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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废旧物资行业增值税管理的思考和建议

来源: 李平平 刘恒 编辑: 2008/07/28 08:34:55  字体:

  长期以来,废旧物资经营行业一直是增值税管理中难度较大、税收漏洞较多的行业,是增值税管理的薄弱环节。在对部分基层县市实地调研的基础上,笔者对废旧物资的增值税管理进行了反思。废旧物资行业增值税的管理为什么困难,难在什么地方,如何进一步完善,这些都值得关注研究。

  一、废旧物资企业的经营现状和税收管理的基本情况

  从我们掌握的情况来看,废旧物资经营企业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利用废旧物资生产产品的企业(以下简称用废企业)出资成立的废旧物资收购企业,这些企业收购的废旧物品范围比较单一,基本是用废企业生产所需的废旧原材料,比如有的只收购废钢、废铁,有的只收购废纸,而且收购的废旧物资全部销售给与其有关联关系的用废企业。另一类是专门从事废旧物资收购的企业,这些企业收购范围较广,在对所收购的废品进行分类整理后销售,销售的对象也不固定。从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大部分企业的收购销售业务是真实的,用废企业的生产经营也比较正常。从这些废旧物资企业的税收管理来看,收购环节发票的开具很不规范,多数企业账务核算也不健全甚至很混乱,部分企业有编造虚假收购业务的嫌疑,资格审批后的管理不到位,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存在一定的税收管理漏洞。

  二、对现阶段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管理漏洞的原因分析

  (一)国家制定了废旧物资经营的优惠政策,但在实际管理中缺乏可操作性的管理办法,在实际执行中的具体表现就是:1、对于废旧物资的定义不是很明确,废旧物资与旧货怎样区分,生产性废旧物资与非生产性废旧物资是否应区别对待。2、对于能够给予免税资格的废旧物资企业其经济性质理解不一,审批程序不够规范,废旧物资申请审批应提供的资料没有详细统一的规定。造成废旧物资企业审批时存在一定的资格认定困难,而审批后的档案资料各县市或各地市都可能不统一。

  (二)审批后的管理存在一定难度,部分单位管理不到位。

  从增值税管理的角度看,免税企业除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以外,一律不允许使用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为了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但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废旧物资收购企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却可以开具具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性质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这就造成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给实际的管理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同时,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发票的管理也不是很严格,这一是由于废旧物资收购企业是免税企业,我们在增值税管理中采取的最基本也是很行之有效的“以票管税”的方法对这些企业来说没有实际意义,税务机关因此对废旧物资企业发票的使用、缴销、审查有所放松。二是部分税务机关担心企业领购发票太多出现问题,而又缺乏很有效的管理手段,于是对企业的用票量严格控制,企业收购业务多的时候发票使用量不能满足,再加上企业办税人员的素质不高,造成企业开票的混乱,比如超面额开具,超项目开具。

  (三)对于被收购人(即向废旧物资企业销售废旧物资的经营者)的税收管理存在一定的困难。按照国税发[2004]60号文件的规定,这些被收购人没有申请免税资格认定,不能够享受废旧物资免税的优惠政策,应当缴纳增值税,但由于这些被收购人很大一部分为流动经营者,有的是外县市或其它地市的经营者,而《增值税暂行条例》、《征管法》以及总局的相关文件中并没有规定废旧物资收购企业负有代扣代缴的义务,在实际的税收管理中造成了较大的困难。

  三、对以上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应尽快制定具体的《废旧物资行业增值税管理办法》,对废旧物资的概念、审批程序、废旧物资企业认定资格作出详细统一的规定。我们的想法:1、关于废旧物资的定义,所谓废旧物资就是已经失去使用价值,已不能在流通领域中继续使用,而只能经过“用废企业”进一步生产加工才能再形成使用价值的物资。2、对于可以申请废旧物资免税资格的企业,参照税法中列举纳税人经济性质的方法,作详细列举性的规定,比如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就规定本条例中从事货物销售、进口及加工修理修配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等。只有属于列表中规定性质的企业才可以申请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二)要进一步加大对废旧物资企业发票领购、开具、缴销等环节的管理力度。笔者认为可以参照商贸企业辅导期的管理办法,对于废旧物资企业原则上只允许使用千元版的废旧物资收购、销售发票。对于大宗的收购或销售事项,特别是对于大额销售发票的开具,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的销售合同,用废企业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方能开具。

  (三)是否可以提请总局以税收规章的形式明确规定,废旧物资收购企业收购不具有免税资格的经营者的废旧物资,负有代扣代缴的义务(如果被收购人能够向废旧物资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不负有代扣代缴的义务)。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废旧物资行业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也可以有效防止废旧物资企业编造虚假的收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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