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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度财务报告法定审计制度有关问题研究

来源: 中注协 编辑: 2009/10/14 17:50:06  字体:

  新《公司法》施行以来,不少会员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法定审计制度问题存在疑惑,希望协会能就此问题进行研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加以明确。为此,我们对我国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法定审计制度的历史进行了简要回顾,对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得出如下结论,在我国,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法定审计制度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目前已经基本形成了法定审计制度的框架体系。

  一、企业年报审计的历史沿革与法律规范

  (一)总体情况

  截至2006年10月底,我们检索到与注册会计师参与企业年度审计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共48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自1979年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恢复重建后,注册会计师最初的业务涉及三资企业设立的注册资本金、年度报表以及纳税申报情况的审验。1992年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以后,注册会计师的业务开始拓展到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1993年,《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公司法》发布后,注册会计师开始介入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查验证,对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从1996年开始,财政部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大力推动财政体制改革和财政职能转变,不再对企业直接管理,推动注册会计师全面进入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领域。根据1996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要求,除军工企业、监狱劳教企业、边境农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黑龙江垦区所属农业企业外,所有企业必须在2000年以前实行年度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随着1997年《证券法》的发布及修订、《公司法》的修订,我国企业年报审计制度逐步得以全面建立和完善。

  (二)具体情况

  1.外商投资企业查帐验证

  1980年,财政部成立“会计顾问处”,开始负责三资企业审查验证服务。1983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依据该条例,合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应当经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依据该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时,应当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自此,注册会计师对三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就有了法律依据。

  2.公开发行证券公司年度审计

  1993年,国务院发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依据该条例,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内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报告。

  后来,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

  1996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为了有效制止和防范利用会计报表弄虚作假,提高会计报表质量,要依法实行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根据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实行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要采取分步到位的办法,即:凡是没有实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1996年年底前实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凡是没有实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在1997年年底前实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到2000年,依法应当实行会计报表审计制度的所有企业,必须实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

  4.金融企业年度审计

  1995年发布的《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个月内,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

  5.其他市场主体年度审计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范性文件对创业投资企业的年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规定了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要求。

  《民办教育促进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针对民办学校、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财务报表法定审计提出了要求。

  (三)结论

  通过上述整理,不难发现,我国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法定审计制度经历了一个渐进的过程,目前已经基本形成符合中国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做法接轨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法定审计制度。

  二、关于新《公司法》下公司法定审计制度的理解

  对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中的“依法”的不同解释,我们认为,根据我国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的实际情况,应当视同为“全面法定”。主要理由如下:

  (一)法律条文本身的要求

  在我们国家法律条文中“依法”二字使用频率很高,通常只是一般意义上的要求。如果立法本意是要求依据有关法律关于法定审计的规定的话,从立法技术上而言,应当予以写明。

  (二)《公司法》立法的要求

  《公司法》修订的目标之一,就是根据我国现实情况与需要,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法定审计制度明确下来,这在整个立法过程中进行过认真讨论。因此,新《公司法》会将确定法定审计范围的任务交给其他法律来解决,似不好理解。

  (三)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如果新《公司法》未确定法定审计的公司范围,那么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法定审计制度就没有法律依据,这就难以有效发挥法定审计制度的作用,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四)国外公司审计的立法惯例

  在国外,公司法定审计制度作为一个惯例,主要是考虑到公司的社会问责性、企业财务信息链条的完整性以及明晰企业产权等要求。在英国,1985年公司法规定所有公司年度会计报告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1989年对小公司实行有条件的豁免制度。在德国,满足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资产额、领薪员工50人其中两个条件的必须接受法定审计。2004年的澳大利亚公司法则规定了更为苛刻的条件,如10名以上领薪员工的公司必须接受法定审计。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或《商法》也是如此。

  附件:涉及年度财务报告法定审计要求的规范性文件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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