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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及其协调

来源: 李 健 编辑: 2009/11/02 17:29:20  字体:

  

  前言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差异越来越突出,对两者的差异进行分析和研究变得十分必要。本文对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进行了宏观和微观层面的分析和比较,阐述了差异带来的影响,并提出了处理意见与方法。

  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变革的关键时期,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差异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有不断扩大的趋势。两者之间的差异存在不小的负面影响,这就需要我们加强两者之间的协调,做到既要不断完善会计体系,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又能维护税法的公正性与权威性,有利于税收征管。

  ◎会计准则与税法宏观比较

  从宏观角度来看,会计制度与税法在以下四个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

  制定机构不同。会计准则是由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并公布执行的,属于行政法规性文件,由财政部制定下发。而税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适用主体不同。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或公司,而税法的适用范围很广泛,不仅适用于企业,还适用于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对非居民企业中不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税法也可依照规定对其征税。

  使用目的不同。会计准则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它让使用者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财务变动的全貌,并为他们提供有用信息。而税法是通过公平税负与竞争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利用税收杠杆进行宏观调控、调节经济和促进社会发展。

  假设前提不同。在会计准则中,会计核算的假设前提是: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纳税人不同于会计主体,而且对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确认、计量的时间和范围也不同。

  ◎会计准则与税法微观比较

  会计准则与税法在资产负债、收人费用和所有者权益三个方面的差异基本比较如下:

  1、资产负债方面

  固定资产:会计准则规定,除已提足折旧。但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外,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税法除以上两种情形外,还规定与经营无关的固定资产、未使用或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经营租入、融资租出的固定资产等均不计提折旧。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由企业自主确定,并允许企业计提减值准备;而税法对折旧的规定更广泛,允许因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但不确认减值准备。

  无形资产:会计准则对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分别计人当期损益或资本化;税法未作区分,只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进行摊销,对于未形成资产的研发费用,税法在据实扣除的同时还可对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按照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的定义,商誉不属于无形资产,应在企业合并时确认当期损益;税法认为商誉是无形资产,应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予以扣除。

  金融资产:会计准则对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应用了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涉及持有到期投资时,要求将变动的影响计入当期损益。但税法中资产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不计人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处置或结算时一并计算。

  预计负债:按或有事项准则规定,企业预计提供售后服务将发生的支出在满足确认条件时,销售当期即确认为费用,同时确认预计负债;税法则坚持实际支付原则,与销售产品相关的支出应于发生时税前扣除,不予确认可能发生的负债。

  应付职工薪酬: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对职工的各种支出应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未支付之前确认为负债。而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允许扣除,并明确规定了税前扣除标准。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人成本费用支出的金额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2、收入费用方面

  商品销售收入:会计准则规定,商品销售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而税法不强调相关经济利益的流入,确认条件为: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⑦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会计准则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予以确定:①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②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而税法只是简单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视同销售收入:会计准则中规定,基建工程、福利等部门领用企业的产品,以其成本作为计量基础,加上按公允价计算的增值税计入相关成本。税法规定,应按视同销售处理,可参考该商品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税收优惠:税法规定企业的一些收入为免税收入。如会计准则将国债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而税法规定其属于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捐赠支出:会计准则不分公益、救济性捐赠和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发生时均计入营业外支出。而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内的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和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营业成本:会计准则规定期末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企业可以根据应付职工的工资总额计提工资,计人有关成本费用与工资相关的三项经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也计入有关成本费用。而税法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时,不得扣除存货跌价准备;三项经费按照允许扣除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扣除。

  销售费用:企业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佣金全部计入销售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支付给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的佣金,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扣除。

  管理费用:企业支付的业务招待费、研究开发费、总机构的管理费应计入管理费用,税前扣除。而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按税法规定标准扣除,超标准部分不得扣除;当期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实际发生额50%加计扣除;非居民企业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准予扣除。

  财务费用:会计准则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不再限于固定资产,还包括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税法规定,借款利息支出,在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允许税前扣除。

  罚款、罚金及滞纳金:会计准则规定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税法则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纳的罚款、罚金及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

  3、所有者权益方面

  转增资本: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或股本,只需按确定的金额直接转账。税法则对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所得的部分,要求企业按规定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额,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的影响

  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给国家征税带来了一定困难,给企业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障碍,给税务部门和会计人员增添了一定工作难度。

  首先,随着两者差异的扩大,纳税人既要遵循会计制度的规定,又要严格依法纳税,工作难度有所增加,纳税调整和财务核算成本也大大增加。如果纳税人不能很好地把握,很可能导致过失性的不缴税款、少缴税款或重复多缴税款,不符合经济效益原则。同时,有的企业还利用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差异偷税避税,造成会计失真和税款大量流失,给税务工作带来很大的负面效应。

  其次,征税人监管的难度和征税成本也有所增加,税收临管的专业化要求越来越高。税收征管和稽查的首要任务是鉴别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但税务人员难以把握会计制度的变化,而许多涉税事项又隐藏在会计事项之中,造成税收难以做到应收尽收。这不仅要求税务人员有更高的业务素质,同时也对征税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的协调

  虽然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给我们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我们也应当用辨证的观点来看待此问题——差异越细化,说明我国市场经济越发展,企业的会计制度越健全,国家税收征税标准越明确。所以,我们应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协调两者之间的差异。

  1、运用行政手段加强对税法和会计制度的协调

  税法的制定者要加强对会计的研究,分析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异同点,根据会计制度改革后对应税所得产生的影响及经济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在不违背税收原则的前提下,尽量缩小与会计制度的差异。同样,会计制度的制定者在制定或修订会计制度时,在不违背会计原则的前提下,也应尽量与税法保持一致,消除因确认标准不同而产生的复杂差异。同时,立法机关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在制定会计准则时让税务部门参与,在制定税务法律时让会计部门参与。

  2、税法主动与会计准则相协调

  税法应有限度地许可企业对风险的估计。税法如果无视企业风险的存在,一味强调保证财政收入,其结果只能是进一步降低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最终伤及税基。正如税法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一样,也可以许可企业计提其他资产跌价(减值)准备。为了防止企业利用风险估计有意进行偷税和延迟纳税,可对计提各种准备的条件和比例做出相应的规范。

  3、开展促使会计准则与税法相互协调的理论研究

  协调,指的是要正确认识两者的区别和联系——既不能因为两者的种种不同,就夸大两者的差异;也不能因为两者的紧密联系,就无视两者的差异又回到“会税合一”的传统模式。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重视和加强对会计制度与税法协调的理论研究,促进理论和实务的全面发展,为两者的协调提供理论基础。

  4、加快构建税务会计体系,鼓励企业进行税务筹划

  加快构建税务会计的理论体系,有利于税务机关征管和会计工作的前后衔接,能使国家作为所有者或宏观经济管理部门获取企业会计信息,实现税法与会计制度共同发展;鼓励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是对税收政策的积极利用对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高度完善。

  5、加强互动宣传

  加强会计准则和税法在会计界和税务界的交流宣传,提高会计准则和税法协作的有效性。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的制定者在制定相关法规时,相互协调和沟通是必不可少的,而税务信息的非公开性使会计和税务关系的相关研究面临很大的数据障碍。因此,加强两者之间的信息交流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相关机关还应尽量广泛深入地开展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学习,对财会人员进行培训,组织税务干部学习,从而带动企业会计基础工作和税务机关执法水平的提高;引导企业分设税务会计岗位,将会计和税法的差异进行登账核算反映。

责任编辑: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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