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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审计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来源: 财会学习 编辑: 2009/09/11 14:07:36  字体:

  一、中国证券行业概况

  中国证券公司的发展已有20多年的历史,第一家证券公司深圳特区证券公司(今天的巨田证券)是在1985年成立的,从此,我国的证券公司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不规范到规范,正在向市场化、国际化迈进。中国证券公司是在我国经济改革初次高潮到来之际诞生的,从某种意义上讲,为了减轻国家的负担而将企业推向市场,让企业自行解决其融资问题而产生的。可以说,它是在计划体制和市场机制的双重作用下产生和发展的。

   

  在对证券公司的审计中,了解其特殊的“审计环境”非常必要,因为中国证券公司有着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策性扶持

  中国证券行业的产生是国家计划经济的产物。早期的证券公司大都由国有商业银行发起成立,股权结构单一,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随着“银券分离”、《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我国的证券公司资本结构大为完善,股权结构日趋多元,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但是国家并未完全放开对证券行业的监管,而是由证监会直接管理,仍然摆脱不了国家政策性的限制。

  证券行业近两年出现“大洗牌”。2004年,德恒证券、中富证券、恒信证券、闽发证券、南方证券、云南证券、汉唐证券、辽宁证券等8家证券公司因严重违法违规、风险巨大,先后被托管经营、行政接管或被停止证券业务资格。2005年,大鹏证券、亚洲证券、北方证券、西北证券、武汉证券、广东证券、五洲证券、民安证券、昆仑证券等一批券商纷纷落马。与此同时,中央汇金向中国银河证券注资100亿元;向申银万国证券公司注资25亿元,另提供贷款15亿元;注资国泰君安10亿元,另提供15亿元流动性借款。据媒体披露,湘财、天同、北京、华安等地方性券商也将由建银投资进行注资,而老牌证券公司华夏证券的所有网点也已经悄然换成中信建投证券的名称。

  2.业务单一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的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传统的四大业务,即经纪业务、自营业务、投行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其中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占券商收入的80%左右,而在企业并购、资产证券化、财务顾问、创业基金等现代投资银行方面则明显不足。在过去的几年里,由于市场行情低迷,靠佣金度日的证券商许多已经陷入困境。因此,要在新的市场环境中求得生存,必须拓展新的业务,准确把握市场动态,例如,今年证券公司基金业务涨幅最低有30%,有的甚至超过100%,这些证券公司在基金上获利丰厚。

  3.行业分离

  虽然政策规定银券业必须分离(即“分业经营”),但是在实际市场运作过程中,不可能完全分离,甚至还联系紧密。证券的一些业务(如“委托理财”)是在银行里进行的,随着期权、期货市场的发展,证券与银行、保险的联系会更加紧密。

  在世界资本市场中,证券和银行、保险共同形成了强大的金融资本,成为世界经济领域中的决定力量之一。在美国,证券中的基金资产达到8万多亿美元,而银行只有6万多亿美元的资产,传统银行业务被基金取代。仅以共同基金为例,1998年末,美国占人口总数的30%以上约7700万人拥有共同基金,美国家庭金融资产有34%为共同基金,共同基金成为美国居民投资证券市场的主要工具。

  4.人员问题

  由于我国证券公司最早是由国有商业银行组建的,因此证券公司的中高层领导很大一部分是从银行分离出来的,造成证券公司还在走国有企业的老路子,不能和市场化快速接轨,不能响应市场的需要,在证券公司的市场化、国际化方面造成一定的困难。

  由于过去几年证券公司市场低迷,造成许多证券人才流失,许多证券公司还存在人员定岗的现象,人员的发展不能和市场发展相一致,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据了解,证券公司留守人员只占原规模的三分之一,在2006年行情看好的情况下,造成人员紧张。

  5.违规、违法行为较为突出

  由于中国证券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监管还不到位,许多证券公司存在违法违规的现象。在2000年,申银万国证券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出具虚假申报材料;同年黑龙江证券违反证券法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在2005年,亚洲证券被清算,华夏证券被接管,这些都是因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有的是挪用客户保证金,有的则属于非法集资。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完善,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现象将彻底改变,证券公司将走上持续、稳定、健康、良性的发展道路。

  二、证券公司传统的重点审计项目

  1.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是证券公司审计中要特别关注的项目,它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

  现金是指企业的库存现金,包括人民币现金和外币现金。现金是企业流动性最强的资产,虽然现金在企业资产总额中的比重不大,但是企业发生违法违规的案件大都与现金有关,因此,在现金的审计中要注意企业的内部控制。在年终审计中还要注意抽查大额现金收支;检查外币现金折算是否正确;是否有未入账的现金;是否私设“小金库”;库存现金盘点数是否与账面数一致等等。

  银行存款在证券公司审计中显得尤为重要,这是因为证券公司资金存取数额一般都比较巨大,一般客户在证券公司从事业务活动都是通过银行来完成的。银行存款是企业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在审计中银行存款的内部控制和现金是一样的。此外,在年终审计中,还要抽取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检查未达账项下月是否到达,一般来讲,超过3个月的未达账项肯定有问题,应该重点检查;抽取金额较大的银行存款进行审计;检查外币银行存款的折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等。

