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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资产评估界就评估报告中是否对被估资产的权属发表意见出现了不同的认识,一是认为资产评估属于经济鉴证类中介行业,评估报告不仅应对评估对象的价值发表意见,而且也应对评估对象的权属做出说明。二是认为资产评估属于咨询类中介行业,评估报告仅应就被评估资产在模拟条件下基准日的价格做出专业判断,评估师没有必要,也没有能力关注和说明被评估资产的权属状况。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均值得商榷。
一、关于资产评估行业性质的再认识
长期以来,人们并未对资产评估行业予以清晰的定位,存在公证说、鉴证说和咨询说三种解释。我们认为资产评估是对资产价值进行分析和判断的专业经济鉴证类行业。
首先,经济鉴证的鉴证应该有别于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力和合法权益。”由此可见,公证具有下述特征:第一,公证是一项证明活动。即公证只能通过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来实现其职能;同时,公证所能证明的只能是与当事人有关的非争议事项。第二,公证由国家专门机关进行。国家专门机关即公证机关,它代表国家专门行使公证证明权。第三,公证依法进行。依法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证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违反法定程序进行的公证证明活动不具有公证的效力;二是公证在证明的内容及其出证条件上要遵循实体法的有关规定,即公证不但要证明其对象的真实性,还要证明其对象的合法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公证业务,如招标、投标、开奖、拍卖、提存、金融、公司事务以及房地产等。公证是以处理已经发生的产权纠纷和防止潜在的产权纠纷而存续的,其业务范围可划分为三大类,即公证证明、赋予某些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和与公证有关的辅助性业务。基于此,公证机关的业务范围可进一步划分为五类:证明法律行为;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赋予某些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与公证事务有关的辅助性业务。办理公证原则上属公证机关的职权范围。但在特殊情况下,公证机关不能或不便行使其职能,依照国际条约、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际惯例,可由公证机关以外的特定机关或特定人员代为行使公证职能。这些特定机关或特定人员所出具的证明书,与公证机关所出具的公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鉴证活动的行为性质、行为主体、行为效力、行为内容都明显区别于公证。就性质而言,公证是国家司法证明活动,而经济鉴证则属于民间专业鉴证服务活动;就主体而言,公证的主体是国家司法证明机关,而经济鉴证的主体一般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专业服务活动,并有盈利目标约束的独立机构;就效力而言,公证具有法定的证明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要件效力,并可以在域外发生法律效力,而经济鉴证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就内容而言,公证能证明各种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不受行业、当事人类别、行为性质和内容的限制,公证证明的内容不仅要证明对象的真实性,还必须证明其合法性,而经济鉴证则是在公证活动的基础上衍生出的以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为主要内容的专业服务。鉴证由鉴别和举证两个部分组成,鉴别是专家依据专业原则对经济活动及其结果做出的独立判断,而举证则是为该判断提供理论和事实支撑,使之做到言之有理,持之有据。这类行为一般具有独立、客观和专业的特征。我们不能模糊国家公证与经济鉴证的区别,更不能以经济鉴证取代国家公证。资产业务活动中标的物的权属状况应以当事人明了为前提,如有必要当事人应办理公证手续。
其次,经济鉴证类行业内部也需要再分类。以律师、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为主要代表的经济鉴证类专业服务行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这类行业在维护市场秩序,防止信息扭曲和提高经济效率等方面发挥的作用是国家公证不能替代的。基于市场经济需求的多样性,经济鉴证类专业服务行业又可因服务性质、背景知识和执业准则的不同形成行业亚分类。以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为例,在服务性质方面,前者对财务报告进行事实判断,后者对标的资产进行价值判断;在背景知识方面,前者以会计理论和核算技术为基础,后者以经济分析理论和专项资产价值识别技术为基础;在执业准则方面,前者分别接受国际和国内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的约束,后者分别接受国际和国内资产评估准则的约束。我们不能简单否定评估行业的鉴证特征,一是资产评估确要从事以专业鉴别和举证为主要内容的工作;二是评估行业的存续取决于其在资产价值鉴证方面具备的整体能力;三是尽管这种鉴证活动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仍然是资产业务当事人各方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所以评估师也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专业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但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资产评估从事的是价值鉴证,而不是权属鉴证。
