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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来源: 鲁毅 编辑: 2006/08/25 09:22:49  字体:

  某建筑安装企业财务人员询问:该公司承包一包工不包料工程,实行按工程进度结算价款,税务机关在进行纳税检查时,将其收到的预付工程敌以及甲方垫付的材料、物资等全部计入应纳税营业额,计缴建筑业营业税。此种算法是否正确?笔者认为,上述问起涉及\"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有关规定。

  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指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包括建安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 (即工程造价)、临时设施费、劳保基金和施工机械迁移等工程价款之外的各种费用。工程价款是建筑业主要计税依据。工程价款由下列四项内容组成: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预算单价计算的直接费,根据直接费数额和管理费取费标准计算的间接费,根据直接费、间接费和规定的标准计算的计划利润,根据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按国家规定的税(费)标准计算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用公式表示为:

  工程价款二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税金

  税法针对建筑业的行业特殊性,在计税依据一般规定的基础上作了一些特殊规定。

  1、建筑、修缮、装饰等业务实行包工包料的,其计税依据为工程收入全额;实行包工不包料的,其计税依据为包工收入金额加上工程所用的材料、物资和动力的价值。如果营业额中包含了这一部分价值的,就以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末包含的,就应将材料、物资、动力的价值并入营业额一起作为计税依据。

  2、从事安装业务的纳税人,凡是设备价款不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直接以安装收入作为计税依据;凡是设备价款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应将设备价款并入营业额一起作为计税依据。

  3、建筑业务实行分包转包的,总承包人缴纳营业税时,是以全部工程收入减去付给分包转包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的。至于分包、转包人应纳的营业税,由总承包人在支付工程收入时负责扣缴,扣缴税款的依据为分包、转包人取得的工程收入。

  4、自建自销建筑物包含了两种应税行为:一方面,自己施工新建建筑物属于建筑劳务,应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另一方面」将建筑物销售给他人又属于销售不动产,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时,由于建筑过程不体现收入,其计税依据按两种方法确定,一是按自建单位当月或近期提供同类建筑劳务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是按计税价格组成公式核定:计税价格二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3%)。

  公式中成本利润率在湖南省确定为5%。

  5、建筑施工合一的计税依据问题

  建设施工合一,是指既负责建设工程的投资管理,又具体从事建筑安装施工。这类企业一方面以建设单位的身份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各个环节,从征用土地、搬迁原有建筑物并给予补偿,采购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到工程设计、施工建造、竣工验收等方面全面芍贡;另一方面又以施工企业的身份从投资建设项目中取得施工收入。对这类企业征收营业税,既不能以全部工程的投资额为计税依据,也不能以其取得的劳务收人作为计税依据。

  建设施工合一的企业对建设工程的核算,一般分为两个方面,设立两套不同的账户,一方面核算工程的投资额,综合地反映整体工程的投资完成情况,另一方面是核算施工收入。建设施工合一的企业计算工程的施工收入,与一般的建安企业一样按照规定的预算定额和指标计算,从工程的投资核算账户中转入企业的施工收入账户中。

  根据建设施工合一的经营和核算特点,在征收营业税时,以企业取得的施工收入作为计税依据。但对施工收入的确认,必须根据工程造价的计算原则认定,同时应包括材料差价、抢工费、全优工程奖、提前竣工奖等工程价款以外的费用。

  建筑安装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人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收到的预付备料软和预付工程款不是其取得的营业收入。

  实例参照:

  某工程局承建一小电站大坝浇筑工程。采用月中预支。月末按工程进度结算方式支付工程款。x月中,根据当月计划工程进度预支工程款300万元,月末根据本月完成工程量、预算标准和收费标准计算,本月应收工程款20万元,另该工程局将部分工段分包给一农建队,月末计付工程款100万元;将从甲方收取场地准备费10万元,提前完成奖5万元,临时设施费10万元,全部计入\"资本公积,账户,试计算该工程局该月应纳和应代扣的营业税。

  l、应纳营业税二亿00+10+5+10)x3%=6·75(万元)

  2、应代扣营业税,l皿x3%二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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