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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以赢利为目的的经济实体,投资者衡量企业的盈利能力在于除税后的净利润。长期以来,由于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在财务体制上国内一直将所得税视为利润分配的范畴,对企业的考核指标是实现税利,但从企业的角度考虑,所得税也同其他经营消耗支出一样,属于企业的费用。关于这一点,在财政部颁布的所得税会计中也已予确认。因而,在遵守税法前提下,合理地避免和减少所得税支出有利于企业增加净利润。而实施企业并购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达此目的。
各国的税法对企业发生的亏损一般都允许将以前获利年度所交的所得税予以退回,或以以后的盈利弥补亏损。如我国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从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中弥补,但最长期限不超过五年。因而,如并购方本身利润丰厚,目标公司的资产对并购方有用,则可以对严重亏损的目标公司进行吸收合并,或吸收合并后予以分立,从而将目标公司的债务利息负担和亏损在并购方利润中消化,减少所得税支出。此外也可以对本企业上游和下游的企业实施股权收购,利用收购后对目标公司经营和财务决策的控制权,通过关联公司的内部转让价格,将并购方的盈利转到亏损的被收购的目标公司,也可以达到减少集团所得税支出的目的。
对于需要购置资产的企业来说,在保证资产所有人既定利润目标的前提下,收购股权相对于直接的购买资产,由于可以减少交易的税负,从而减少并购方获得资产的成本。比较典型的情况是国内房地产转让税负较重,涉及到按营业额计征的营业税及其附加、按交易额计征的印花税、按房地产转让增值额计征的土地增值税(从20%——60%四个档次)和按盈利额计征的企业所得税,而企业股权的转让按国内税法规定仅需缴纳印花税和所得税。因此,对于拟购置大宗物业作固定资产用途的企业,以及拟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来说,购买物业不如并购具有本身所需物业和楼盘的目标公司股权,从而可以因税负的减少而减少获得资产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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