最后,资产评估行业提供的鉴证服务本质是咨询服务,一是资产评估源于询价,是商品交换活动的产物。我国封建社会长期存在的典当业就有评估功能。但资产评估作为一个专门行业的独立存在与工业革命后的英国相关。以机器和机器体系为生产手段的现代大工业引起的企业制度和市场体系的变化,要求资产评估作为一个行业而独立存在。这既是解决生产要素复杂多变与企业管理人员专业限制冲突的要求,又是缓解企业财产组织制度的公司化倾向与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冲突要求,还是处理金融机构防范风险与抵押物专业鉴定能力不足之间冲突的要求,同时也是国家对财产征税与财产价格多变之间冲突的要求。二是资产评估经过长期发展,已成为市场经济不能须臾缺少的一项基础性专业咨询活动,在服务银行信贷、政府征税、企业改制、公司上市和司法裁决方面发挥了其他专业咨询服务行业不可替代的作用。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资产评估是以资产价值鉴证为核心内容的专业咨询服务行业,是市场经济和技术进步引起的社会分工的必然结果,由专业知识、专家队伍和专门机构组成的评估行业以其卓有成效的专业活动证明其不仅有存在的必要,而且有发展的可能。三是尽管评估行业的核心业务是对被评估资产进行价值判断,这种核心业务既可以向后衍生出为发现资产价值提供咨询的业务,又可以向前衍生出为实现资产价值提供咨询的业务,这表明评估行业仍存在扩展和创新服务的空间。遗憾的是在世界贸易组织关于服务部门的分类中,并未将评估服务与会计服务、法律服务相提并论,这至少表明:第一,资产评估的规模不能与会计服务和法律服务等量齐观;第二,资产业务各方对资产评估的重要性尚未达成共识;第三,资产评估在市场经济国家中,尤其在经济转型国家中已经发挥的作用并未广为人知。
二、被评估资产的权属需要再认识
国际资产评估准则在讨论资产定义时强调资产的权利特征,并认为这些权利是可以有不同排列和组合,所以就有了单项权利和成组权利的表述。其实,人们经常谈及的产权就是资产所有权不同权能的排列与组合,技术的进步和市场的深化不仅使得这种排列与组合的多样化成为必要,而且使之成为可能。一是专业化分工诠释了权利分享优于权利独占的本质;二是社会契约为权利分享提供了制度保障;三是市场机制在加速上述多样化的同时,也为判断产权价值的专业活动提出了要求,评估行业的问世正是顺应市场需求的产物。基于这种认识,评估师必须关注被评估资产的产权属性。
首先,评估师应关注被评估资产的产权内容。 由于资产产权既可以解构,又可以重构,根据系统理论中结构决定功能的观点,评估师只有了解被评估资产既定的产权结构,才能较为合理地判断该项权利或权利束的价值。关于产权解构的情况,一是基于分治。例如现代公司治理制度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分解为最终产权与法人产权,房屋租赁协议将房屋的所有权分解为出租人权利和承租人权利。分治是市场配置资源的机制和专业化分工共同作用的结果。二是基于分享。在转型经济中,利益多元和产权模糊的矛盾由于历史和技术的原因而难以避免,分享成为解决上述矛盾的理性选择。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利用国有存量资产赎买职工身份的实践表明,国家因对国有企业职工的历史责任而不得不与其分享权利。关于产权重构,一是解构决定重构。解构使人们具备了重构的能力和动力。二是权利主体和生产要素主体之间的博弈导致权利结构的变革,我们不仅可以看到基于同一资产的不同权利主体之间通过契约实现权利此消彼长的结构变化。例如企业控股权的转换。而且还可以看到生产要素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收益贡献的强弱交替引起的权利重组。例如公司章程可以对收益分配的规则和比例进行修改。三是经济转型的过渡性特征使得产权重组相对频繁。由计划经济模式向市场经济模式转变的核心内容是产权制度的变革,既然事物变化需要服从由渐变到突变,由量变到质变的规律,那么,在这一过程中产权的渐进重组就是在所难免。我国资本市场上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市,同股不同价的制度安排要求产权渐进重组;商标权和商号因管理级次差异引起的权利冲突也要求修改现行规章,以理顺产权关系。
其次,评估师应关注被评估资产的产权限制。资产的评估价值是资产评估师对被评估资产在模拟条件约束下基准日成交价格的专业判断。如果说该成交价格是评估师追求的目标,那么,他们除了清楚被评估资产的技术限制外,还应了解被评估资产的权利限制。后者主要表现为权利的时间约束、空间约束和规制约束。所谓时间约束,是指基于资产的权利时效或受制于契约安排,或受制于法律规定。所谓空间约束是指资产权利因空间壁垒或受到保护,或受到限制。所谓规制约束是指权利的行使既与被评估资产权利的内部约定相关,同时也与该项权利赖以实现的外部规制相关。
最后,评估师应关注被评估资产可能存在的产权瑕疵。产权瑕疵有显形和隐性之分,产权的显形瑕疵是指被评估的资产已经发生产权纠纷,而产权的隐性瑕疵是指被评估资产存在但尚未发生的纠纷。
三、关于被评估资产权属的说明需要再认识
在资产评估报告中,评估师负有产权状况描述、产权状况假设和产权状况提醒的责任。产权状况的描述要求评估师在产权关系清楚,且资产业务当事人各方声明对产权并无疑义的前提下,评估师对被评估资产产权内容、产权限制和产权瑕疵所做出的说明。产权状况假设是指评估师或因委托方要求为被评估资产设置产权假设或因评估条件的制约,不能清楚描述被评估资产的权属,按照有关资产评估准则,对被评估资产的产权内容、产权限制和产权瑕疵所做的假设。这种假设一是确定资产评估的前提条件,二是防范有关方面对评估报告的不当使用。产权状况提醒是指评估师就被评估资产已经或可能发生的权属问题对评估业务委托方和评估报告使用者给予的标准提示,这种提示应该具有全行业统一的文字表达形式,以免产生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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