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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估在金融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商业银行累积了巨额不良贷款,严重影响了金融安全和金融秩序。为深化金融改革,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我国政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于1999年先后组建了四家国有独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商业银行的部分不良贷款剥离到资产管理公司,集中管理和处置,并明确了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的经营目标。为此,国务院赋予了资产管理公司许多特殊的处置手段。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用各种手段处置不良资产、实现经营目标的过程中,评估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构成了处置程序的基础环节,其作用具体表现为指导处置价格、监督处置行为、衡量处置效果。
(一)评估是各种处置方式的定价基础。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涉及到不同的经济主体,处置过程实质上是一个不同经济主体间利益分割的过程,利益分割量的计量就要依据价值评估。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和手段主要有三种:
l、以资抵债,将债权转为物权,再对抵债资产进行租赁、转让。其中租赁包括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转让包括向境内外投资者出售和对资产进行重组(投资和置换)。通过这一过程,获取现金收入,从而最终实现债权,收回现金资产,达到金融资产重新流动的运营目标。
2、实施债转股(投),将债权转为股权,通过阶段性持股后适时转让股权。广义上的转股,包括政策性的债转股和商业性的债转股,对股份制企业而言是债权转股权,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是债权转投资。由于处置对象为不良资产,大部分债务人只有厂房、机器设备等难保管、难变现的资产,针对这部分资产,无论是采取法律诉讼还是以资抵债,对资产管理公司而言,都无太大的现实意义。可行的方式是,在资产管理公司的主导下,将企业推向资本市场,引入新的投资者,对企业进行彻底的再造,发挥企业整体资源的资本功能,为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资产带来保值、增值希望。因此,债转股是不良资产处置中比较有效的手段。
3、采取法律诉讼和减让清收的方式追偿债务。法律诉讼是一种非常常见的追偿方式,在此不作解释。减让清收是指通过债权人、债务人协商或法院裁决,债权人减让部分债权,获得重组损失;债务人获得重组收益,对剩余债务以现金资产一次或分次偿还,终结债务的一种追偿方式。实施债权减让的前提是债务人无力足额偿还全部债务,这种方式有助于提高债务人还债积极性,也有利于资产管理公司快速的收回现金资产。
实施上述三种手段,都要经过债权转物权或股权,最终将物权或股权变现的过程,无一例外,资产管理公司都要承担一定的损失。从我国资产管理公司运营一年多的实践来看,以资抵债物的偿债率一般都低于100%,最终处置实现的变现金额要小于债权金额;从国际经验看,债转股一般都是同债务减免相结合来实施的,因为只有合理为企业减轻负担,增强企业发展潜力,使其重新获得生机,资产管理公司才有可能实现债权。那么,处置损失的依据是什么呢?根据财政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以债权重组、债转股、出售、出租等方式处置资产时,原则上应先经合法、独立的评估机构评估,根据评估价值协商确定折股价和底价,并合法、合理地评估、认定回收资产的公允价值。此外,实施减让清收,首先要对企业的偿债能力进行评估,以之作为减让的依据。由此可见,任何处置方案都必须建立在评估的基础上,未经合理评估,不得进行处置,在整个不良资产的处置过程中,评估工作是前提条件和基础,是资产处置程序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础环节。
(二)评估是考核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业绩的重要依据。
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财政部根据不良贷款质量的情况,确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贷款的经营目标,并进行考核和监督。也就是说,虽然国家要求资产管理公司按照账面值对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实施收购,但是考核其经营业绩时还是依据不良资产本身的质量状况,以公平、合理地衡量资产管理公司的处置效果。《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经营管理制度(试行)》第四条规定,公司资产经营管理实行严格的绩效挂钩、奖惩挂钩制度,公司内部考核同样要依据绩效进行考核。损失是不良资产处置的显著特征,因为不良资产一般是不可能实现100%的回收。因此,处置损失额就成为直接反映经营业绩最重要的指标。根据财政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四条,资产处置损失是指公司对从银行收购和接收的贷款及利息(包括表内利息、表外利息和孳生利息)、抵贷资产及享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其他资产进行处置后,回收的资产价值与上述资产收购和接收时价值的差额,以及回收资产再次进行处置发生的损失。要真实计量和核算这两次损失,必须通过评估,确定处置资产的合理、公允价值,以公允价值同收购面值和实际处置变现值进行比较才能反映实际经营损失,才能客观公正地衡量资产处置效果和经营业绩,而账面损失是没有考核意义的。
