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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我国《小企业会计制度》采取的是分立法,所谓分立法是在特殊的时点下引入一个单独的准则,把现有准则中与小企业相关的问题都囊括其中。如前文所述,《小企业会计制度》是在现有的准则框架中对与小企业有关的准则进行简化规定。这种做法的优点是能较好的满足短期需要,只需要考虑一个特殊时点存在的准则。但从长远来看,一体法更为可取。所谓一体法,即在一个会计准则框架下考虑和处理小企业问题并在准则中提供报告或豁免条款。
根据我国《小企业会计制度》对小企业的定义,小企业是指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法人企业,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等非法人企业。我国小企业的规模小,数量多。据2006年的统计年鉴显示,按新的中小企业标准,2006年我国的中小企业占全部工业企业法人数的99.88%;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全国国内生产总值的近50%,中小企业上交的税收,占全国全部税收的50.2%。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愈加重要,已经成为支撑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常熟地区近年经济发展迅速,截止2006年,常熟地区中小型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9%左右,工业总产值约1317.44亿元,中小企业创造的产值占整个产值的70,68%。2007年常熟新增私营企业2000家左右,净增注册资本。超过70亿元。常熟的中小型企业将在未来的经济建设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小企业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不可低估,但小企业存在内部控制薄弱、会计核算不健全等特点,为此,财政部于2004年发布了《小企业会计制度》,标志着我国小企业会计规范研究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本文通过对常熟地区部分小企业的调查,分析《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现状及完善对策。
一、《小企业会计制度》执行原则
《小企业会计制度》执行原则包括四个方面:第一,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而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第二,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在集团内小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第三,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如果需要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等,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如果因经营规模的变化导致连续三年不符合小企业标准的,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小企业会计目标应与大企业会计目标有所不同。因为小企业一般不对外筹集资金、与公众利益不直接相关,一般没有必要对外提供其会计报表,主管税务机关、企业内部管理者应是其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因此,小企业会计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企业内部管理者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
二、《小企业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及原因分析
本文采用发放调查问卷的方式开展调查。问卷以选择题为主,附带三个问答题,问卷的问题设计主要围绕着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情况、小企业的单位会计构成情况以及报表的主要使用者等信息展开。调查问卷回收率为30%,基本反映目前制度的执行情况。本文根据调查结果得出统计数据,由数据结果可知,执行此制度的企业占比不足40%,即常熟地区小企业执行此制度比例并不高。
分析制度执行比例不高的原因,调查问卷显示。有60%的单位认为政府部门没有强制要求,有30%的单位回答是会计人员素质不高,有10%的单位则因转换成本较高或其他原因。本文结合问卷结果总结归纳具体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制度转换不具强制性《小企业会计制度》总说明的第三条规定: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很多小企业仍继续沿用原行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制度,且政府部门也未进行定期的检查。税务部门也没有提出强制要求。财政部没有颁布会计制度转换的具体会计处理规定,也未颁布会计制度转换的相关规定,所以小企业的会计很难在实践中推广。
(二)缺乏行业监管 从小企业外部会计监督角度来看,由于小企业基本上为民营企业,没有直接联系的主管部门,其会计制度的执行、会计核算的规范,只能由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负责。而各地财政部门的会计管理人员要负责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会计师、从业资格等各种考试,以及本辖区的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行业等的日常管理,工作任务十分繁重,没有更多的精力进行会计监督和业务指导,所以其不可能有很多时间检查和督促小企业的制度执行情况。加之小企业不需要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三)会计人员素质不高 小企业会计人员自身水平不高,而且缺乏转换的动力和压力。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的小企业会计水平都不高,鲜有本科毕业生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一般小企业只有l一2个会计人员,负责处理企业所有的经济业务,这就违反了会计分工中的“不相容职务必须分开”的规定。在某财政局年终会计工作检查中,15%左右的会计人员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17%左右的企业聘请兼职会计或请代理记账公司代理记账。由此可知,小企业会计人员的素质情况并不理想,而且会计人员年龄结构偏大,造成会计人员知识结构老化,不能与时俱进。
三、《小企业会计制度》执行对策
《小企业会计制度》是从简化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出发的,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小企业的负担,提高小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但《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执行还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同时,小企业未能完全进行制度转换。为此,本文提出如下改善对策。
(一)继续简化会计科目《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表虽有所简化,但仍需作进一步简化处理。例如“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坏账准备”等可以取消。因为前两项准备税法上不予承认,在《所得税暂行条例》中不能作为费用扣除。而“坏账准备”税法中虽然允许计提,但真正要作为费用抵扣时还得经税务部门审批。税务部门审批得花一定的时间和精力,而小企业的会计人员少,坏账大部分都是等到实际发生时再处理,所以建议这三项准备科目可以不用设置。同时,小企业采购材料时都直接记入“原材料”账户,所以“在途物资”科目也可取消。“应付福利费”是按照工资的14%计提,但《所得税法》中按照计税工资比例提取的费用可以扣除,而《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取消了“应付福利费”科目,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中一并计算支付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支出。鉴于此,《小企业会计制度》也可以取消“应付福利费”科目,以简化核算。
(二)建议用修正的权责发生制 基于小企业的主要会计处理是要满足税务部门的需要,笔者建议,小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可以不完全采用权责发生制,而采用修正的权责发生制。按照权责发生制,企业必须以经济业务中权利、义务的发生为前提进行会计处理,这与税法确定纳税义务的精神是一致的。而在另一方面,权责发生制带来了大量的会计估计,税法对此持保留态度。现行税法基本采用的是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小企业也可参照执行。这样企业会计在进行处理时就可以避免两难境地了。
(三)建议改革趋势由分立法转向一体法 我国《小企业会计制度》采取的是分立法,所谓分立法是在特殊的时点下引入一个单独的准则,把现有准则中与小企业相关的问题都囊括其中。如前文所述,《小企业会计制度》是在现有的准则框架中对与小企业有关的准则进行简化规定。这种做法的优点是能较好的满足短期需要,只需要考虑一个特殊时点存在的准则。但从长远来看,一体法更为可取。所谓一体法,即在一个会计准则框架下考虑和处理小企业问题并在准则中提供报告或豁免条款。
首先,我国目前的会计规范框架结构与国外不同,同时存在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会计制度对某个会计科目核算的具体内容和核算方法进行了具体解释,具有更强的操作性,但灵活性不够。会计准则在实施过程中则需要很多的职业判断。依据我国国情,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同时存在的局面还将继续一段时间,但发展的长期趋势将是取消会计制度,所以《小企业会计制度》其实可以取消,而考虑在会计准则中给予小企业以一定的豁免。其次,调查研究的结果表明,《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影响力不够,而且中小企业会计人员缺少相关的培训,这都会影响制度的实施效果,一体法也有助于上述问题的解决。2006年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也体现了一体法的思想。如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章财务会计报告”中第44条中规定“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这里就体现了一种豁免。在对《企业会计准则》培训的时候,小企业的会计人员不但可以了解本企业需要遵守的部分会计处理原则,而且还可以通过学习对比,发现与大企业相关处理上的区别,也有利于小企业会计人员职业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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