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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对已调整相关资产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两种方法进行调整:一是据实逐年调整,二是综合调整。这两种方法由企业自己选用,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调整方案一经批准确定后,不得更改。
两种方法对比运用
据实逐年调整是通过每年计算按评估增值后的资产价值计提的折旧或摊销的费用,与按原账面原价或价值计提的折旧或摊销的费用的差额进行调整的。该方法准确,符合配比原则,但计算复杂,工作量较大。综合调整是将评估增值按规定的期限平均转销来进行调整的,该方法操作简单,但不够准确,也不符合配比原则,若将二者结合起来,根据不同的调整项目选取与之相配合的调整方法,既可减少工作量,也不会影响调整结果的准确性,下面就这一观点,举例说明其账务处理。
[例1]:甲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对资产进行评估。经评估确认原材料增值40万元,机器设备等评估净增值300万元,厂房建筑物评估净增值2000万元,无形资产评估增值60万元,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评估后已调整相应资产账户的金额,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已折成股份。下面按照不同情况分别进行账务处理:
1.资产评估增值后,相应调整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
借:原材料 400000
固定资产 23000000
无形资产 600000
贷: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 16080000
递延税款 7920000
在会计核算时,评估增值部分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部分暂计入资本公积准备项目。待企业计提折旧、摊销费用后,可按规定程序转增资本。
2.假设该企业将增值部分综合调整。税法规定综合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该企业按10年平均分摊计入应税所得额。每年调整的会计分录均为:
借:递延税款 792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792000
借: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 1608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1608000
3.设企业采用据实逐年调整。税法规定需要分别计算按评估增值后的资产价值计提的折旧或摊销的费用大于按原账面原值或者价值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后的差额。第一年计算结果分别为:假设原材料差额25万元。机器设备等差额37.5万元,厂房建筑物的差额是110万元,无形资产的差额是7.5万元。则第一年的调整总额为25+37.5+7.5+110=180万元,调整的递延税款额为180×33%=59.4万元。
调整分录为:
借:递延税款 594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94000
借: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 1206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1206000
从上述事例可以看出,综合调整法简便,但计算不够准确,据实逐年调整法准确,但过于繁杂。
两种方法结合运用笔者认为,对资产评估增值,可根据不同的调整项目,分别选取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
1.对于原材料等流动资产类项目,因其流动性较强,其增值额通常在一年左右就可摊完,采用据实逐年调整摊销差额比较容易计算,调整结果准确,且符合配比原则。
2.对于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等项资产,其折旧年限摊销期一般在10年左右,故其在评估增值中所占的数量很多,但金额一般不大,逐年计算工作量较大,又因其折旧年限或摊销期与综合调整要求的最长不超过10年基本吻合,可采用综合调整,计算简单,其结果也基本符合配比原则。
3.对于房屋和建筑物这类固定资产,其使用年限往往超过20年,折旧年限一般也为20年,其在资产评估中往往增值额较大,但所占数量却不是很多,采用据实逐年调整工作量不会很大,且核算准确。若采用综合调整,其增值额在10年摊完,每年摊销额过大,势必增加改制后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股份制改造的进行。 [例2]接[例1]:存货据实逐年调整,差额为25万元,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等项目综合调整,其摊销期大部分在7至8年之间可以选取摊销期7.5年,摊销额为(300+60)/7.5=48万元。房屋、建筑物据实逐年调整,差额为110万元。调整的总差额为25+48+110=183万元,递延税款差额为183万元×33%=60.39万元。
账务处理为:
借:递延税款 6039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03900
借: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 12261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1226100
从以上计算可以看出,综合调整法与根据实际逐年调整法的递延税款差额为79.2-59.4=19.8万元。而将两种方法结合起来计算的递延税款差额为60.39-59.4=0.99万元。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可以将两种方法有机结合起来,使调整结果准确、调整方法简便,以提高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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