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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收大稽查模式应予完善

来源: 淮安市地方税务局·王开发 编辑: 2005/07/27 00:00:00  字体:

  地方税收大稽查模式的基本构架是建立征收和稽查两套机构,各自独立行使征收权和检查权,形成“以自觉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格局。“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就是要打破原来内部机构间分离形式,建立独立的稽查局实施稽查权,这是大稽查模式的关键所在。建立大稽查模式在于全面坚持依法治税,加强税收过程各个环节的管理,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为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为组织税收收入提供坚强的保障。目前,大稽查模式刚刚从理论走向实践,处于启动运行期,其间有些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大稽查模式才能逐步走向完善。从绵阳市地税局几年来内部实行征管与稽查分离的实践情况看,大稽查模式现实运作中的一些问题很值得深入探索。

  一、大稽查模式与征管的关系问题。

  根据国税发[1998]75号文件精神,以及川地税发[1999]1号《四川省地方税务稽查机构设置、职能划分、人员配备、执法权限暂行规定》:征收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建帐建制、税款催缴、税款结算、税务代理等税收政策管理事项。稽查机关的基本职责是统一归口部署地方税收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专案稽查工作。这个职责划分在理论上可行,现实运行却存在一些问题。征收机关与纳税户直接打交道,全部任务指标要由他们完成,收入的压力集中到了一点。征收工作中出现的纳税户屡催不交、拖欠税款、申报不实等问题,不赋予征收机关日常检查权,就失去了必要的手段,很不利于税收及时足额入库。

  二、落实税收任务面临两难。

  完成税收任务是税务部门的基本职责,任务目标要一层一层逐级下达。分设征收机关和稽查机关后,税收任务下达到哪一个部门都有些难度。征收机关当然要承担收入任务的大部分,但稽查机关也有日常检查的税款入库,稽查机关和征收机关的任务以什么样的比例来确定?

  绵阳市地方税务局从1996年试行内部机构间分离。当时,我们就税收任务到底下达到征收科还是稽查科进行了探索。内部机构分离初期,我们将收入任务全部下达给征收科。征收科只负责大厅征收,纳税人不主动上门纳税也没有制约手段,致使已实现税收收不上来,任务进度上不去;按照内部职责分工,征收科将不能主动申报纳税的单位转送稽查科查处,稽查科又一时找不到纳税单位所在,征收科和稽查科同时面临两难选择。经过分析和查找原因,我们发现任务上不去的关键是征收科没有强硬的征收手段,对纳税人没有威慑力。随即我们将任务由征收科调整到稽查科,并赋予稽查科适当的管理职能,后来的实践证明这样做是正确的。

  三、稽查机构人少事多力不从心。

  按照有关规定,稽查局每年查户比例原则上不少于企业总户数的1/3,重点纳税户每年要稽查一次。绵阳市地税局1998年底有纳税企业15520户,全市目前有12个稽查局136名稽查干部,凭这样的力量要完成那样艰巨的工作,即使再增加一倍的人员,每年要检查1/3纳税企业共计5122户,还要检查重点纳税户,再加上每年的专项检查和大要案查处,显然没有办法完成任务目标。再者,稽查机构每年只能检查1/3的纳税户,另外2/3纳税户当年实现的税款,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没有人去检查就要影响到当年收入任务的完成。

  四、大稽查模式要与治税环境相匹配。

  大稽查模式肯定是发展方向,但实行大稽查模式有一个过渡阶段,征税人和纳税人都有个适应的过程。现在中国纳税人的税收意识普遍不高,有应税收入能主动自觉申报纳税者不多,更多的人是能偷则偷,能逃则逃。一些部门、一些企业的负责人甚至认为能偷税逃税者是能人。偷税逃税没有引起全社会的公愤,依法纳税者光荣不起来,治税环境较差,在这样的现实层面上推进大稽查模式,要注意理顺承前启后的关系,否则就可能事与愿违。

  大稽查模式是社会主义税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必然产物,是改革传统的“管户制”为“管事制”的配套措施。既然是改革,其间的问题就要不断被发现和完善。针对上述几个细节问题,现行的大稽查应在征管机关与稽查机关的职责划分上作一些微调,把大稽查模式建立在整个税务系统之上。

  我们认为:在目前条件下,建立大稽查模式不仅要考虑稽查机构本身,更要考虑稽查机构与征收机关之间的相互联系。为此,对征管机关除负责征收管理外,还要赋予日常检查职责,加强征管手段,提高征管质量。稽查机关则主要是重点检查专项检查、大要案检查、指导征管系列的日常检查。在征收机关和稽查机关之间形成两级稽查结构,构筑起全面覆盖的稽查网络,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大稽查模式。

  建立这种构想的理由有三:一是给征收机关以日常检查权,可以强化征收工作,如果征收机关只负责征收、没有日常检查权,没有相应的征收手段,征收工作可能显得软弱无力。二是可以相对均衡分配力量,保证稽查机关有足够的精力投入重点检查和大要案检查,在深入检查和严厉查处中建立大稽查的威性。三是可以培养锻炼一大批稽查业务能手,这样就可以使稽查机关在实施专项检查或一个行业(地区)的全面检查时,从征收机关抽调力量,组成强大阵容对某个问题查深查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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