  在货币资金审计中,应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公司内部人员挪用客户保证金、是否存在法人投资者以个人名义炒股、是否存在关联方之间互相转移资金等现象。

  2.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审计主要是审计上海交易所交易保证金和深圳交易所交易保证金,看其是否真实存在、金额是否正确;是否存在未办理结算手续的交易保证金。如果存在未办理结算手续的交易保证金,则应从交易保证金账面余额调减,保证交易保证金账面数与实际数一致。

  3.上存备付金

  上存备付金审计要分币种审计,一般分为人民币上存备付金、美元上存备付金、港币上存备付金三类。上存备付金审计主要是审查是否真实存在、金额是否正确、外币折算是否正确、是否存在未达账项需要调整。

  4.应收款项

  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账款审计与其他行业审计相似,重点关注其真实性,特别是要和收入科目结合考虑。

  5.自营证券

  自营证券审计主要是审计营业部内非经纪类账户持仓股票按审计日的市值的调整,属于内部管理账户调整。自营证券审计还要审计证券公司与总部、其他证券公司的往来款项,必要时可发函询证。

  6.交易席位费

  交易席位费审计一般分为上海交易所席位费和深圳交易所席位费两类,要审计交易席位费取得的时间、取得的席位号、取得的入账价值、摊销年限和剩余价值等。

  7.其他资产类项目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待摊费用等其他资产类项目审计与其他行业审计相似。

  8.应付利息

  应付利息审计主要是分币种审计应付利息金额。应以营业部柜台系统中提供的客户资金账户内未结算的利息扣除非经纪类账户内未结算的利息后的余额为依据,再分析考虑营业部所使用软件系统计算利息的可靠性,最终分析得出客户资金账户内未结算的利息,即应付利息报表金额。

  9.应付款项

  应付款项包括应付股利、转托管费、工会经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教育经费、开户费、外币股民结算资金、经纪人及员工工资及其他项目。审计难度不大,但由于该项目明细较多,比较费时。

  10.内部应付款

  内部应付款用于核算公司总部与所属证券营业部、各营业部之间的往来结算业务。主要分以下明细审计:存放在清算中心的资金(包括人民币、美元、港币等)、财务资金总部、转入上级管理费和转入利润收缴余额等。最后核对该营业部与总部之间往来是否正确。

  11.应付工资、应交税金

  应付工资(新准则为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金(新准则为应交税费)其他企业审计相似,需要重点关注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情况。

  12.代买卖证券款

  代买卖证券款,是指金融企业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有价证券而由客户交存的款项。代买卖证券款审计分为经纪类客户、委托理财类客户、自营账户、关联账户和内部管理账户等。根据《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有关规定,非正常经纪类账户资金余额不纳入收购范围,在清算审计中,将在代买卖证券款中核算的非正常经纪类账户资金余额从代买卖证券款中扣除。

  13.上级拨入资金、未分配利润

  上级拨入资金、未分配利润账户和其他企业审计相似。

  三、新会计准则下需增加的审计项目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和48项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和审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新的会计准则将使企业为投资者提供更加透明、可比的财务信息。新会计准则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同时证监会规定,证券公司也在2007年1月1日也将开始实行新的会计准则,在新的会计准则下,证券公司审计又增添以下新的审计内容。

  1.公允价值

  在现行准则中,证券公司的承销业务在承销期结束之后如有未出售的证券,则按承购价或约定的承购价转为公司的自营债券或长期投资,以后按自营债券或长期投资处理。

  在新准则下,自营债券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应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因为证券公司的承销价、约定承销价与投资者的认购价是不同的,在全额包销的情况下,证券公司赚取的是投资者的认购价与证券公司承销价之间的差额。如某上市公司发行股票1000万股,证券公司以5元/股的价格承销并采取全额包销的方式承销,通过该证券公司的承销,该股票以6元/股的价格发售,证券公司如果只卖出800万股,剩余200万股未出售,未出售的部分在转入自营证券时,如何确定公允价值?新准则规定,在四类金融工具之间,初始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后,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即自营证券不能改为长期投资处理,除非该次承销一开始就按长期投资处理。因此,在审计中要注意是否存在上述问题,是否存在证券公司随意在自营证券和长期投资之间转换的现象,自营证券和长期投资的公允价值计算是否正确;计入损益的金额是否正确,是否存在利用公允价值随意人为调节利润的现象等。

  2.自营证券

  目前证券公司的自营证券,按取得的实际成本计价,按照成本与市价孰低计提跌价准备。新准则规定,自营证券列入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核算,交易性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可以将自营证券产生的浮赢、浮亏计入当期损益,改变目前只计浮亏不计浮赢的谨慎做法,使得自营业务业绩与股票的市场价格直接挂钩,能够更加公允、及时地反映自营业务的质量。在现行制度下,自营买入股票的实际成本包括买入时的成交价款和交纳的各项税费。而新准则下,将交纳的各项税费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使得证券公司的自营证券更加真实、直接地反映其价值。在新的会计准则下,审计证券公司时应注意检查浮赢、浮亏、税费的计量是否存在只计赢不计亏、人为调节利润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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