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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涉税会计核算管理的探讨

来源: 税务研究 编辑: 2001/12/12 00:00:00  字体:

  以多环节征税、多层次调节经济为标志的现行税制,使税务机关正常征管与企业会计核算工作密切相关。我国目前税法体系中的24个税种,几乎覆盖了企业会计核算的所有环节,对一个中等规模的企业来说,涉税会计核算的工作量约占会计工作总量的三分之一。从税收征管的角度看,企业涉税会计核算质量的高低决定着各税种应纳税额计缴的准确性,也制约着税收征管效率。因为会计人员素质低下,涉税会计核算差错率高,税务机关势必投入大量的人力进行申报资料分析和现场稽查。从企业内部管理的层面分析,频繁的计税失误,不仅要补缴应纳的税款,还要承担滞纳金及罚款,增加了企业经营资金的意外支出。进一步完善涉税会计核算,是加强税收征管和企业会计管理的双重课题。

  一、现状及问题

  (一)税收征管与会计核算管理不同步

  新税制的实施,使《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两则”)原来规定的核算内容难以适应。尤其是目前价内税与价外税的并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角色的互换,使企业日常会计核算复杂化。新税制实施之初,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的会计处理首次施行。相当一部分企业会计人员对期初存货处理、含税收入还原、视同销售行为的计税等会计处理方法不熟悉,企业涉税会计核算一度出现比较混乱的局面。税务稽查工作相应增加了现场辅导的工作量,增值税“明补暗退”的情况难以避免。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负增值”及低申报问题的大量出现,税收政策又作了相应的改变,国税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更加慎重,适当缩小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范围,迫使企业不断改变涉税会计核算方式。加之税务人员对稽查后调账辅导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列支出项目、确定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后,没有考虑到企业会计核算的繁杂工作量,只补税罚款了事。一部分企业涉税会计核算呈现无序状态。

  (二)缺乏统一规范的核算文本

  现行的会计制度是先于税制改革制定的,对涉税会计核算要求只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进行了简单的介绍。而相继颁布的新税种,又只是各个税种相互独立地列明会计处理方法。企业会计人员难于从统—的文本中系统了解和掌握涉税会计核算方法。在税款计缴过程中,难免顾此失彼。如工业企业在材料购进环节,既要确定购进环节的增值税及原材料成本,又要对应征消费税的产品计算出税法规定的外购环节允许扣除的消费税。由于消费税不是对所有企业普遍征收的税种,经常造成计税失误。虽然掌握会计核算方法是会计人员的最起码要求,但要求企业所有的会计人员都精通税法,当然也是不可能的。

  (三)税务机关对会计核算人员缺乏有效的监督

  目前会计人员的管理方式是统一由各级财政部门培训、发证及考核。税务机关对会计核算工作缺乏硬性监督。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企业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对已建立账簿而核算混乱的,仍无法作出规范性的处罚。更何况企业会计核算管理主要遵循的是财政部门制定的《会计准则》,其解释权不在税务机关。只通过一般性的税法宣传和公示公告,无法使企业会计人员系统掌握涉税会计核算方法。但税务机关办班培训又受收费标准和纳税人的承担能力等诸多因素的限制。长期以义务辅导的形式进行,税务机关也存在费用的承受能力问题,客观上影响了部分企业会计人员涉税会计核算技能的提高。

  二、对策思路

  (一)税收政策的变动应充分考虑到涉税会计核算变更可能带来的后果

  原来实行“购进扣税法”或“实耗扣税法”计征增值税时,计税工作量主要集中在材料成本核算和费用归集环节,即使是业务能力较强的会计人员,也难保证应纳税额的准确性,甚至不同的税务检查人员有时也无法保证数据的一致,增值税变成“争执税”。新的增值税实施以后,税收与成本收入直接分别核算,计税方式更加科学。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后,在认定审查期间停销或停购待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企业经营间歇性中断;也有的企业为减少税收负担而采用虚假的涉税会计核算方法。这些都应该在今后的税种设计和征管工作中充分予以重视。

  (二)应建立统一的涉税会计核算规范

  建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应尽量保持涉税会计核算方法的相对稳定。在此基础上,将各税种所涉及的涉税会计核算方法,统一汇编成权威和规范的文本,作为会计教学与培训的必备教材或操作指导用书,并及时补充和完善。各级税务机关也应以此为规范标准,对纳税人进行义务辅导,这样可以使企业会计人员迅速掌握涉税会计核算方法。当然,税法的严密性决定了某个税种的会计处理方法并不是完全独立的,需要对税制各构成要素的深刻理解。企业会计人员在学习涉税会计核算方法时,也应及时适应相关税制要素的变化,保证计税的准确性。

  (三)税务机关应重点加强稽查后的调账管理

  在征管工作中,税务机关应根据税前列支项目调整和稽查补退税款所发生的企业应纳税额变化,将调账指导与监督工作纳入征管程序。随着会计电算化的普及,新税种凡涉及会计核算方式改变的,应同步开发出与之配套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针对当前涉税会计核算比较混乱的情况,税法制定权威部门应制定出相应的约束范围和处罚措施,使涉税会计核算工作走上规范化管理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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