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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或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由于视同销售业务在税法和会计方面的处理规定不同,导致了企业纳税所得与会计所得的差异。这种差异一般是永久性差异,不会在以后会计期间自行转回。根据财政部有关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企业发生视同销售业务,其应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为: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关于视同销售业务的计税所得如何确认的问题,可以能否税前扣除为标准,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用于可在税前扣除项目的视同销售业务。包括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管理部门的非资本性支出,如印刷厂财务部门领用本厂印制的会计账簿;将自产产品用于公益性、救济性捐赠、赞助支出,如电视机厂通过民政部门向希望工程捐赠自产的电视机;粮食白酒生产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非粮食白酒广告及广告样品,等等。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一方面应将这部分白产产品作销售处理,另一方面又会增加可在税前扣除的管理费、捐赠支出,两项相抵,计税所得与会计所得基本一致。不过,这里应注意有关费用、支出的标准不得超出税法规定的范围,超过部分应作相应的纳税调整。
二、用于不得在税前扣除项目的视同销售业务。包括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非生产性机构、集资、职工福利奖励支出,如家俱厂医务室领用本厂生产的办公桌椅等;将自产产品用于非公益性、救济性赞助、捐赠支出;将自产产品用于本企业生产的粮食白酒广告及广告样品,等等。由于这部分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故应严格按税法规定的计税价格核定视同销售业务的纳税所得,会计上按永久性支出的所得税处理方式作纳税调整及应纳所得税会计处理。
三、形成固定资产,可在以后期间通过计提折旧逐步在税前扣除的项目。即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或用于管理部门构成固定资产,如家电公司将自己生产的空调安装在办公室使用等。这种情况,因以后年度实际计提的折旧具有不确定性,故当年应比照上述第二种情况进行所得税处理。为避免因计入固定资产原值金额与税法规定的计税销售额不符,造成以后年度少提折旧,会计上可按税法规定的计税价格借记“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科目,同时结转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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