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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就是出租人出资购置承租人选定的机器设备,再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在承租期内根据租约按期支付租金的活动。金融租赁按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能否取得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划分,有资本性租赁和信贷性租赁;按出租人设备贷款的资金来源和付款对象理解,有直接租赁、转租赁和回租;按出租人在一项租赁设备中的出资比例理解,又有杠杆租赁和单一投资者租赁。
金融租赁具有如下几个特点:一是融物与融资相结合。承租人通过融物达到融资目的。二是签订的合同多。三是同一标的物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租赁期内,出租方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方享有租赁物的使用权。四是涉及到出租方、承租方和供货方等多个责任人。
与其他的融资方式相比,企业选择金融租赁方式融资具有以下优势:一是费用负担均匀,避免集中开支。企业不需筹措大量资金就可引进设备,并能迅速加以利用、投产、创利,只需在租赁期内支付租金,既避免集中开支,还可节省资金用以扩大投资。二是便于成本核算。利用金融租赁引进设备。由于租金相对固定,避免了通货膨胀的影响,有利于成本核算。三是融资条件优惠。相对其他方式,租赁公司出租设备时,不仅不要求承租人提供担保和抵押,对承租人的资产、净资产等也不作严格要求,只重点考察承租人项目的未来现金流量和财务盈利能力,使众多的企业能以此方式来融资。四是企业处于主动地位。企业作为承租方可对租赁设备的规格、型号、功能等提出要求,由出租方采购企业选定的设备,实现在融资的同时引进先进设备。五是退出方式灵活,租赁期满,承租人可选择退租、续租或取得所有权等多种方式退出。六是扩大企业融资渠道。金融租赁的运用,使企业在传统的融资渠道之外,又多了一条渠道,对优化企业资本结构,改善财务状况都有益处。
在企业融资中,融资成本是必须考虑的一个中心课题,而现代税收是企业融资成本的组成部分,科学地进行税收筹划,可以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在金融租赁涉及到的出租方、承租方和供货方三方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下,出租人在向供货方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机器设备时,可以通过制定内部交易价格,将总利润在三者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甚至可以将较高利润一方的利润通过转让定价的方式转移到亏损方弥补亏损,冲减盈利方的利润,达到少缴当期所得税的目的。
由于金融租赁的方式多样化,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既可选择融资租赁,也可选择经营租赁。在融资租赁条件下,出租人将购买的机器设备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取得机器设备的所有权。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和设备等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后的价值计提折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为企业财务安排提供了充分的可能,而且企业不需要花巨资购买固定资产,也无需承担因固定资产破旧磨损、技术进步等带来有形折旧和无形折旧的风险损失,节税效应明显。对于出租人来说,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可以分期分批均衡地取得租赁收入,将本应一次性取得收入集中纳税的过程,改为分期、分批纳税,充分利用了货币的时间价值,达到延期纳税、减轻税负的目的。这种延期纳税的节税效应在经济处于通货膨胀时期效果尤为明显。
在经营租赁条件下,承租企业支付的租金,可以作为经营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减少当期应纳纳企业所得税。与企业发行股票等融资方式相比,可以减轻当期纳税义务;与银行信贷等融资方式相比,支付租金比支付利息更加灵活、方便。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支出,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但是对于经营租赁支付的租金标准却没有相应的限制。
金融租赁的纳税主体不同还存在着节税的可能。根据《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第514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可见,有针对性地选择纳税人不同的纳税地位,科学地安排金融租赁的时间、方式、地点以及纳税主体,金融租赁中的相关利益主体可以有效地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从而相应地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减少投资与经营风险。金融租赁在我国的发展时间不长,规模不大,金融租赁公司本身要积极拓展规模,创新业务品种,降低经营成本,提高效率,今后的发展还须依靠法律、法规的保障和政府政策的支持,这样,才能更好地满足企业融资的不同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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