(三)评估是防范道德风险的重要措施。
金融风险在金融市场普遍存在,具体到各个领域又有不同的表现:商业银行主要是支付风险和信贷风险;证券公司主要是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主要是交易过程中的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我国资产管理公司成立时间短、经验少、任务和地位特殊,而且缺少一个设计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健全的市场,如果不确定公允、合理的价格,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协商,就很难避免内幕交易。从此意义上讲,资产管理公司防范道德风险甚于其他一切风险,按照公允价值处置资产,更需要债权人、债务人和中介机构有很好的社会责任感和道德自律性。为此,财政部要求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竞争的原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四、五、六、九、十四、十八等条中规定,资产处置要严格处置程序,实行评估和处置相分离,加强对处置过程和结果进行检查和审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资产处置无论金额大小和损失大小,必须经过评估程序(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和进行内部评估),将评估作为防范道德风险的重要屏障。
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特点
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集中加快处置大量不良资产,为资产评估业开辟了一个广阔的市场,创造了无限的机遇;同时也将资产评估业带入了一个全新的领域,提出了诸多的挑战。在这个全新的领域里,评估工作有着以下几点特殊性。
(一)资产分布散、规模小,评估成本高。
以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为例,资产分布散、规模小,全部资产分布在全国30个省市,且大多数分布在县以下的乡镇和农村,户数占总户数的80%以上;资产总额为3450亿元,共有近200万户,平均每户金额不足18万元,10万元以下的资产户数占总户数的80%以上。在资产管理公司委托的评估业务中,特殊的评估目的势必要求评估质量高、结论公允权威,但客观上多数评估对象地处边远地区,因而评估成本必然偏高;另一方面,资产管理公司对资产评估的付费同市场标准相比却有些偏低,这就使得评估机构盈利微薄,甚至亏本。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是按市场原则运作的,以盈利为唯一目的,所以,绝大多数中介机构不愿接受远、小、差项目的委托,一定程度上形成了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部分项目在中介市场上无人问津的局面。
(二)资产权属不清,产权依据不足。
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从户数来看,最多的是农产贷款,其次是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贷款。这些客户的抵债资产多为房屋、土地使用权和机器设备,但是由于我国房地产注册登记工作尚不够完善,尤其是农村地区,各地区之间不平衡,水平参差不齐,未办理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十分常见。评估实践中通用的做法是,由委托方出具委估对象的有关产权证明,评估机构只对委托方的合法资产予以评估。资产管理公司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待处置资产时,很多情况下无法提供完备的产权证明,致使评估机构难以确定评估客体的产权性质和数量,从而给委托和评估带来一定的障碍。
(三)评估目的特殊,评估价值同处置变现矛盾突出。
资产在价值形态上的计量可以有多种类型的涵义,即价值类型,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反映资产的价值特征,不同的资产业务(即评估目的)所要求的价值类型各不相同,这些不同涵义的价值在质和量上是有差异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估的不良资产一般都是以快速变现为目的,不同于其他资产,这类资产的处置价值除受资产本身的质量影响外,还在很大程度上为金融不良资产特殊的市场供求状况、各种处置因素所影响。如何考虑这些特殊因素,准确的选取评估价值类型,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是资产评估所面临的又一个困难。首先是市场供求状况因素。一方面,由于进入交易市场的金融不良资产的数量巨大(14000亿元),并且要求在短时间内处置完毕,资本市场上的有效需求又极为有限,在短时间内就形成了一个极不均衡的不良资产买方市场,买方对不良资产的期望价格相当低;另一方面,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不良资产“水分”很多,社会公众对“水分”缺乏充分的认识,从而对其期望价格往往会有较大的高估。评估机构往往会对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程度估计不足,选择正常的价值类型,采用正常的估价思路和方法,得出令交易双方都不满意的评估结论,处在两难的境地。其次是处置因素。在我国现有社会经济条件下,有关法律、制度不健全,不良资产交易价格还要受处置条件、社会政策等多种因素影响,不确定性很强,评估时很难把握。如在处置企业整体资产时,由于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就可能涉及职工安置问题,在处置某些房地产项目时,有可能涉及居民搬迁问题等。评估时如果没有考虑这些特殊因素,评估价值必然会高于实际可能成交的价格,使交易难以成功,不利于处置。
