贸易和技术服务等技术交流活动,就把特定优惠的重点项目放在特许权使用费以及技术服务与技术劳动的所得上,技术专利的买卖、专有技术的转让、技术服务提供,其跨国收益和所得通常集中体现在预提所得税的课征上。因此,跨国企业集团在投资战略决策中,应根据投资所在国的特定税收优惠项目或地区进行投资地点和投资项目的选择。
(二)必须全面考虑投资国和投资所在国之间的国际税收协调性
国际投资税收政策的效应能否充分发挥,是否具有良好的国际税收协调关系是一个关键因素。就税收优惠效果发挥的机制而言,它能否对外国投资者产生直接效果,取决于投资国是否也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跨国企业集团在选择投资所在国时应注意选择和投资国之间签定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包括税收饶让条款)或其他有关国际税收协定的条件的国家。
在投资国对国际重复征税实行不同的免除机制下,有三种情况:(1)是投资国实行税收抵免法,投资所在国政府原来规定的税负较高,实行税收优惠后,税负等同于在投资国所应承担的税负水平,使原来要发生的那部分超抵免限额能够在投资所在国的优惠原则下得到豁免。在这种情况下,税收优惠原则得不到很好的实现,对投资的激励作用不大;(2)是不论投资所在国政府给予何种程度的税收优惠,投资国对国外所得均采取单方面免税的办法,实际上采用单方面免税的国家较少,而且有的国家还要附加一些其他限制条件,因此税收优惠未必能真正实现;(3)则是投资所在国政府采取税收优惠后,税负低于在投资国所应承担的税负水平,而发生一部分不足限额。对于这部分不足限额的税款,只有经双方政府协议,投资国同意给予税收饶让,不再补征,这种情况下,税收优惠才能得到全部落实。因此,在投资国实行税收饶让制度和国外投资所得免税制的情况下,投资所在国的税收优惠才能使跨国企业集团真正受益。
在投资国实行国外投资所得税推迟纳税制度的情况下,跨国企业集团将会降低在国外再投资的成本,只要投资所在国对外国直接投资的税率低于投资国税率,跨国企业集团就可以加大投资规模,进行再投资。另外,由于“国际避税地”的存在,跨国企业集团如果将投资所在国的投资所得转移到避税地,而不是汇回本国,就可以合法规避本国税收,并实际享受到投资所在国税收优惠的好处。
(三)必须正确认识资本投入量同税收负担与其他投资环境要素之间的关系
一般来说,在其他条件和投资环境相同的情况下,资本投入量与税收负担呈反向变化趋势,国际资本投入应流向奉行税收优惠原则的国家和地区。而对实行全面最大负担原则的国家和地区投资持消极态度。但是,如果由此推论,认为只要一国涉外税收全部免除,税收负担接近于零,资本就应投入该国,这显然是不成立的。因为影响投资战略选择的决不限于税收负担这一个因素,国际投资税收政策是影响投资获利程度,进而影响投资意愿的一个因素。然而,它并非决定因素。跨国企业集团进行直接投资,除了获利目的之外,还有其他战略考虑,如获取自然资源、开辟新的海外市场、维持出口市场、利用国外廉价劳动力和减少投资风险等。根据这些战略考虑,在评价投资所在国的投资环境、选择投资机会时,通常要考虑以下几项指标:政局稳定、市场潜力、资源条件、基础设施、外汇制度以及投资鼓励政策(包括税收优惠政策)等。由此不难看出,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投资决策的影响是有限的,充其量只是影响投资利润的多少而已。而且,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作用的前提是整个投资环境诸因素的改善。如果一个国家的总体投资条件不符合投资的战略意图,税收以外的投资环境恶劣,那么,税收政策再优惠,也不能进行投资。反过来,如果一个国家的总体投资条件符合投资的战略意图,即使其在一些项目和地区实行税收最大负担原则,也应考虑投资,以期获取整体投资战略目标的实现。因此,跨国企业集团在投资战略决策中,应注重整体投资环境和条件的考察,只有投资所在国的国际投资税收政策和其他投资环境因素相配套,才能真正实现集团整体投资战略目标。
四、跨国企业集团投资战略中的税务筹划
跨国企业集团在制定国际化投资战略时,首先应对错综复杂的国际投资经营环境和各国税收政策的差异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评估,一方面要以单个国家为对象,分析投资所在国的具体环境和国际投资税收负担的大小;另一方面要分析国与国之间的联系,以多个国家为对象分析区域环境乃至全球环境,分析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协调和竞争。
其次从全球的观点进行国际化投资战略规划,既要采用国际市场组合战略、生产价值链、一体化与混合发展等模式对全球市场规划,也要对具体市场采用直接投资等合适的进入战略,对多个市场采用战略组合的方式,以谋求集团整体税收负担的最小化和整体投资收益的最大化。同时应审时度势,从各个角度尽可能设计多个备选方案,从中选择最有利的方案。还要有长远的观念,税收筹划应具有前瞻性,不能为追求眼前利益而忽略长远利益,应制定长期的总体国际投资战略规划。
最后在国际化投资战略的实施中要注重战略伙伴的选择,设计一个合适的组织结构,对人员管理及多元文化的管理、外汇风险的管理。同时应建立一套合适的控制机制,才能使企业的国际化投资战略有效的实施。其中转移定价是跨国企业集团进行财务控制的主要方法之一,其目的不是业绩评估,而是使集团整体税收负担最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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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赵黎明,孙学良 经济发展中的中国税收研究[M] 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1
[3]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 2001中国财政发展报告[R] 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4] 葛惟熹 国际税收学[M]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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