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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费型增值税与生产型增值税的比较分析

来源: 陈玲 编辑: 2006/12/25 10:42:10  字体:

  [摘要]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把我国的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这是我国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重要内容,它对企业增加利润,扩大对外贸易有着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分析

  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正式提出了我国的增值税将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这在税制改革上是一大进步,在制度上为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了有力的保证,它意味着我国的增值税已步入了国际化的轨道。

  一、生产型增值税与消费型增值税的概念比较

  增值税自1954年由法国最早实行且取得成功以来,已被世界很多国家普遍推行和采用。目前,世界上已有一百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增值税,其中,发展中国家占有相当的比例。增值税依据对固定资产的处理不同,可分为三种类型: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购固定资产的价款,课税依据既包括生产资料,又包括消费资料,相当于社会国民生产总值,因而被称为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在征税时,允许将当期购置的固定资产价款一次全部扣除,课税依据只限于消费资料,故称消费型增值税;而收入型增值税,只允许扣除固定资产的折旧部分,课税依据只相当于社会国民收入,所以叫作收入型增值税。其中,收入型增值税是界于生产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之间的一种税,是一种理论上可行的增殖税,这是因为增值税采用的是税款凭票抵扣法,而收入型增值税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是以计提折旧的方式分期转入产品价值的,转入部分没有合法的外购凭证,所以税款不能抵扣,再加之收入型增值税计算复杂,征管难度大,从而在实际税务管理工作中受到了限制而不宜广泛使用。

  二、生产型增值税与消费型增值税优缺点的比较

  由于生产型增值税对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税款不予抵扣,因而造成了生产型增值税是谁投资谁纳税。尽管这种制度能够保证财政收入,缓解财政压力,但是其抑制投资和税负不平的问题还是显得比较突出。同时,由于对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不允许抵扣,使得产品成本中包含了这笔税金,产品重复征税,企业负担重,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和基础产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大,税收负担相对更重。因此,在经济不发达的第三世界,尽管为数较少,但也还是有些国家选择生产型增值税。我国在十六届三中全会以前也一直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这是长期以来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造成的。目前,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国家普遍选择消费型增值税或收入型增值税,其中,欧洲经济共同体各国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发展中国家也大部分采用消费型增值税。其主要原因就在于,消费型增值税不在生产环节征税,有利于调动企业生产积极性,可以彻底消除重复征税带来的各种弊端,将增值税对投资的任何不利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有利于加速设备更新,推动技术进步。这些优点,在经济越发达、资本有机构成和资本密集程度越高的国家和地区就越显著。同时,消费型增值税与其它两种类型的增值税相比,在计算征收方面要简便得多,最适合凭发票扣税,也利于纳税人操作,方便税务机关管理,是当前国际上最先进、最流行、最能体现增值税制度优越性的一种类型,也是西方发达国家推崇的方法。它一方面有利于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电子扣税办法的执行,是我国入世后增值税税制发展的方向。

  三、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化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1.规范化税收制度的基本建立,为我国增值税转型创建了良好的税收环境。

  我国实行增值税是从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时开始的,当时我国的整个税收制度还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之下,根本谈不上市场经济,因而增值税也不是国际上盛行的真正意义上的增值税,它还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的烙印,是具中国特色的“表面化”的增值税。1987年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逐步完善了增值税的计税方法。1993年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我国的税收制度进行了重大的改革,发布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实施细则》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建立起了新的规范化的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格局。它完全突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统收统支的分配格局,基本上是按照国际惯例建立起来的规范化的增值税,其普遍征收、中性、简化的原则和征税地点、征税范围的扩展、扩大以及税率的合理设置,都为今后我国的增值税逐步向国际先进水平靠拢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特别是为适应加入 WTO 后我国增值税税制与WTO成员国税则协调一致创造了良好的、规范化的税制环境。

  2、财政状况的好转为增值税转型提供了可能。

  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的财政状况逐年好转。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由1995年的10.07%上升至1999年的14.0%;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也由1984年实行增值税以来的57.72%上升至1995年新税制改革的96.72%,并一直保持在90%以上。尤其是2001年我国的税收收入已达到15172亿元,首次突破l万亿大关,比2000年增长19.8%,增收2511亿元。众所周知,2003年是不平静的一年,虽然遭受了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的影响,但我国财政收入情况良好。据国家财政部统计,2003年1至5月份,全国财政已实现收入9039.98亿元,完成预算的44.1%,比去年同期增加1978.66亿元,增长28%.同时,我国的财政支出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总体上比较正常。这表明新税制改革以夹,我国的财政状柳相对稳定,这为增值税转型提供了可能。

  3、现代化征管手段的普遍运用为增值税转型提供了有利条件。

  随着现代化建设的高速发展,对税收征管水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计算机的普及应用、“金税工程”和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逐步实施都为增值税转型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4、加入WTO 后,我国生产型增值税已不能适应世界经济发展的需要,改革和完善增值税制度势在必行。

  尽管1994年新税制改革在制度上建立了比较规范的流转税制度,但是,其中采用的生产型增值税也只是适应了我国当时的经济形势和财政状况。目前看来这一类型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尤其不能适应WTO有关规则的需要。主要表现在:第一,征税范围偏窄。国际上规范化的增值税范围为:所有货物销售、生产性加工、进口、修理装配、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建筑安装业、劳务服务业等。而我国增值税的范围是,除农业生产环节和不动产外,对所有销售货物或进口货物以及加工修理装配劳务征收增值税。这导致了增值税销售货物与营业税应税劳务抵扣链条的中断,削弱了增值税的环环相扣的制约作用,不利于公平竞争。第二,税率设计偏高。目前国际上征收增值税的国家的税率大体在8%-20%之间,而我国生产型增值税税率为17%,如果换算为消费型增值税税率应在23%,说明我国税率仍然偏高,而且税率也不统一。第三,税款抵扣不彻底,造成重复征税,增大了出口产品成本,削弱了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限制了对外贸易企业的发展,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由此可见,实现增值税转型任务十分重大,特别是在我国经济结构战略调整时期,更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这个转变过程将是长期和艰巨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不仅能够促进国家对外贸易的发展,还能够提高全社会投资的积极性,扩大就业机会。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对我国增值税转型的规定,虽然会使国家财政收入有所减少,但它对企业利润的间接影响是值得肯定的。据权威专家预测,增值税转型可能会使国家财政收入每年减少300至600亿元。但是,从长远看转型能使企业利润增加,企业所得税会随之增长,转型的长期利益将是巨大的,转型对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作用也将是十分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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