三、不良资产评估的几点特殊考虑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给予特殊考虑:
(一)要采用恰当的评估方法。
待处置不良资产评估包括债权评估和以资抵债物的评估,分别有着不同的评估要求。
1、以资抵债物的评估。以资抵债物中,有少数本身质量相对较好、市场交易条件优越、或处置方式特殊的资产,可以采取常规的收益现值法、市场比较法、重置成本法,在此就不过多的讨论。其他绝大多数以资抵债物,由于自身质量、市场环境、政策环境等原因,难以处置,交易价格无法同正常市场价值相比,对这类资产的评估往往需采用清算价格法。这是因为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时,交易价格的形成常常类似于清算价格,在评估待处置的不良资产时,运用清算价格法往往能够收到较好的估值效果。在实践中,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或同时出现时,需要用清算价格法进行评估,在正常评估价值的基础上适当加以调整和折扣:一是资产本身不能持续经营。这类资产不能够持续经营,丧失了在现有条件下持续获利的能力,或是获利能力明显减弱,已不可能具备正常的市场价值。二是资产管理公司要急于变现。这类资产由于有处置时限,难以形成充分有效的市场竞争,买方占据主导地位,最终交易价格必然会低于正常市场价格。如淘汰落后的机器设备,有贬值趋势,类似一种“冰棍”效应,这类资产要尽快变现,必然需要折价处置。三是资产本身所处的市场环境不佳。对一些专用设备、地处边缘的、交易性差的房地产等,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找到公开的竞价市场和足够的竟价者,最后的交易价格往往是非完全市场价格,评估时就要考虑交易因素。
2、债权资产的评估。债权资产包括债务人和保证人两个主体。对金融债权资产的评估定价,目前尚无统一规范要求,笔者认为,应采用企业整体资产评估的方法,评定债务人或保证人由其实际偿债能力所客观确定的清偿率,据此求取债权资产的实际价值。评估时,首先对总资产、总负债、和净资产进行清查,用总资产扣除无效资产、优先受偿负债,在此基础上,确定受偿率。但是在评估不良债权资产时,尤其是对全年现金流量为负值的企业,不能完全套用常规的债权资产定价方法,只适宜用模拟破产法,模拟破产清算程序,在有效资产中,不但要扣除负债,还要考虑清算费用、优先受偿债务,以及清算变现所造成的价值损失(即清算折扣),对企业的实际偿债能力进行预测和估算。因为这类资产的债务人多数是财务状况恶化,缺乏偿债能力,基本上都符合破产条件,虽然形式上没有破产,尚在持续经营,但这仅仅是债权人未行使追偿权的结果,并不能否认事实的现实。
(二)要使用合理的评估产权依据。
不良资产处置中涉及的房地产,虽然在很多情况下,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无法提供合法正式的产权证明,但是却存在着这样的事实:一是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资产转让合同或协议范围内的财产,债权人或债务人事实上拥有支配权和控制权;二是在现有条件下,只要履行合法的登记手续,“无证”房地产交易在有的地区可以进行。根据评估学对评估对象(即资产)的定义,资产是经济主体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能够给经济主体带来经济效益的经济资源。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经济主体能控制且进行交易的“无证”房地产也应当在评估实践中予以确认。所以,在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确认的资产转让合同或协议、债权人债务人评估委托函及承诺书、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等都应该可以视作评估产权依据,而不必机械地强调“两证”。
(三)制定合理的计费方法。
在资产评估实践中,中介机构一般是按照委估资产的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为计费依据。但是在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中,这种计费方法存在着明显缺陷:一是边远地区小额不良资产难以评估。因为边远地区小额资产评估需要的差旅费、食宿费多,评估信息资料获取难度大,需投入的时间和精力也比较多,因而成本高,有时甚至是成本高过评估费。从效益的角度考虑,社会中介机构一般不愿接受这类资产的评估委托。二是容易造成评估机构人为地抬高评估值。若以评估价值作为收费依据,受利益的驱动,评估机构为增加收益,可能会人为地抬高评估价。但是,市场是客观的,以评估价为基础的处置价必然会背离现实成交价,评估价就成为了处置的障碍。三是对资产管理公司不公平。由于政策的原因,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账面价值收购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而资产的真实价值却远远低于账面价值。因此,若是以账面价值为计费依据,则资产管理公司将会承担不合理的收费,由此可见,以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作为不良资产评估的计费依据都是不合理的。为此,笔者认为,可以用劳动成本法计算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收费,成本可以包含评估人员劳动工资、住宿费、差旅费、会员费、税费、行业平均利润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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